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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12月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做好我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的营业税。
第三条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先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认定登记。
第四条 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后,再由纳税人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审核意见证明(包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登记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的书面申请。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局机关、盟市地税局对纳税人所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是核查纳税人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要求的,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第六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权限在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的审批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是否具备免税条件;
2、纳税人申请免税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3、对纳税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进行核定;
4、审核盟市地税局的初审意见;
5、必要时间可以进行实地审核。
第七条 各级地税局在审核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明显有误的,对免税申请可以不予审批。
第八条 根据审核结果,自治区地税局对盟市地税局报送的申请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批复。符合免税条件的,同意免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审,或视情况要求申请单位补充资料后再行审批。
第九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自治区地税重新核定其免税资格及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注销登记的,取消其享受的免税优惠。
第十条 盟市地税局按照自治区地税局的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区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自治区地税局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二条 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不符合免税条件,而采取订立假技术合同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免税优惠政策的,未抵顶或办理退税的,不予抵顶或办理退税。已抵顶或办理退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盟市级地税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擅自作出的免税决定无效。
第十五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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