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67
  • Tax100会员 32502
查看: 600|回复: 11

[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汇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指南/涉及政策等(包含9个城市)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2025-2-27 17: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5-2-27 17: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市

广州市境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紧缺人才)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 ... 27671X3442111274001

一、受理条件
1、受理条件
境外紧缺人才申请个税优惠补贴,应符合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人才范围,符合《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目录》标准,且紧缺人才的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
1.身份条件: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因而符合上述身份条件规定的,自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述身份条件规定的,自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2.工作条件: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2020、2021、2022纳税年度内的每一年度在广州市工作的天数,包括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广州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申请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广州的工作天数。
3.诚信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依法纳税,申请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目录  
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是指在我市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单位或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工作,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专业能力和素养的技术骨干、技能骨干和中高级管理人员。
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包括:
1.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制造企业及科技型企业。  
2.广州市支柱产业、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制造企业、科技型企业。
3.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4. 会计、法律、金融、咨询、研发设计、商贸服务、广告传媒、文旅等现代服务业及省市其他重点发展产业企业。  

相关名词释义:
(一)“学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依法注册或备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初、中、高等教育机构。
(二)“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医疗机构”:指依据《广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由广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四)“公共卫生机构”:指广州市、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卫生机构。
(五)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  
(六)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
(七)广州市支柱产业包括:汽车产业、石化产业、电子产业。
(八)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等三大新兴支柱产业;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数字创意等五大新兴优势产业;量子科技、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科技等多种未来产业。
(九)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详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的通知》(国统字〔2019〕43号)。
(十)“与岗位职责相匹配专业能力和素养”:具备岗位相关的职业(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学历学位证、技能证书、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所从事岗位从业经验及工作胜任情况的说明(具备其中任意一项即可)。

二、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境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基本程序为:个税查询—账号注册—办理申请—部门受理及审核—补贴发放。

步骤一:个税查询。申请人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完成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无法人脸识别认证的,可通过V-TAX远程办税终端或前往全市任一办税大厅领取注册码完成注册,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的,可委托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成功认证后,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特色应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授权查询本人补贴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确认无误后,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生成查询序列号。申请人应记录并妥善保存查询序列号,以避免个人涉税信息泄露。因申请人可能会同时查询2020、2021、2022纳税年度的数据,请务必按纳税年度分别记录查询序列号。如申请人多次查询同一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申请人应记录和保存当年度最后一次的查询序列号。
步骤二:账号注册。扣缴义务人或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广州市境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高端人才)或广州市境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紧缺人才)事项,并点击“立即办理”,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账号注册并将账号升级至四级及以上。如已有账号的,则无需再重复注册账号,只需将账号升级至四级及以上。
步骤三:办理申请。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登录账号后,根据 “信息自检”栏目的提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取得纳税年度对应的查询序列号(以当年度最后一次的查询序列号为准)。如已取得查询序列号,则可忽略此提示,继续按照系统操作提示,如实、准确填报《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其中个人所得税数据无需手工填报,只需在申请表中填入当年度的查询序列号。填报完成并检查无误后,下载打印表格,连同本指南载明的其他附件材料,按顺序逐一上传系统,完成网上申请。申报截止日24时(北京时间)仍未能成功提交申请者,系统将自动关闭。
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申请后,如发现有误,系统未进入受理环节且未关闭时可发起撤回申请。
步骤四:部门受理及审核。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提出财政补贴申请,由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受理。对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受理部门予以受理。受理期间,如发现申请材料需补充完善的,将送返申请人进行修改,并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申报期结束前登录广州市民网页完成“修改”操作。未在申报期结束前重新提交的,则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补贴申请受理后,由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分发申请业务至审核部门,属于紧缺人才的,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审核工作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期间,如发现申请材料需补充完善的,将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补正通知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办理人。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受理审核期限内。未按时重新提交的,则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系统自动办结。部门审核认为申请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复审结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就申请人诚信情况、出入境情况、行业情况、纳税情况等开展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享受财政补贴的境外紧缺人才名单报市财政局汇总,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
步骤五:补贴发放。正式财政补贴名单形成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2、线下办理流程
如选择线下窗口办理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s://www.gdzwfw.gov.cn/) 进行预约或在服务大厅直接取号办理,并携带相关书面材料(申请人在办理财政补贴申请前,先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取得查询序列号),前往政策兑现窗口办理。

窗口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窗口

三、申请材料
1、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2、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具体身份证明详见填报须知)
4、申请人人才资质材料(人才资质、单位说明)
5、申请人在广州市纳税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材料
6、申请人银行账户资料
7、个人所得税优惠申报登记表(申请人申请个税补贴超过100万元的填报)
8、获人才政策支持奖励文件(依据实际情况提供)
9、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请提供)
10、个人声明(独立个人劳务)
11、中文翻译件

四、政策依据
1、财税〔2023〕3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
粤财税〔2023〕21号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5-2-27 17: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市

广州市境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高端人才)

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
原文链接: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 ... 27399P3442103063000

一、受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份条件: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因而符合上述身份条件规定的,自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述身份条件规定的,自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2.工作条件: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人2020、2021、2022纳税年度内的每一年度在广州市工作的天数,包括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广州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申请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广州的工作天数。
3.诚信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依法纳税,申请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人才条件
境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高端人才)。申请人应符合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人才范围,且符合《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高端人才目录》(目录如下)标准。高端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的人才认定文件(发文名单)、确认函、证书证件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高端人才目录
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高端人才,是指在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单位工作,或在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1.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2.持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3.持有《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
4.经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或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包括:
1.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制造企业及科技型企业;
2.广州市支柱产业、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制造企业及科技型企业;
3.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企业。

