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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就《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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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Ko4/EpUEdsbwX/h+vSdrT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就《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文日期: 2008-05-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 5月30日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本报记者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自治区地税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实施办法》
  答: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形势日趋严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经济已较高速度发展,建设项目快速上马,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因此,保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确保粮食安全,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
  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20年来,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随后的20年间,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根据当时背景确定的税率现在看来已经明显偏低,征收范围也相对偏窄,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调节职能的发挥受到了制约。在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形势下对原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大对耕地资源的税收调节力度势在必行。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并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我区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暂行条例》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对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征收范围、征税标准、减免项目等诸多内容进行了较大修订。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5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问:《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原来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线都提高了4倍左右。同时,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在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25%,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
  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
  四是对全部农用地均纳入征税范围。五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问:为什么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
  答: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过去的基础上提高4倍左右,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多年物价上涨因素。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
  二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个地方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地价上涨幅度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据抽样调查,2005年已降到4%以下。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的实际税负水平,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
  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
  问:各盟市、旗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我区人均占有土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全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6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5元。
  二类地区包括:呼伦贝尔市(含满洲里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和巴彦淖尔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1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5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5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0元。
  三类地区包括: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含二连浩特市)、阿拉善盟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26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15元。
  旗县(市、区)具体适用税额,由自治区财政、地方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核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旗县(市、区)以下行政区域不再核定适用税额。
  问:为什么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答: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贯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公平税负,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条例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问:问为什么将牧草地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答:目前我国林地、草地的保护形势同样十分严峻。牧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具体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等。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当地耕地占用税额标准的70%。
  问: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有那些政策规定
  答:《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减税和免税范围,如果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问: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和纳税申报是怎样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前实际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问:减免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过去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挡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为严格控制减免税,公平税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取消了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问:为什么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答:原办法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原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删除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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