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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领域] 网络主播雪梨(朱宸慧)和林珊珊偷逃税被处罚!税务部门就案件进行通报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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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10: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 ... t_13226_526371.html


前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税务稽查。


经查,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朱宸慧、林珊珊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同时,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还发现其他个别网络主播在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涉嫌偷逃税行为,正由属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促使其提升税法遵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对涉嫌偷逃税的人员,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积极推动文娱领域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扩展阅读】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 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2、邓伦偷逃税被处罚并追缴1.06亿元,税务部门就案件进行通报及答记者问

3、网红主播黄薇(薇娅)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13.41亿!税务部门就案件进行通报及答记者问

4、补税潮来了!郑州一网红主播被追征662万税款

5、网红主播“补税潮”会否兴起?新兴业态税收征管亟待加强

6、关于网红、直播带货销售模式,请看发行人的详细披露

7、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公布的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黑名单/警示名单(第一至第九批)汇总

8、五省市税务部门喊话:依法纳税,人人有责!公众人物更应起带头作用抓紧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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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22 10: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 ... t_13226_526369.html


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杭州市税务部门要对朱宸慧、林珊珊二人进行检查?

答:我们在开展规范文娱领域税收秩序工作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于是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全面深入税务稽查。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2.朱宸慧、林珊珊二人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朱宸慧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3.为什么对朱宸慧、林珊珊拟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答:朱宸慧、林珊珊二人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同时,综合考虑朱宸慧、林珊珊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两人拟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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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22 15: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突发!网红主播雪梨偷逃税被罚6555万,林珊珊被罚2767万!税务部门最新回应

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作 者丨卜羽勤 易佳颖 陶力

编 辑丨李博 李清宇 黎雨桐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NeB2N8gJOHGalk1A_FZHA


一、两名网络主播偷逃税被查!

1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发布信息称,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雪梨)、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税务稽查。


公开信息显示,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微博粉丝高达1506万,其微博认证为杭州宸帆电子商务公司董事长。


1.png

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个人微博粉丝也有950万,为热门时尚博主,微博日阅读数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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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pg
图自微信公众号“雪梨剧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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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微信公众号“林珊珊剧透社”

二、2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雪梨被罚6555.31万元

本次发布信息显示,经查,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朱宸慧、林珊珊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5.png

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同时,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还发现其他个别网络主播在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涉嫌偷逃税行为,正由属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促使其提升税法遵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对涉嫌偷逃税的人员,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积极推动文娱领域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三、2个月前已经立案检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两个月前雪梨等人的偷逃税问题已被立案。


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典型案例。其中,税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这也符合下半年多部门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收紧。


9月,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文称要加强包括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在内的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9月18日发布的《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通知中指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近期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等。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此前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网络主播的收入,必须严格界定其收入性质,关键是准确把握其业务内容,精准定位其业务性质。


四、一场直播应缴税多少?

某电商主播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带货主播的收入一般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坑位费,二是阶梯制的销售提成,三是部分平台的受众打赏收入。另一方面,主播收入需要和所在机构进行分成,分成一般为30%-50%不等。


此前,亦有MCN机构工作人员透露,“部分国产品牌为了挤进大主播的直播间给的分成比例都很高,有高达45%的,甚至还有只求保本赚吆喝。”


对此,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师、上海雷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高级税务合伙人李佳坤表示,收入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两大税种,在确定税率之前,要先根据收入性质确认是否要交税。增值税的征税要件是“销售行为”,即销售货物、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服务。


她进一步解释道,其中,坑位费收入来自品牌推广服务,销售提成来自经纪代理服务,都属于销售服务行为,增值税税率为6%,但是打赏收入是否征增值税,目前在“受赠行为”和“销售行为”之间尚存争议,多数人认为,粉丝之所以打赏,是因为欣赏了主播的表演,因此打赏收入属于服务收入,要征收6%增值税。


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坑位费、销售提成和打赏收入均征收所得税,具体而言,若属于公司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属于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有电商主播介绍,小主播一般是与机构以个人名义签约,月结工资和提成,大主播则多以工作室之类的名义,还有少部分独立的个人主播团队不挂靠机构的情况存在。


艾瑞咨询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超1.2万亿元,年增长率为197.0%,预计2023年直播电商规模将超过4.9万亿元。截至2020年底,中国直播电商相关企业累计注册8862家, 行业内主播的从业人数达到123.4万人。