相关名词释义:
(一)“经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或评定的高层次人才”:指入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重大人才工程的个人或团队负责人,或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持卡人。
(二)“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三)“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医疗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广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五)“公共卫生机构”:指广州市、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卫生机构。
(六)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
(七)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
(八)广州市支柱产业包括:汽车产业、石化产业、电子产业。
(九)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等三大新兴支柱产业;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数字创意等五大新兴优势产业;量子科技、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科技等多种未来产业。
(十)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详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的通知》(国统字〔2019〕43号)。
(十一)科技服务业包括: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七大类。

二、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基本程序为:个税查询—账号注册—办理申请—部门受理及审核—补贴发放。

步骤一:个税查询。申请人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完成人脸识别认证或者前往全市任一办税大厅完 成办税注册认证,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的,可委托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成功认证后,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特色应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授权查询本人补贴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查询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生成查询序列号。申请人应记录并妥善保存查询序列号,并注意避免个人涉税信息泄露。期间如申请人多次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申请人应记录和保存最后一次的查询序列号。
步骤二:账号注册。扣缴义务人或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广州市境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高端人才)”事项,并点击“立即办理”,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账号注册。如已有账号的,则无需再重复注册账号。
步骤三:办理申请。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登录账号后,根据 “信息自检”栏目的提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取得查询序列号。如已取得查询序列号,则可忽略此提示,继续按照系统操作提示,如实、准确填报《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其中个人所得税数据无需手工填报,只需在申请表中填入查询序列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填报完成并检查无误后,下载打印表格,连同本指南载明的其他附件证明材料,按顺序逐一上传系统,完成网上申请。申报截止日2024年2月29日24时(北京时间)仍未能成功提交申请者,系统将自动关闭。 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申请后,如发现有误,系统未进入受理环节且未关闭时可发起撤回申请。
步骤四:部门受理及审核。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分发各区科技部门负责初审,市科技局负责复审(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期间,如发现申请材料需补充完善的,将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补正通知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办理人。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受理审核期限内。未按时重新提交的,则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系统自动办结。部门审核认为申请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市科技局根据复审结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就申请人诚信情况、出入境情况、行业情况、纳税情况等开展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市科技局提出享受财政补贴的高端人才名单报市财政局汇总,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
步骤五:补贴发放。正式财政补贴名单形成后,市科技局按程序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2、线下办理流程
确需现场工作人员辅助申请的

第一步:申请人在办理财政补贴申请前,先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取得查询序列号;
第二步: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s://www.gdzwfw.gov.cn/)进行预约;
第三步:申请人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前往政策兑现窗口由工作人员辅助办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综合受理窗口,电话:020-12345)

三、申请材料
1、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详见填报须知)
3、在广州市年度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境外高端人才资质证明材料
5、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
6、申请人银行账户资料
7、单位属性、主营业务及申请人从事岗位的说明
8、授权委托书
9、个人声明(独立个人劳务)
10、个人所得税优惠申报登记表(广州市)
11、中文翻译件
12、申请人入选人才工程奖励证明文件

四、政策依据
1、财税〔2023〕3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
粤财税〔2023〕21号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
穗财规字〔2023〕4号 |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5-2-27 17: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市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深财法〔2024〕19号

原文链接:https://www.sz.gov.cn/cn/xxgk/zf ... /post_11322799.html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3〕21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5月14日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3〕21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2.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为准。
  3.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4.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和有效签证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准。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6.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以上身份证明材料有效期需在纳税年度有效。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1.申报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2)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3)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与深圳市纳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
  2.在深圳市工作,并在深圳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内在深圳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3.申报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且申请享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工作天数满90天的,可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以配合。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1.境外高端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人才。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3)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4)持有深圳市“鹏城优才卡”的人才。
  (5)持有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人才(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认定标准申请取得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除外)。
  (6)持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或《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以上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
  相关领域指:
  (1)科技创新领域
  ①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
  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③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2)重点发展产业
  ①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
  ②现代服务业。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2.境外紧缺人才
  在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境外科研人才、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
  (1)科技创新领域
  ①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工程及运维团队成员。
  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以及医疗卫生技术技能骨干。
  ③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2)重点发展产业
  ①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②现代服务业中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中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教学的人员。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大于测算税额(详见“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2.须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申报人于2023年领取过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鹏城孔雀计划”特聘岗位奖励等人才奖励或补贴,实际补贴额需扣减2023年已发放的人才奖励或补贴金额。
  3.申报人同时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和前海、河套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二、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机构。
  2.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的。
  (2)在经营异常名录内的。
  (3)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申报单位其他条件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本申报指南第六条“相关名词释义”所述条件,且相关资质条件在对应纳税年度内有效。


