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其拥有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设商品房,甲方提供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以政府文件形式批准,由政府收回后出让给乙方;房屋建成后,甲乙双方约定各自分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由乙方统一对外销售房屋,并将销售甲方分得房屋取得的销售收入转交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广告费等手续费,上述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89号)对上述行为作了规定,根据国税函[2005]1189号文:
(1)对甲方如何征收营业税
(2)对乙方如何征收营业税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乙方发生的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乙方销售不动产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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