根据启信宝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14日,“主播工作室”企业存续数量为1286家,注册资本集中在100万元以上,注册地相比于明星工作室,分布不甚集中。其中,注册地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可见,主播工作室相对集中于发达地区,这也与直播经济和电商经济的发展趋势相一致。


而关于具体税率,李佳坤说明道,主播适用税率具体取决于收入性质、纳税人身份、经营模式和征税方式。


(1)主播以个人名义带货,纳税人是自然人,增值税方面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不需要区分收入性质,征收率统一为3%,当前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即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征税率降低为1%,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税率取决于所得类型,若打赏收入认定为“服务收入”,那么三类收入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综合所得3%-45%七级累进税率征税,若打赏收入认定为“受赠收入”,那么该收入按照“偶然所得”20%税率征收。


(2)主播以工作室名义带货,纳税人是工作室,工作室类型通常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属于非法人组织,增值税方面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税额为收入乘以征收率3%(1%优惠税率),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税额为增值额乘以6%税率。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经营所得”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3)主播以公司名义带货,纳税人是公司,是法人企业,增值税同工作室类型,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2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总体而言,带货主播的收入涉及到品牌方,平台方和机构等多方,并且交易都发生在电商和直播平台上,数据虽不对外公开,但涉及多方,相对透明。


但逃税难度取决于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以及税务机关大数据监管能力。在李佳坤看来,目前增值税都是自行申报,支付方无代扣代缴责任,存在逃税空间,但是支付方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逃税空间相对较小。


五、偷逃税重则构成犯罪

此前,在2020年双十一,李佳琦与辛巴隔空交锋中,李佳琦就曾疑似回复辛巴影射其所卖商品价格虚高是表示自己卖的产品来自正规渠道,“要交税的,我不搞偷税漏税!”

(具体内容移步:两平台“带货一哥”撕破脸?李佳琦回应卖货贵:我不搞偷税漏税


“早在一两前年,国家就开始实施补税政策,如今已有相对明显的效果。”一名前mcn机构工作人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以前,行业还不发达的时候,主播都是签约公司,由公司缴税,但现在的大主播和明星已经没什么区别了,也存在诸如阴阳合同等税务问题。”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本文开头提到的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


对此,李佳坤解释道,企业收入,同时看形式和实质,形式上看合同和发票,要以企业名义签订服务合同,并向对方开具合法发票,实质上看服务内容,企业收入是本企业员工对外提供服务,或者外包给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服务。若主播是本企业员工,个人收入转为企业收入是合理避税,若主播非本企业员工,也不是本企业外包服务方,那么个人收入转为企业收入就是虚开发票收入,是虚假报税的逃税行为。


而主播的行为一旦查实偷逃税行为,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李佳坤进一步说明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通知》提出,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近期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工作拒不配合的,要依法责令限改,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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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23 15: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案八问八答

来源:金杜研究院

作者:叶永青、余悦、兰孟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UZz186XC26ajq9QWdrqKg


2021年11月22日,各方媒体几乎在同一时间发布了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对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案进行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新闻,讯息一经发布,引发热门讨论。


总结一下,相关讯息透露出四个重要信号:


1、网络主播或其他具有类似业务性质的人员(例如影视明星、其他网红达人),通过设立工作室或其他主体进行的所谓“税务筹划”安排,将有可能被定性为“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而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除了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存在行政处罚责任。更进一步,在首次行政处罚免刑事责任保护之外,还可能因涉嫌构成逃税罪而面临刑事处罚。


2、若任何人员有协助策划、实施和帮助上述网络主播或类似人员偷逃税款,也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3、在前期已经完成的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若有网络主播或类似人员自查自纠不到位的,可能面临进一步税务稽查;因此自查自纠若未充分论证,缺乏合理性和充实的证据支撑,仍存在潜在税务风险。


4、企业已经完成注销并不代表脱离监管安全着落,若涉嫌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仍存在相应的税务风险。

网络主播们应意识到,在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下,不断加强税收征管、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是当下中国税收征管的必然趋势。


以下,我们筛选了本次案件所引发讨论度最高的几个话题,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专业角度进行讨论:


一、为什么主播们都喜欢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转化为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表面看来,两者相差不大,实践中,因历史上对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的广泛应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实质上已经被当作一种“节税工具”。具体而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因税收征管需要,在未设置账簿或账簿不清无法准确查证查账等特殊情形下,税务机关可对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税,实践中,由于核定利润率或核定征收率通常较低,核定征收方式下的实际税负通常很低。以服务费为例,在核定征收方式下,服务费核定征收的实际税负率可以低至1%-3.5%。


正是这样的税负差,导致了工资所得、劳务所得向经营所得转移的冲动。随着“核定征收”在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调整的大逻辑下逐渐淡出历史舞台,未来简单粗暴利用核定的模式进行“税务筹划”也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如何区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以上三种所得有较为宽泛的原则性定义:

-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因此,实践中要判断个人取得的某项所得,究竟是何种所得,需要做更进一步的分析。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相对容易识别和区分,通常情况下,如果个人与支付所得的企业之间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则个人从该企业取得的所得一般应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可能存在同时从企业取得工资薪金和其他所得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相对而言,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分则具有一定难度。有观点认为,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1)个人(团队)是否有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例如是否自行配备生产工具、是否有多人团队),2)个人是否办理与所涉服务相关的资质(或执照),3)个人所涉业务内容是否独立、连续且其收入可以预测。


举例而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扣缴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判定所得性质其实和法律关系以及基础交易内容都密切相关。


当然,现实世界的交易安排远比以上举例来的复杂。例如本案中的“税收筹划”安排,是网络主播将其应收取的个人收入,转由其设立个人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收取的收入,从而将原本可能按照劳务所得征税的收入转变为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政策的经营所得。


三、个人收入能否转变为企业收入?劳务报酬能否转变为经营所得?

第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个人收入,能否通过改变交易主体,而转换为企业收入呢?


我们理解答案是可以,但应以真实交易为支撑。例如,个人提供培训可能是服务,但是加入公司作为雇员对外培训就应当是公司取得经营收入,个人获得工资薪金所得。事实上,这样的转变是以交易的风险、组织方式、营运模式为基础的改变。相反,如果加入交易链条的企业,仅仅是代理收款和开票的平台、无相应人员,不实际提供服务也不承担任何交易风险/责任,则不仅所得税上可能面临被认定为虚构交易而构成偷税的风险,该企业所得开具的发票也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相应的风险在这次的税务稽查讯息中没有提到,某种程度上两位网络主播是幸运的,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真实的交易应有相对应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例如,证明企业实际提供服务的法律合同,企业提供服务的资质、能力和人员,企业所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成果,企业为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支出和费用,企业承担提供服务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等。


第二个问题则是,个人原本的劳务报酬能否全部转变为经营所得呢?


劳务报酬是否可以转化为经营所得?是有可能的。就网络主播而言,除去因风险和形式不匹配,采用阴阳合同转化收入而被认定为偷税(某影视明星的前车之鉴)外,网络主播个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从服务接受方取得收入,一方面可能是基于具体人员(包括网络主播)提供的劳务,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基于网络主播的肖像或经纪授权等。如果团队构成清晰、法律责任明确,且权利的构成合理,有机会按经营收入进行合理的处理。


之所以出现对经营所得如此滥用而难以认可,主要是历史上简单粗暴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而从不考虑交易实质和证据资料。这种对核定征收政策的滥用,一方面造成了大量偷漏税,另一方面,对于真正需要核定征收政策的普通经营者而言,这次核定征收政策适用的普遍性纠正措施反过来也导致了合理征收秩序的错乱。


四、合理税收筹划、避税和偷税的界限在哪里?

基于以上的讨论,其实已经可以看到,通过合理的交易安排,对交易主体和收入性质方面发生变化,并非完全不可为。那么合理的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


所谓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实践中,通常认为,其构成要件包含了偷税行为和偷税主观故意两个方面。


如果用一个简化的评价标准来看,那就是,合理的税收筹划一定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合理的商业逻辑,是能够向税务机关披露完整的真实信息并探讨税务处理合理性的交易方案。合理的税收筹划,并不能完全排除税务风险,因为对于同一交易事实,税务机关有可能持有与纳税人不同的税收政策解读和理解;但应当能排除偷税的认定。相反,若基于简单的信息不对称、隐匿资料等方面进行的“税务筹划”,则有被认定为偷税的可能性。


简单来说,如网络主播设立主体核定征收只为开票,无工作人员、无实际经营业务、亦不承担经营风险,因交易的虚假,即使没有阴阳合同,偷税风险也难免。如网络主播设立主体,将团队费用等实质内容装入核定征收主体,但收入费用严重不匹配,且法律形式约定存在瑕疵,则可能认定为不合理的避税。如网络主播设立主体(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业务实质装入,法律形式严谨,只是利用设立地点的税收优惠(包括财政返还),有真实业务和证明材料支撑,则应认可为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


五、企业注销了是否就能高枕无忧?