  三、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一)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2.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3.“测算税额”是指申报人在深圳市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3年纳税年度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因身份发生变化而符合享受政策的身份条件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按享受时段占全年比例折算。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因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政策的身份条件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按享受时段占全年比例折算。
  (二)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三)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申报单位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http://tyrz.gd.gov.cn/)注册用户,个人用户需进行实名验证。
  申报人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地址: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工作单位审核。
  (二)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4年6月15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申报人以个人劳务申报的,无需通过单位申报(已纳税额中包含工资、薪金所得的,须通过单位申报)。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初步审核
  受理机关受理后作出初步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初步审核未通过的,退回并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五)集中审核
  集中审核部门对初审结果开展集中审核,复核申报数据,提出享受优惠政策补贴的高端人才名单和紧缺人才名单,并按程序报批。
  (六)补贴核算
  集中审核通过后,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登录申报系统获取年度纳税数据予以确认,并提交至受理机关进行补贴核算。
  申报人可预先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通过“特色应用”——“人才补贴(奖励)个税数据”查询页面,按年度查询纳税数据并授权发送至受理机关。
  申报人身份信息应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并档后申报,并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申报人对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额有异议的,可联系辖区税务部门进行确认;申报人对补贴估算金额有异议的,可联系辖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确认。
  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受理机关核算补贴金额,经核算的补贴金额与申请补贴金额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
  (七)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受理机关应当在15日内复核,并告知申报人复核结果。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予以修改后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未对补贴金额再次提出异议的,受理机关按流程发放补贴。
  (八)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和核算补贴金额,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由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财政、人力资源、税务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其中,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的受理、初审和发放工作;各区税务部门负责税务数据的核实工作;各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补贴业务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申报人、申报单位所作出的书面承诺,受理机关有权进行信用监管和事后稽核,申报人、申报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参照上述方式处理。
  (四)本申报指南自2024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2023纳税年度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六、相关名词释义
  (一)重大创新平台:指国家、省、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产业创新中心等平台。
  (二)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三)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医疗机构: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五)公共卫生机构:指深圳市、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卫生机构。
  (六)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七)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经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备案,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八)“专精特新”企业: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九)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
  (十)战略性新兴产业:指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软件与信息服务、人工智能、数字创意、现代时尚、高端装备与仪器、低空经济与空天、机器人、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智能网联汽车、高性能材料、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海洋产业等。
  (十一)未来产业:指合成生物、光载信息、智能机器人、细胞与基因、脑科学与脑机工程、深地深海、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等。
  (十二)现代服务业:指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标准计量服务、生产性专业技术服务、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支持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服务、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现代教育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信用服务、涉税服务等。
  (十三)“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
  (十四)“海外华侨”: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并曾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十五)“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在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合法提供劳动服务。

---------------------------------

解读:《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原文链接:https://szfb.sz.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11322649.html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就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具体是指哪些人?

  境外高端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人才:
  1. 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 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3. 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4. 持有深圳市“鹏城优才卡”的人才;
  5. 持有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人才(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认定标准申请取得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除外);
  6. 持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或《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境外紧缺人才是指在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境外科研人才、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
  同时,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需满足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且符合《申报指南》第一条第(一)(二)款所列身份、工作条件。

  二、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是如何计算的?

  在2023纳税年度内(即公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人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测算税额”是指申报人在深圳市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3年纳税年度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三、补贴是怎样申请的?

  申报流程为个人申请、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初步审核、集中审核、补贴核算、异议处理、补贴发放。
  申报人可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在申报系统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工作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受理部门将对补贴申请进行受理、初审,集中审核部门对初审结果开展集中审核,复核申报数据,提出享受优惠政策补贴的高端人才名单和紧缺人才名单,并按程序报批。集中审核通过后,受理机关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登录申报系统获取年度纳税数据予以确认,并提交至受理机关进行补贴核算。
  受理机关对照集中审核通过的名单和核算补贴金额,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四、如何确定申报单位所在领域?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申报指南第六条“相关名词释义”所述条件,且相关资质条件在对应纳税年度内有效。申请人可根据单位所在行业领域在申报系统选择两项符合本单位行业领域进行提交。集中审核环节行业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所选行业领域进行核实确认。

  五、补贴是怎样发放的?
  补贴业务由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财政、人力资源、税务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其中: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的受理、初审和发放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税务数据的核实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申报人在申报系统提出申请,集中审核结果通过后,受理机关对照人才名单和核算补贴金额,补贴资金将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六、纳税年度享受其他人才优惠政策奖励补贴是否还可以申请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申报人于2023年领取过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鹏城孔雀计划”特聘岗位奖励等人才奖励或补贴,实际补贴额需扣减2023年已发放的人才奖励或补贴金额。
  申报人同时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和前海、河套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七、对于虚假申报的个人和单位,是如何监管的?
  补贴业务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申报人、申报单位所作出的书面承诺,受理机关有权进行信用监管和事后稽核,申报人、申报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参照上述方式处理。
---------------------------------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补充申报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通知
深财法〔2024〕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受理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补充申报,申报期限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9月4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5-2-27 17: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珠海市

2023年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时间:2023-12-15
  来源: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原文链接:https://www.zhuhai.gov.cn/kjcxj/ ... t_3613070.html#6196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3〕21号
  (四)《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财〔2023〕25号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5日。

  三、申请对象范围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且对应纳税年度内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主要受理2021、2022纳税年度的补贴申请,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可一并受理,并按现行有效的珠海市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四、申请人条件
  (一)申请人在纳税年度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取得澳门人才引进计划(高端人才、优秀人才、高级专业人才)资格的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海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4.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5.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含注册地在珠海的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任职、受雇,或在本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本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天数计算,按照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政策时间节点,对于2020、2021、2022年纳税年度,申报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珠海市工作的天数,包括在珠海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珠海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
  (二)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变化而符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取得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变化不再符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五、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补贴额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在珠海市缴纳的年度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即为申请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二)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三)申请人取得第(一)点所得的,其应享受的珠海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珠海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四)申报人存在本指南第四点第(二)项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本年度内应享受财政补贴月数÷12。
  (五)每个纳税年度每个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申报程序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基本程序为:个税查询——账号注册——办理申请——部门受理审核——补贴发放
  (一)个税查询并确认缴税情况。申请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进行注册和实名认证后,登陆系统可在〔特色应用〕栏目下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菜单查询相应个税信息,记录最后一次查询生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查询序列号及纳税人识别号并下载珠海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申报时需上传,指引详见附件1)。
  (二)账号注册。个人申报,登陆珠海财政惠企利民平台(网址:https://113.106.103.75/#/home),使用粤省事扫码完成登录注册。
  单位代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登陆珠海财政惠企利民平台(网址:https://113.106.103.75/#/home),按要求注册。
  已注册有账号的申报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未注册的单位应先注册,按操作指引完成注册。(详见附件1)
  (三)办理申请。申请人登录申报平台后,在平台首页点击项目申报,选择“珠海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点击进入项目详情页并点击立即申报,其后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所需的材料。
  (四)部门受理审核。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受理和初步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受理和初步审核。
  (五)补贴发放。区科技部门负责境外高端人才个税财政补贴的发放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境外紧缺人才个税财政补贴的发放工作。

