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委宣传部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9]48号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9]4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13日
郑州、洛阳、开封、安阳市、商丘市、鹤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宣传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点地区内的市、县等地方所属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同级宣传部门会同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公布名单,并于名单公布后七日内备案至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委宣传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