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点: 纳税人进行电影、电视剧等版权的销售,签订销售合同之后,该纳税人并不是按照取得的销售款或者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来确认当月的营业税,而是采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月分摊合同总额来申报缴纳营业税,由此造成了少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案例详情: 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版权代理;动漫设计;计算机技术推广服务;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检查组于2011年06月08日至2011年12月12日对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09年09月0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检查方法及采取的措施是调帐检查。以下是各个税种的调查情况: 1、营业税: 该单位从2009年9月开始取得经营收入。其收入是购买影视作品版权之后对XL、SH等视频网站分销版权收取的版权费。 检查初期,检查组首先按照该单位已缴纳税款的税票与其对应科目——主营业务收入的记载进行比对,暂时没有发现问题。 但是在比对过程中,通过浏览电子帐该科目记载的摘要,发现摘要中有很多“按合同进度确认收入”等文字记录。 于是检查组通过电子帐进一步审核,结合业务合同,查到了该单位主营业务的流程以及收款的财务流程,如下: A、该单位与视频网站等客户签订版权销售合同时, 借: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B、客户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版权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C、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按照该单位上述日常财务流程,检查组对该单位预收账款、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了检查,同时检查了其他应付款等可能涉及收入的科目。 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确认营业收入的规定与营业税法相悖的地方,进而确认了少缴营业税的数额。 (1)2009年9月至12月,该单位取得经营收入合计8,538,799.00元,适用税率5%,应缴营业税426,939.95元,已缴70,514.20元,少缴356,425.75元。 (2)2010年1月至12月,该单位取得经营收入合计143,130,485.99元,适用税率5%,应缴营业税7,156,524.30元,已缴2,880,871.47元,少缴4,275,652.83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该单位取得经营收入共计151,669,284.99元,应缴营业税7,583,464.25元,已缴2,951,385.67元,少缴4,632,078.58元。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以及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单位取得的版权转让收入应补缴营业税4,632,078.58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该单位应缴营业税7,583,464.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30,842.50元,已缴206,597.01元,少缴324,245.49元。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京政发[1985]86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城建税324,245.49元。 3、教育费附加 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该单位应缴营业税7,583,464.25元,教育费附加适用征收率3%,应缴教育费附加227,503.93元,已缴89,485.77元,少缴138,018.16元。 根据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8,018.16元。 其他税种的检查暂时未发现问题。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加收营业税滞纳金577154.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4040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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