  七、申请所需的材料
  以下所列的材料要求每一页都盖公章、上传彩色电子扫描件:
  (一)申请表
  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请表。(申报平台根据申请人填报而生成,下载签名盖章后上传,样板见附件2、附件3)。

  (二)个税情况表
  珠海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税收完税证明。


  (三)身份材料
  提供下列任一项的材料,如果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3.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及纳税年度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其中,回国留学人员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报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必须与其在税务部门实名认证时使用的一致,如不一致,需增加提交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证照。如外籍个人存在使用多种身份证件登记纳税的或不同号码护照采集认证的,为避免因个人所得税汇总数据有误从而财政补贴金额产生影响,可以提供以下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档案并档:
  (1)外籍个人相关身份证件原件;
  (2)外籍个人填写并签名的《自然人并档确认表》(模板见附件1-4);
  (3)委托办理的,被委托人需实名办税并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共同签订的《办理自然人并档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1-3)。


  (四)资质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材料。
  符合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的境外人才所任职、受雇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主体之一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章程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人才认定材料。
  (1)高端人才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人才入选者。
  2)获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高端人才。
  4)获得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国人才签证的人才。
  5)获得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6)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主体的技术类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境外高端人才,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如证书、证明、聘书、项目合同书、企业组织架构图、公司章程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其中,在珠海获得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高端人才、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国人才签、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可无需提供佐证材料。

  (2)紧缺人才
  1)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区级人才项目入选者。其中,全日制博士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博士后提供博士后证书、全国博管办编号(境外博士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及评审表(相关佐证材料)、学历证书;区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珠海工匠、首席技师无需提供佐证材料。
  2)符合《2022-2025年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条件的技能人才提供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在用人单位紧缺岗位工作,且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管理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骨干或中层以上管理人才,需提供《紧缺人才业绩贡献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8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交正式任命文件、企业组织架构图。

  (五)工作材料
  1.在珠海市任职或受雇的,应提供:
  (1)申请人与在珠海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珠海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珠海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任职及工作事实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珠海市工作的事实,内容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珠海市工作时间是否累计超过90天等);

  2.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应当提供:
  (1)申请人与在珠海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的个人承诺,内容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期间实际在珠海市工作时间是否累计超过90天等;

  3.在珠海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本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如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一个以上珠海市雇主、珠海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珠海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应当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人才工程或项目的证明材料
  申报所得项目为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的,且该项的税负差额为正数的需提供入选珠海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
  1.申报人本人办理时,申报人须提交《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适用于申报人本人办理个税补贴申请手续)》(模板见附件4)。申报人为独立个人劳务的,还应提交《个人声明(独立个人劳务)》(模板见附件7)。

  2.扣缴义务人单位代为办理时,单位须出具并提交《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申报人办理个税补贴申请手续)》(模板见附件5)。

  (八)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请提供)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填写日期,并附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扫描件。(模板见附件6)

  (九)其他材料(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提供)
  以上材料,非中文材料(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需提供资质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每项材料应以原件扫描并合并成一个PDF文档上传至系统,材料须清晰可辨;所有申请材料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和侧面骑缝章(独立个人劳务的申请材料无需加盖公章)。以上材料的原件,请申报人或扣缴义务人(如为扣缴义务人代办的,为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留存年限为补贴发放之日起5年。

  八、进度查询

  申报人或扣缴义务人登录“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113.106.103.75/#/home),实名登录账户后,点击首页“进入工作台”进入我的工作台-我的项目,鼠标移至申报项目右侧的“进度”查看当前项目进度。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存在同时使用多个身份证件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合并档案。
  (二)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填写的收款账号户名与申请人姓名不一致的,应提供不一致的情况说明,非中文还需提供资质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并由申请人在情况说明上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申领个税补贴年度在不同公司领取薪金的,请在申请表填写所有领取薪金的公司。
  (四)申请人应在完成退税流程后申请,如因退税造成多补的金额应主动退还。
  (五)在同一时间段内,申请人如同时符合享受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和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等市、区同类性质政策条件的,仅可选择申报一项政策,重复领取的资金应主动退还。
  (六)申请人对人才认定结果、补贴金额等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审核部门书面提起重新认定或审核申请。经重新认定或审核后发现有误的按程序予以校正。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相关机构业务咨询
  (一)境外高端人才补贴申请业务受理和初步审核单位: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办公地址: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市工商大楼主楼西座一楼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专区;
  咨询电话:13250039605。

  (二)境外紧缺人才补贴申请业务受理和初步审核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香洲区红山路245号三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咨询电话:(0756)2125273。

  (三)税务问题请咨询12366。

  (四)网上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756)2602051、(0756)2602052。

  (五)补贴发放机构相关信息
截屏2025-02-27 17.59.37.png

  (六)上班时间:9:00-12:00,14:00-18:00。


       附件8:紧缺人才业绩贡献情况说明 (1).doc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3年12月15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5-2-27 18: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山市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佛财法〔2023〕6号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s://www.foshan.gov.cn/gfxwj/ ... t/post_5888326.html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税务局反映。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9日