没有这么简单。企业注销并不意味着企业投资人或其他交易方可以高枕无忧,企业并不能简单通过注销的方式规避税收风险/责任,在合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才是走的更远的不二选择。


六、策划、实施、帮助他人偷税,可能涉及法律责任?

根据税务稽查的讯息披露,对于策划、实施、帮助他人偷税的人,根据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和情节,也存在潜在的法律责任。因此,相关人员也应注意,在对交易安排提供建议或者协助实施时,应将合规红线铭记在心。


七、税收征管方面:大数据分析将帮助税收征管提高效率

在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答记者问中说明,对于两名网络主播进行检查的原因是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于是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税务稽查。


随着税务机关内部系统和数据的建设及完善,税收大数据分析已经成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提供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线索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对于个人纳税人,201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草案中首次提出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开启了围绕身份信息归集涉税信息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实际上已经标志着通过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征程的起步。这一趋势带来的信息透明无疑是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


对于大数据抓取和采集后的信息,结合网络主播的业务及活动内容,如其个人实际所得税负率仅为个位数或显著低于合理水平,不难产生网络主播可能进行了不合规税务处理的怀疑。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传统的税务稽查手段,识别和发现税收不合规处理和潜在税收违法问题。


随着“以数治税”征管观念的提出,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税收征管中,数据化手段将越来越高效的帮助税务机关识别税收风险,提高征管效率。对于纳税人而言,如果税收规划的观念还停留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地方税务处理便利,未来势必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八、在信息透明化和税收征管加强的背景下,文化娱乐行业的纳税人应如何应对?

首先,在2021年底自查补税窗口尚开放的时机,进行充分的自查分析,评估个人及企业历史交易的税务风险,特别提醒关注的事项包括:1)合理判断个人取得的属于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2)核定征收的适用是否合理,3)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拆分合同等潜在偷逃税行为,4)个人与工作室之间是否进行了合理结算,5)工作室是否具有充分业务实质,5)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潜在税收违法行为。除了税务处理事项,特别提示对于财务账簿、发票、合同、其他支持性文件的留存及审阅复核。


其次,在自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自查补税方案,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再次,审阅相关业务合同涉税条款的约定,明确补税税款经济上的承担主体,是否可向交易相关方追偿等。


最后,对于未来的交易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税收筹划首先需要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大前提下,并结合文娱行业纳税人的自身业务情况,进行定制化、精细化的税务筹划;在此基础上,需要长期的管理和维护,建立业务实质,以帮助税收筹划方案切实有效的落地实施。


结语

自2018年开始的文娱行业税务风暴一再提醒我们,看似简单直接的税务规划方式不仅不能起到节税效果,反而将带来额外的税务成本、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引发刑事风险,并长远的对声誉及业务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在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下,可以预见的是,对于网络主播、文娱行业及其他行业高净值人士加强税收监管是不可逆的征管趋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并妥善执行落地,才是应对之道。


本文作者:叶永青、余悦、兰孟


叶永青律师在中国税务领域拥有超过20年的专业经验。叶律师尤为擅长对客户的新兴或重大复杂的项目提供创新且可落地的综合解决方案。叶律师连续多年被《钱伯斯亚太概览》和《法律500强》等国际知名专业法律评级机构评为中国税务领域“特别推荐律师”和“领先律师”。


余悦律师在中国税务领域拥有超过十年的专业经验,主要为成长型企业、跨国公司及高净值人士等提供税务法律服务。余律师为企业搭建/拆除红筹架构、私有化、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提供税务方案,帮助企业制定和实施转让定价政策,为高净值人士提供综合税务方案。余律师在协助企业应对税务调查、稽查、转让定价调查、行政复议等方面亦拥有丰富经验,成功帮助企业处理多个富有挑战性的税收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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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23 15: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热门事件的冷思考~~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mXKRoHZehqGtrAfBpjUQA


