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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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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国税办[1994]113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办[1994]11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临泉县化肥厂生产销售的液氨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4-10-2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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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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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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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临泉县化肥厂生产销售的液氨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皖国税办[1994]113号
全文有效
阜阳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阜国税政字(94)第23号《关于临泉县化肥厂生产销售的液氨应否纳税的报告》悉。根据报告中反映的内容和我们了解的情况,液氨是氨的液态产品,不能直接用干农田施肥,是税法所列化肥范围之外的一种化工产品,因此,对临泉化肥厂生产销售液氨,应当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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