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佛山市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及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认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佛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对在佛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管理,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审核认定。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开展一次。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安排在次年的7月1日之后受理(具体受理时间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中明确)。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五条 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中共佛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开展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市税务局负责对申报人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协助审核。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佛山市本级与各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章  人才认定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须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的国家、省实验室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佛山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佛山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三)申报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未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五)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见附件)。
  第八条 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因身份发生变化而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因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九条 按下列规定界定申报人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
  (一)境外高端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省、市部门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平台资质认定文件、项目合同书等文件的生效和有效时间为准。
  (二)境外紧缺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取得相关人才认定资格、学位证书或申报人所从事岗位(工种)的生效和有效时间为准。
  (三)申报人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处于纳税年度内的,可享受相应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应的纳税年度财政补贴。
  第十条 《佛山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目录及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适时更新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佛山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天数计算,以2023年1月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为分时点,从其同时符合第七条的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之日起按下列规则分别计算:
  (一)纳税年度属于2020、2021、2022年的,申报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佛山市工作的天数,包括在佛山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佛山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申报人在佛山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佛山的工作天数。
  (二)纳税年度属于2023年至2027年的,申报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佛山市工作的天数,是指在佛山市实际停留的天数。申报人在佛山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佛山的工作天数。
  (三)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补贴计算原则及方法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的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实际缴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为准。按规定无需汇算清缴的,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全年实际缴纳税额和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
  第十三条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一)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佛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需进行分项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获得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补贴,且并未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一)至(五)项规定所得类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性所得(以下简称补贴性所得)税负差额=补贴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本年度内应享受财政补贴月数÷12。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十四条 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扶持通”平台)是办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的网上受理平台。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单位扣缴的,鼓励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报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每年编制申报指南,在以上部门官网及“扶持通”平台发布,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条件、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补贴发放程序等。
  申报指南发布后,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登录“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在提交财政补贴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其中,财政补贴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申报人,还需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二)佛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单位)承诺书,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授权书。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四)申报人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的佐证材料。
  (五)申报人与扣缴义务单位(在佛山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的佐证材料。
  (六)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资料,申报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七)申报人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转交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收到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转交的材料后,对拟补贴人才在佛山市缴纳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进行协助审核。
  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可结合工作需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情况,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应给予积极配合。同时,审核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申报人提供材料原件予以核实。
  第十九条 对经审核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补贴名单,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正式财政补贴名单后,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个人账户。
  因申报人账户原因造成不能拨付到位的,申报人可自财政补贴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受理审核部门重新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信息并申请补发,逾期办理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税务等部门及审计监督机关对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在2023年受理期间参照本办法一并受理。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法〔2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佛山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目录及认定标准


  附件
 
佛山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目录及认定标准

  一、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须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的国家、省实验室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佛山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佛山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三)申报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未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五)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1.科技创新领域单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
  2.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行业
  (1)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产业、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
  (2)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
  (3)佛山市重点服务业: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工业设计、商贸物流、教育管理。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单位
  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二、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
  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除符合上述第一条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三)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人才。或符合佛山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条件,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才。
  (四)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五)国家、省实验室;省级(含)以上重大科学装置、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引进的从事科研人才。
  (六)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或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带头人和主要核心成员。
  (七)承担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核心成员。


  三、佛山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佛山市境外紧缺人才,除符合上述第一条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人才条件之一:
  (一)在科研岗位任职,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等工作。
  (二)在教研岗位任职,从事教学、教育研究、课程体系开发   等工作。
  (三)在技术岗位任职,从事生产、研究、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
  (四)在技能岗位任职,从事生产、服务等操作性技能工作。
  (五)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

--------------------------

《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1
  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foshan.gov.cn/gkmlp ... _5861667.html#35044

一、修订背景
  2023年6月,省财政厅牵头印发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3〕2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印发后,《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法〔2021〕8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内容与省文件要求不一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最新工作要求,有必要对《办法》做出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3年6月以来,市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在市委组织部的领导下召开多次座谈会,研究讨论《通知》变化内容并结合我市对高端、紧缺人才的需要,在充分征求各区及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于7月17日-7月26日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8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将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下称《修订办法》)共分六章23条,对总则、人才认定及申报条件、补贴计算原则及方法、补贴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财政补贴上限。第三条明确对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佛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二)聚焦支持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第七条的第一款第(五)项申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明确“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规定。并在《修订办法》的附件中对《佛山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目录及认定标准》予以明确。
  (三)突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定向把关作用。第五条明确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可结合工作需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情况,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应给予积极配合。第十九条,明确补贴名单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再发放。
  (四)明确享受补贴的工作时间。第七条的第一款第(二)项明确申报人纳税年度内在佛山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同时在第十一条明确“满90天以上”的计算规则。
  (五)进一步细化补贴计算规则。明确申报人存在第八条身份变化情形的,其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六)优化财政补贴受理时间。第四条明确财政补贴每年开展一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第二十三条明确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受理规定。同时将有效期明确至2027年12月31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5-2-27 19: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惠州市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 ... 87971Y3442103391000

一、受理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1.申报人纳税年度内在惠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本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本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本市依法纳税,申报人在本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2.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本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符合《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相关条件。
(四)申报人其他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违法犯罪等情况,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基本程序为:个税查询—账号注册—办理申请—部门受理及审核—补贴发放 。

