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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财税法[2011]204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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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财税法[2011]2040号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财税法[2011]204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财税法[2011]204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财税法[2011]2040号
  全文有效
  2011.11.22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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