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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税务分局非贸案例六:劳务(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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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8 21: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要点:

2014年1月,境内A公司与境外关联企业B公司签订服务协议,B公司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视会议和电话会议的形式为A公司提供有关市场销售、售后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方面的培训,未派人来华提供服务。支付培训费12万美元。

税务处理:

A公司代扣代缴5%营业税。

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营业税=支付培训费12万美元×申报当日汇率×0.05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营业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5)

2、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营业税=[(支付培训费12万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05-0.05×附加税税率)]×0.05

附加税=代扣代缴营业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4)

要点提示:

1、2009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劳务发生在境外,而劳务接收方在境内的,应按规定税率缴纳营业税。

2、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3.、如劳务发生在境内,且未构成常设机构,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所得税(备案项目——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外项目)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经备案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4、如劳务发生在境内,且构成常设机构,除按规定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外,还应按25%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且利润率不低于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文)。

5、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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