步骤一:个税查询。申报人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完成人脸识别认证或者前往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完成办税注册认证,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的,可委托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成功认证后, 申报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特色应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 e 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授权查询本人补贴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具体指引见附件11)。查询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生成查询序列号。申报人应记录并妥善保存查询序列号,并注意避免个人涉税信息泄露。期间如申报人多次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申报人应记录和保存最后一次的查询序列号。
步骤二:账号注册。扣缴义务人或申报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惠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境外高端人才)或惠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紧缺人才)事项,并点击“立即办理”,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账号注册。如已有账号的,则无需再重复注册账号。
步骤三:办理申请。申报人或扣缴义务人登录账号后,根据“信息自检”栏目的提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取得查询序列号。如已取得查询序列号,则可忽略此提示,继续按照系统操作提示,如实、准确填报《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其中,申报人在申报年度内的个人所得税数据无需手工填报,只需在申请表中填入查询序列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以上填报完成并检查无误后,下载打印表格,连同本指南载明的其他附件证明材料,按顺序逐一上传网办系统,完成网上申请。2023年11月24日24时(北京时间)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提交申请。 申报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申请后,如发现有误,系统未进入受理环节且未关闭时可发起撤回申请。
步骤四:部门受理及审核。市科技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受理、审核,市人社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受理、审核。
步骤五:补贴发放。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形成拟财政补贴名单,经批准同意后,将个税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报人的个人账户。

2、线下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如确需现场工作人员辅助申请的,携带相关书面材料、扣缴义务人单位公章和事先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数据查询序列号,前往惠州市科技局窗口办理。

三、申请材料
1、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3、申请人境外高端人才资质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惠州市年度工作累计满90天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银行账户资料
6、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
7、授权委托书
8、申请人入选人才工程奖励证明文件
9、个人所得税优惠申报登记表(惠州市)(申请人申请个税补贴超过100万元的填报)

四、政策依据
1、
粤财税〔2023〕21号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
惠财规〔2023〕1号 |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紧缺人才)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 ... 87744R3442111009001

一、受理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1.申报人纳税年度内在惠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本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本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本市依法纳税,申报人在本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2.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本市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符合《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相关条件。
(四)申报人其他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无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重大税收违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违法犯罪等情况,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基本程序为:个税查询—账号注册—办理申请—部门受理及审核—补贴发放 。

步骤一:个税查询。申报人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完成人脸识别认证或者前往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完成办税注册认证,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的,可委托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成功认证后, 申报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特色应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 e 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授权查询本人补贴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具体指引见附件1-7)。查询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生成查询序列号。申报人应记录并妥善保存查询序列号,并注意避免个人涉税信息泄露。期间如申报人多次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申报人应记录和保存最后一次的查询序列号。(请税务部门修改)
步骤二:账号注册。扣缴义务人或申报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惠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紧缺人才)事项,并点击“立即办理”,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账号注册。如已有账号的,则无需再重复注册账号。
步骤三:办理申请。申报人或扣缴义务人登录账号后,根据“信息自检”栏目的提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取得查询序列号。如已取得查询序列号,则可忽略此提示,继续按照系统操作提示,如实、准确填报《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其中,申报人在申报年度内的个人所得税数据无需手工填报,只需在申请表中填入查询序列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以上填报完成并检查无误后,下载打印表格,连同本指南载明的其他附件证明材料,按顺序逐一上传网办系统,完成网上申请。申报截止日期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提交申请。 申报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申请后,如发现有误,系统未进入受理环节且未关闭时可发起撤回申请。
步骤四:部门受理及审核。市人社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受理、审核。
步骤五:补贴发放。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市人社局形成拟财政补贴名单,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确认后,将个税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报人的个人账户。

三、申请材料
1、个人所得税优惠申报登记表(惠州市)
2、个人声明
3、惠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5、人才资格证明材料
6、申请人在惠州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的材料
7、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资料
8、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
9、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请提供)
10、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


四、政策依据
1、财税〔2023〕3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
粤财税〔2023〕21号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
惠财规〔2023〕1号 |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5-2-27 19: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东莞市

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来源: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4-09-30
  原文链接:https://dgstb.dg.gov.cn/xxgk/ztz ... t/post_4275650.html

  一、事项名称
  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二、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2、《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3、《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东财规〔2023〕3号

  三、受理范围
  (一)申报主体: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符合《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东财规〔2023〕3号)标准,且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适用范围:该申报指南适用于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申报2023纳税年度的个税补贴申请。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2.申请人所在单位近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受到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东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东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3.申请人在东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4.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在申请补贴的纳税年度内符合《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东财规〔2023〕3号)规定的高端人才条件;
  5.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资格条件
  境外高端人才需属于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其中,外籍高端人才指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 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及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港澳台高端人才指取得《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及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境外高端人才的工作单位需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名词释义详见附件1):
  1.科技创新领域的单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2.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单位
  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制造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符合《东莞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5年)》的生产制造企业、科技型企业及其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企业。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单位
  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和内地居民身份证件。
  (4)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必须与其在税务部门实名认证时使用的一致,如不一致,需增加提交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证照。如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先到市税务局办理并档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出具委托书(详见附件2)。
  2.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信息对应的身份证照需与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证照一致。如不一致,需附上情况说明。(详见附件3)
  3.单位承诺书(详见附件4)。
  4.个人承诺书(详见附件5)。

  (二)资格证明材料
  1.外籍高端人才,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2)《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3)《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才类);
  (5)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2.港澳台高端人才,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
  (2)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3.  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需提供: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企业领域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报补贴纳税年度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单位合法登记证明;
  2.申请人申报补贴纳税年度所在单位的任职证明(示范文本详见附件6)。

