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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流[1995]34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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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4 12: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流[1995]346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流[1995]34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皖国税流[1995]34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皖国税流[1995]346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其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结算单据、运费金额,也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中对外购货物支付运费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铁路工附业征免税问题
  1、铁路工附业单位从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免税业务,应单独核算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并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在财务上未单独核算免税业务销售额的,以及对免税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铁路局系统所属多种经营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铁路局和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进行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单位,其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不分所在铁路局内外,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铁路工附业单位及其免税业务,由市(县)国家税务局确认和划分。
  三、 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标准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三个条件,可暂免征收增值税。其中第二个条件中"确已使用过的货物",是指已使用半年以上的货物。
  四、关于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按实际动用部分逐月计算低扣。
  (五、六条的规定已作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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