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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地税局、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要求,我区将开展2004年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审验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审的范围:已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
二、年审的程序和内容
(一)主管税务机关审验
1、受理。对前来年审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发放《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附表1),要求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发票领购簿;
(4)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年度财务报表;
(6)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7)《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附表2);
(8)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2、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并审核无误《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2)经营成果及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审核后,主管税务机关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旗县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
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二)旗县地方税务局审验
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盟、市级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经审核不合格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2)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盟、市级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
收到盟、市地方税务局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送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盟市地方税务局审验
收到旗、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审验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附表3)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2、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三、年审的时间
本次年审工作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结束。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要求,本次年审工作所需表、证由区局统一印制,近期下发:
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2、《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3、《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税人认定表》;
4、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五、对做好年审工作的几点要求
1、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做好此次年审工作对加强我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管的重大意义。
2、此次年审工作由各盟市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地税机关要给予高度重视,成立年审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年审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
3、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应于2005年1月30日前将年审工作书面总结上报区局税政一处,并附《2004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汇总统计表》(附表5)。
附表: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略)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略)
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略)
4、《2004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略)
5、《2004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汇总统计表》(略)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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