  (四)个税补贴核计材料
  经个人授权,通过我市业务系统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纳税情况数据,其中有涉及“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的,需提供以下相应人才工程项目材料:
  1.相应人才项目的政策文件
  2.入选确认及资金下达材料
  申报材料的要求:申请人需在申请补贴所属纳税年度以前或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高端人才资格,且在申请补贴的纳税年度仍有效。所有材料需原件彩色扫描或拍照,以电子方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违规、虚报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已经取得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报审核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个税数据。申请人完成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注册后,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特色应用”模块的 “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功能页面,授权后查询申请补贴所需的个税数据,确认无误后获取查询序列号(在补贴申报系统使用,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
  2.申请人或受委托人(个税扣缴义务人),登录“http://zwfw.dg.gov.cn/html/rcbt/ ... 30117Q3442103041000”,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其中“纳税人识别号”选项需填写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数据时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输入“税e查”生成的“查询序列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授权我市业务系统从电子税务局“税e查”中获取申请人查询并确认无误的个税数据。并按要求上传申报所要求的材料电子扫描附件。

  (二)初审。
  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核。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协助核查。
  市科技局拟予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清单所涉人才及所在单位是否存在《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东财规〔2023〕3号)第十条所列情形征求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信息局、市信用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或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

  (五)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经审核无异议的财政补贴人才名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六)补贴审核拨付。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科技部门拨付境外高端人才财政补贴资金至申请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报时间

  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29日(29日24时系统将关闭提交功能,逾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  1.名词释义.pdf
             3.委托书(示范文本)
             4.情况说明(示范文本)
             5.单位承诺书(示范文本)
             6.个人承诺书(示范文本)
             7.任职证明(示范文本)
             10.咨询方式.xls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5-2-28 14: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市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png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png

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 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要求,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山市实施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 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 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 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 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 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 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但有应补退税的,应 在申请财政补贴前完成补退税,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 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 理分担。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 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对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 及财政补贴的申请,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原则,认定名额不 设上限。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
第六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政务服务数  据管理局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我市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组织认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其中: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 政补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认定和个 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按照本办法计算所涉及 的财政补贴申请人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人所得税数据。
中山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安排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预 算和监督、统筹组织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等部门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
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提供必要政务支持。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纳入人才认定部门的部门预算 管理 。

第二章 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 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 (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 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 职、受雇,或在本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本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四)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且符合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人才目 录在申报指南中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变化而符合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自取得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变化不再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在信用中国平台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 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录的;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 没有刑事处罚记录。扣缴义务人存在以上行为或记录的,申请人 对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 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每年8月底前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 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财政补贴发放程序等内 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申报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向 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 在下一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 一般由扣缴义 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向受理部门申请个人所得 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申请表。单位和个人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与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 同、劳务合同或其他反映申请人在中山市工作已满90天的佐证材 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材料;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 复印件;
(六)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 求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其他有助于人才认定和便于准确审核 财政补贴所需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形成拟补贴清单,根据需要,可 送公安、发改、工信、市场监管、法院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再 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提供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 人所得税数据。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形成个人所得税优惠申报情况汇总表 及登记表,财政部门统筹组织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 部门对汇总情况开展集中复审,提出享受优惠政策补贴的高端人 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报相关部门同意后,通过中山市财政国库集 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 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 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个人,对财 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 政补贴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配 合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受理以往年度的补申请,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市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财法〔2021〕6号)同时废止。

-------------------------

政策解读:《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02
  信息来源:中山市财政局

  为继续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修订出台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2021年6月,市财政局牵头印发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中财规字〔2021〕1号,下文简称为“原《管理办法》”)。该项政策的出台使得在中山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处于大湾区几何中心的中山广聚英才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进一步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我市创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6月,省财政厅牵头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该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人才标准范围、财政补贴上限等事项,我市的原《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与省政策文件的新要求不一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最新工作要求,需对原《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修订。为此,市财政局联合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税务部门,在严格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中山实际,保持政策总体稳定,以规范申请条件,服务申请人为宗旨,有针对性地对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订调整。  

  二、《办法》修订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财政补贴的上限
  我市原《管理办法》没有设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补贴上限,政策实施的前两年我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最高为177万元。本次修订与省政策文件的补贴上限要求保持一致,在第三条新增内容明确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二)规范人才范围标准
  我市原《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一个纳税年度的累计工作时限未作限制,根据省政策文件关于工作时限的要求,在第八条新增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中山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要求。
  同时根据省政策文件有关要求,新增申请人必须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内容。
  (三)国籍等身份变化享受补贴
  新增内容明确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享受或不再享受财政补贴的规定。同时,需单独制定人才目录,故删除原第九条人才目录的内容,将其归口至人才目录中反映,目录随申报指南发布并适时更新。
  (四)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因上级政策暂停,受理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适用新修订的本办法。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要求,第十八条将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五)修订其它需明确的内容
  一是修改第十一条中关于申报指南发布时间,根据上级要求由原来的6月底前调整为8月底前。
  二是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补贴审核过程中需征求公安、发改、工信、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意见,以便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更全面的审核。
  三是根据上级关于初审、复审工作指引的要求,在第十五条中对补贴的审核流程相应进行了更具体的细化和明确。

-------------------------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财法〔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1-26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财法〔2023〕1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有关要求,为落实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工作,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本次为政策因素而恢复办理2021、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报。对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次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因特殊情况在2021年申报期内未能及时办理2020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可在本次申报期内补办,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申报主体

  同时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及《中山市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目录》(详见附件4)条件的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境外紧缺人才,可申请2021—2022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2.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身份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4.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供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 (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1份。必要时,审核部门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只提供相应证件的电子扫描件: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B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第一至第八层次)。

  (四)申请人提供与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反映申请人在中山市工作的其他佐证材料,以及证明符合境外高端人才条件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材料:《中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详见附件2)。

  (六)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财政补贴计算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中山市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中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经营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三)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四)申请人存在《管理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本年度内应享受财政补贴月数÷12。

