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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1]6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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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11]69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1]6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1]6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1]6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源专业化管理税务行政审批(核)管理需要,进一步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核)流程,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核)效率,省局在总结税务行政审批(核)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办理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调整范围,优化审批(核)流程。自2011年4月1日起,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管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除外)、普通发票用票量调整、普通发票限额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税收入超标准)、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审批、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个体定期定额户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量调整等9项税务行政审批(核)的办理流程调整为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即办”;企业冠名发票印制审批办理流程调整为省局“受理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办理流程调整为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查询即办”;资产损失扣除审批办理流程调整为“受理转审批”(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规范办前审核,强化后续管理。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本文件附件中的办理要求,结合当地机构和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从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流程,防范和控制审批风险的原则出发,进一步细化本单位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前审核内容,逐项对纳税人资料报送、文书填写、时限要求、审核内容及审批意见的签署做出具体规定;加强办后跟踪管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或在纳税评估中,主动查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信息,实施审批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三、抓好工作衔接,推进审批(核)公开。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抓好税务行政审批(核)办理流程调整的落实衔接工作,及时调整综合征管软件中操作权限、文书流转设置,认真做好印章保管、文书发放、资料归档等环节的工作。要把税务行政审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让纳税人充分了解调整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报送的资料、受理与审批(核)的程序、时限、责任人及审批结果。推进税务行政审批(核)日常管理的规范、高效,降低行政成本。
四、加强日常监督,做好结果反馈。要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将税务行政审批(核)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人员监督制约办法》,强化对税务行政审批人员的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要注重对调整后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情况的搜集、整理,认真总结工作开展中主要的做法、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各单位要将以上情况汇总并于6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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