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 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要求,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山市实施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 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 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 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 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 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 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但有应补退税的,应 在申请财政补贴前完成补退税,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 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 理分担。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 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对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 及财政补贴的申请,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原则,认定名额不 设上限。 第六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政务服务数 据管理局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我市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组织认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其中: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 政补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认定和个 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按照本办法计算所涉及 的财政补贴申请人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人所得税数据。 中山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安排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预 算和监督、统筹组织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等部门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 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提供必要政务支持。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纳入人才认定部门的部门预算 管理 。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 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 (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 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 职、受雇,或在本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本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四)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且符合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人才目 录在申报指南中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变化而符合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自取得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变化不再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在信用中国平台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 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录的;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 没有刑事处罚记录。扣缴义务人存在以上行为或记录的,申请人 对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 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十一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每年8月底前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 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财政补贴发放程序等内 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申报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向 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 在下一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 一般由扣缴义 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向受理部门申请个人所得 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申请表。单位和个人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与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 同、劳务合同或其他反映申请人在中山市工作已满90天的佐证材 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材料;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 复印件; (六)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 求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其他有助于人才认定和便于准确审核 财政补贴所需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形成拟补贴清单,根据需要,可 送公安、发改、工信、市场监管、法院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再 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提供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 人所得税数据。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形成个人所得税优惠申报情况汇总表 及登记表,财政部门统筹组织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 部门对汇总情况开展集中复审,提出享受优惠政策补贴的高端人 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报相关部门同意后,通过中山市财政国库集 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 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 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个人,对财 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 政补贴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配 合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受理以往年度的补申请,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市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财法〔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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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02 信息来源:中山市财政局
为继续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修订出台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2021年6月,市财政局牵头印发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中财规字〔2021〕1号,下文简称为“原《管理办法》”)。该项政策的出台使得在中山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处于大湾区几何中心的中山广聚英才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进一步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我市创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6月,省财政厅牵头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该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人才标准范围、财政补贴上限等事项,我市的原《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与省政策文件的新要求不一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最新工作要求,需对原《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修订。为此,市财政局联合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税务部门,在严格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中山实际,保持政策总体稳定,以规范申请条件,服务申请人为宗旨,有针对性地对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订调整。
二、《办法》修订政策依据 (四)《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财政补贴的上限 我市原《管理办法》没有设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补贴上限,政策实施的前两年我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最高为177万元。本次修订与省政策文件的补贴上限要求保持一致,在第三条新增内容明确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二)规范人才范围标准 我市原《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一个纳税年度的累计工作时限未作限制,根据省政策文件关于工作时限的要求,在第八条新增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中山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要求。 同时根据省政策文件有关要求,新增申请人必须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内容。 (三)国籍等身份变化享受补贴 新增内容明确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享受或不再享受财政补贴的规定。同时,需单独制定人才目录,故删除原第九条人才目录的内容,将其归口至人才目录中反映,目录随申报指南发布并适时更新。 (四)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因上级政策暂停,受理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适用新修订的本办法。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要求,第十八条将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五)修订其它需明确的内容 一是修改第十一条中关于申报指南发布时间,根据上级要求由原来的6月底前调整为8月底前。 二是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补贴审核过程中需征求公安、发改、工信、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意见,以便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更全面的审核。 三是根据上级关于初审、复审工作指引的要求,在第十五条中对补贴的审核流程相应进行了更具体的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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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6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财法〔2023〕1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有关要求,为落实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工作,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本次为政策因素而恢复办理2021、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报。对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次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因特殊情况在2021年申报期内未能及时办理2020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可在本次申报期内补办,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申报主体 同时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及《中山市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目录》(详见附件4)条件的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境外紧缺人才,可申请2021—2022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2.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身份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4.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供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 (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1份。必要时,审核部门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只提供相应证件的电子扫描件: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B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第一至第八层次)。 (四)申请人提供与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反映申请人在中山市工作的其他佐证材料,以及证明符合境外高端人才条件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材料:《中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详见附件2)。 (六)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财政补贴计算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中山市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中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经营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三)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四)申请人存在《管理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本年度内应享受财政补贴月数÷12。 (五)每个纳税年度每个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办理程序 (一)资料准备。申请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首次登录须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进入“特色应用”栏目下的“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模块。同意授权后查询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数据,由申请人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条件的每一笔申报数据进行勾选并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分别生成查询序列号和《中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以下简称《个税数据表》),申请人需妥善保存(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期间如申请人多次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 (二)提出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领(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2000,首次使用需先注册),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申报信息(其中查询序列号请根据个税数据表内容填写,如申请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查询序列号后其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发生变更,申请人需重新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新的查询序列号和个税数据表),生成《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经本人签名确认、单位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详见附件3)。全部附件上传完毕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三)补贴金额审核及发放。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完成申请人资格审核、补贴金额审核后,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申请补贴所属年度曾使用多个证件号码申报纳税的,为不影响补贴的计算,请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多个纳税档案的并档(详见附件2)。 (二)申请人如属于需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情形,请先办理年度汇算并完成补退税后再查询《个税数据表》;如属于无须办理汇算但有应补退税的,应完成补退税后再查询《个税数据表》。 (三)所有附件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四)请在申报系统中选择正确的申请年度,如申请两个年度的补贴,需创建并提交两个申请。
七、咨询电话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0760-88223823;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60-88260730;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12366、0760-88833105; 中山市财政局:0760-88266248; 技术支持:4007772188。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2日
附件: 1.附件1 中山市财政局_中山市科学技术局_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附件2 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缴税数据查询操作指引.doc 3.附件3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网上申办指南.docx 4.附件4 中山市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目录.doc 5.附件4-1 2021-2023年度中山市境外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