昨天刷屏的是两个网红偷税被罚款9300万元,网上议论纷纷,有人留言三观碎了一地,还有人说,应当把这些人全网封杀。


作为一个从税20多年的人来看,长期以来,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其实一直比较薄弱,一是原先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二是征管水平达不到。所以客观上也造成了很多自然人的纳税意识非常单薄,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之后,税务机关日益加强了对自然人税收的监控和管理,尤其是高收入群体,目前但凡大数据发现有疑点,查自然人偷漏税款可以说是一查一个准。


接触过若干个自然人案件,不得不承认,当事人一般来说对税是完全不懂的,一些人是受一些所谓的税收筹划的蛊惑,以为这样做是符合规定的。当然,当事人不懂法,并不会影响根据事实行为作出的偷税认定。


从税务机关角度来看,被查出来的人,初次违法,只要按时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会移送公安机关,之后他们只要守法经营,按时纳税即可,纳税信用等级受损也都是可以进行修复的,也就是说,目前从法律和制度上都是给了偷税的人改正错误的机会。


但现在很多事情,网友们情绪真的太上头了,认为只要犯错,无论大小,就应该全网封杀,永世不得翻身才好。果真是“网友判案,死刑起步。”


如果真的是税务机关查一个就封杀一个,税务局的威力经过网络发酵后,后果也就太大了,本来有可能细水长流的税源一个个被堵上,从长远看,真的对经济发展好吗?


每一个热门事件的发生,都会引发一阵狂欢似的娱乐风潮。


想起了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中的一句话,“娱乐至死”的可怕之处不在于娱乐本身,而在于人们日渐失去对社会事务的严肃思考和理智判断的能力,在于被轻佻的文化环境培养成了既无知且无畏的理性文盲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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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25 17: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解读|如何界定主播“合理避税”与“偷漏税”?

凤凰网电商研究院  责任编辑:杨雨萌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i.ifeng.com/c/8BNjRdq2G8d


因偷漏税被处罚合计约9000万后,雪梨与林珊珊分别发致歉信宣布暂停直播,规范并整顿。


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消息,主播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对此,雪梨、林珊珊分别于微博发布致歉信回应,称完全接受税务部分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及时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同时宣布将暂停直播间直播,进行规范和整顿。


9月28日国家税务局公众号发文称,9月,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当时曾有消息称文中所指主播疑似雪梨,凤凰网电商研究院当时向宸帆方面求证,对方予以否认。


今日早间,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官网公布的信息,经查,雪梨、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同时,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还发现其他个别网络主播在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涉嫌偷逃税行为,正由属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


对此,有网友不解,认为“拆分个人收入,注册个独企业,把个人支出挂到公司账上当经营成本,从而转化为企业所得”此举为常见的“合法避税”方式,为何此案例中被判定为偷漏税?


640.jpg

北京财能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CEO成艳华向凤凰网电商研究院表示,此案例关键是简单粗暴去税务洼地注册公司,把原本是工资薪酬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变成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从而改变了收入类型,达到偷逃税的目的。本质是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去成立公司,完全是为了开票避税,所以被界定没有真实业务的虚开。


关于此次案例中主播方为何判罚为偷漏税、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具体违法问题、直播电商行业中是否还有其他避税行为存在违法风险、行业企业应注意自查哪些问题等网红主播、直播电商行业相关财税问题,凤凰网电商研究院咨询了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强律师,华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杨胜明,以下是对话全文:


1. 据披露,网红主播雪梨、林珊珊是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有观点认为此为“合法避税”方式,为何此次被判定为偷逃税款?具体可能涉及到哪些环节的违法问题?

