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569
  • Tax100会员 34045
查看: 752|回复: 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8]10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2008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0-7-8 11: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08]108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8]10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2008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2008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10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2008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108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同时兼顾各地利益,经研究,现将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省辖市供电公司2008年的增值税预征税额,以2007年预征税额为基数按3%的增幅确定。2008年3-12月份,各省辖市供电公司的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各月预征税额=(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10.
  二、对在2007年12月份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省辖市供电公司将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2008年3-12月份,其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各月预征税额= [(省辖市供电公司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新并入区县级供电单位2007年的应纳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纳税额)]÷10
  三、对在2008年2月份以后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省辖市供电公司将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从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次月开始至2008年12月,其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各月预征税额=(省辖市供电公司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10 +(新并入区县级供电单位2007年的应纳税额×1.03-并入前该供电单位2008年已纳税额)÷(12-并入的月份)
  四、河南省电力公司应继续按照财税[2007]7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取得及认证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及省国税局报送固定资产有关情况。各省辖市供电公司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