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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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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国税函〔2009〕152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9〕15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5-1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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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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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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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152号
全文有效
2009-05-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所得税优惠,应按照规定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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