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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5]9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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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5]90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5]9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9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90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为了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我省省属28个转制科研机构参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名单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豫科[2004]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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