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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委宣传部 豫财办税[2009]48号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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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委宣传部
文件编号: 豫财办税[2009]48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委宣传部 豫财办税[2009]48号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委宣传部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9]48号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9]4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13日
  郑州、洛阳、开封、安阳市、商丘市、鹤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宣传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点地区内的市、县等地方所属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同级宣传部门会同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公布名单,并于名单公布后七日内备案至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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