  (五)每个纳税年度每个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办理程序

  (一)资料准备。申请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首次登录须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进入“特色应用”栏目下的“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模块。同意授权后查询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数据,由申请人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条件的每一笔申报数据进行勾选并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分别生成查询序列号和《中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以下简称《个税数据表》),申请人需妥善保存(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期间如申请人多次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

  (二)提出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领(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2000,首次使用需先注册),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申报信息(其中查询序列号请根据个税数据表内容填写,如申请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查询序列号后其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发生变更,申请人需重新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新的查询序列号和个税数据表),生成《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经本人签名确认、单位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详见附件3)。全部附件上传完毕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三)补贴金额审核及发放。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完成申请人资格审核、补贴金额审核后,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申请补贴所属年度曾使用多个证件号码申报纳税的,为不影响补贴的计算,请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多个纳税档案的并档(详见附件2)。

  (二)申请人如属于需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情形,请先办理年度汇算并完成补退税后再查询《个税数据表》;如属于无须办理汇算但有应补退税的,应完成补退税后再查询《个税数据表》。

  (三)所有附件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四)请在申报系统中选择正确的申请年度,如申请两个年度的补贴,需创建并提交两个申请。


  七、咨询电话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0760-88223823;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60-88260730;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12366、0760-88833105;

  中山市财政局:0760-88266248;

  技术支持:4007772188。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2日


附件:

1.附件1 中山市财政局_中山市科学技术局_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附件2 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缴税数据查询操作指引.doc

3.附件3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网上申办指南.docx

4.附件4 中山市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目录.doc

5.附件4-1 2021-2023年度中山市境外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xls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5-2-28 15: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门市

关于开展2024年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财综函〔2024〕44号

  发布时间:2024-12-2
  来源:江门市财政局等5部门
  原文链接:http://www.jiangmen.gov.cn/bmpd/ ... t/post_3225152.html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年度
  本次申报受理2023纳税年度的申请。


  三、申报主体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人才认定标准”中的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申请2023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个人由扣缴义务单位代扣代缴的,可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个人提出申请。


  四、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其中“输入内地人才计划”除外)、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在江门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或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且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已在江门市工作累计达到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三)申请人的境外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身份在有效期内,在江门市依法纳税,且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江门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五)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附件1)要求。


  五、申报资料
  (一)《江门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文件或证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系统开具的国外学历电子证照认证结果。
  注意:申请人在人才认定或申请补贴所属年度纳税时使用多个不同身份文件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文件。如果申请补贴所属年度曾使用多个证件号码申报纳税的,为不影响补贴的计算,请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多个纳税档案的并档。
  (三)申请人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江门市工作累计达到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文件及材料:
  1.申请人在江门市任职或受雇的,应提供:
  (1)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江门市辖区内);属境外雇主派遣的,应提供境外雇主与江门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一个以上江门市雇主、江门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江门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应当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2)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江门市工作任职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证实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具备在江门市工作的事实;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
  (1)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内容包括劳务项目内容、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期间实际在江门市工作累计达到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个人承诺书。
  (四)申请人收入数据及纳税资料,于《申请表》中填列,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为准。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文件纳税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文件。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材料(需注明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同时于《申请表》中填报有关信息。
  (六)申请人符合《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认定条件的佐证材料(详见附件3)。
  (七)财政补贴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需填报《个人所得税优惠申报登记表》(详见附件6)
  (八)申请人授权扣缴义务人代为申请财政补贴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7)。


  六、申报程序
  (一)个人所得税数据获取方式。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首次登录须完成注册认证(具体操作详见附件4),进入“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模块,同意授权后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条件的每一笔申报数据进行勾选并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分别生成查询序列号和纳税人识别号,并需妥善保存(具体操作详见附件5)。
  (二)申报及受理。
  1.网上申报。登录“江门市惠企利民平台(江惠通)”(http://jht.jiangmen.gov.cn/),在项目申报中打开“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登录“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系统”(https://rsfw.jiangmen.cn/rc);登录或注册账号后,根据工作所属地、认定情况、人才类型等填报申报信息(其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可输入上述所保存的查询序列号和纳税人识别号由系统自动读取,如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查询序列号后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发生变更,需重新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新的查询序列号,以导入补贴申报系统读取更新后的纳税数据);所有信息填报完毕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申请表》,打印纸质后按相关要求签名及盖章确认;上传《申请表》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2.部门受理和初审。属于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科技部门予以受理;属于江门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受理。
  由申请人在江门市工作所在地的属地县(市、区)科技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身份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审核不通过的,审核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退回,待补充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纳税信息数据和申请补贴金额以形式审查的方式进行初审。
  已完成人才资格审核及补贴额度初审的,将以系统提示等方式告知。
  (注意:申报期内,如发现申报有误可撤销并重新提交申请)
  (三)集中审核。初审完成后,财政部门统筹组织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部门、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初审结果开展集中审核工作,提出本市享受优惠政策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按程序报批。
  (四)补贴发放。财政补贴名单经批准同意后,将个税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因申请人账户原因造成补贴不能拨付到位的,申请人可自当期财政补贴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受理审核部门重新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信息并申请补发,逾期办理的不予受理和兑现补贴。


  七、其他事项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法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2.江门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3.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佐证材料
  4.外籍人员网上办税平台首次注册登录指引
  5.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操作指引
  6.个人所得税优惠申报登记表(江门市)
  7.授权委托书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4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 陈子亮,联系电话:3501791;市科技局 何卓驹,联系电话:822068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汤晓文,联系电话:3935215;市人才工作局 汤锐辉,联系电话:3273513;市税务局 蒋正科,联系电话:327817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