避税和偷逃税的界限,在于是否违反税法的明文规定。根据杭州市税务局披露的信息,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分别把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分别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1311.94万元。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两个信息:


一是税务机关已经认定两人取得的收入本质上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这种认定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作出的。税法与民法虽然是两个法律体系,但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税法应当尊重民法已经认定的基础法律事实,不能对其作出任意的改变或修正。因此,对于收入的定性,不仅要看取得收入的途径和形式,还要关注基础法律关系。如果在民事上,两人直接和直播平台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了劳务关系,或者直接和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相应的收入就应当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并按照综合所得进行申报,无论两人后续采用何种手段掩饰收入的性质,都不能影响根据基础法律关系对收入的定性。在建立了劳务或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设立个人独资的空壳企业,不发生任何实质性业务,仅仅将相应报酬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转付给个人,就对相应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纳税,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经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明文规定,构成偷税行为。


二是本次处罚的行为其实不单单是改变收入性质,还有“虚构业务”。这一点从两人实际少缴的税款金额中也可发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综合所得,适用3%-45%的税率,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利润属于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由于涉案业务金额很大,应当是顶格适用税率。从两人收入总额来看,10%的名义税率差距,不可能分别达到节省3036.95万、1311.94万税负的效果。因此,两人可能还采取了“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违法行为,同样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明文规定,构成偷税行为。


2.据您了解,直播电商行业此类避税行为/偷逃税行为是否普遍?具体表现如何?从此次事件来看,是否会影响整个直播电商、网红行业?在这一行业“合法避税”的界限或范围在哪里?

高收入意味着高税负,因此,高收入群体天然有节税的诉求,而一旦筹划不当,极可能构成避税甚至偷逃税行为。直播电商行业虽然是一个相对新兴的领域,但目前也已经探索出了一些比较成熟的业务模式,行业内部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很多带货主播在节日期间的日销售额高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可以想象其分得的提成也非常可观,如何降低税负也成了首要问题。对于这部分高收入主播,避税和偷逃税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


此次事件并不是个例。直播电商属于文娱领域的一部分,近年来,文娱领域先后出现范冰冰案,郑爽、张恒案等大案要案,包括本案在内,这些案例意味着行业内存在严重的偷漏税问题。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的多项政策,也为文娱领域强化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力度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案决非终点,更可能是一个开始,未来针对直播电商,或许会部署专项税务稽查活动,并将披露更多典型案例。


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新增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因此,应当说避税行为也有被纳税调整的风险,只有合法节税才是国家真正鼓励的行为。节税和避税、偷逃税的界限在于是否符合税法的明文规定。对直播电商行业来说,首先要明确行业基础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设计税务方案,而不能脱离民商事法律进行单纯的“税务筹划”。目前来看,主播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主要有四类:一是主播与经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二是主播与平台建立劳务关系,三是主播作为个体工商户或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入驻平台,四是主播自己投资成立公司入驻平台。主播应当综合考虑四类基础法律关系的税负成本,选择最合适的方案,对于成立公司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保证公司或组织有实际经营,据实申报收入,申报的成本费用真实发生、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3.据您了解,在此行业中是否还有其他避税行为存在因违法被查处风险?相关行业企业应注意自查哪些问题?在接下来又应如何避免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由于很多主播人气都是慢慢积累起来的,一开始可能对税务问题并没有太多关注,等到收入激增,本能的想要通过高效方法把税剩下来,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导致“税收筹划”不够精细,基础法律关系和业务模式的设计与“税收筹划”方案不匹配,从而引发税务风险。具体表现为简单粗暴的阴阳合同、改变收入性质、虚增成本、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不申报或不代扣代缴等行为。


行业内主体应当注意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自查自纠:

一,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的问题,包括:拆分收入、阴阳合同、阴阳账簿、坐收坐支、不申报未开票收入等。

二,是否存在虚增成本的问题,包括:买票入账、虚列工资、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

三,是否存在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例如企业在霍尔果斯、海南等知名税收洼地注册,但其实只是空壳企业,本身没有场所,没有员工,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对外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四,是否依法代扣代缴员工个税。例如企业通过现金向主播支付工资,不入账核算,逃避个税扣缴义务。


4.在您观察中,近几年,国家对网红、直播这类新兴行业个税、相关企业财税方面的法律制定与具体执法过程,有哪些变革或变革迹象?

一是认识到文娱领域存在的偷逃税现象,并开始关注文娱领域税收问题。在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之初,政府监管并不完善,个人的纳税义务与平台的扣缴义务规则不明确,纳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网络直播平领域的税收监管薄弱。今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明确提出,针对直播平台,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二是出台措施加强文娱领域的税收监管。2021年5月25日起《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施行,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这就意味着不论是主播个人还是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的涉税信息均将报送税务机关,因此无论是直播平台作为对主播个人进行个税代扣代缴还是主播背后的运营公司进行申报或者代扣代缴均直接受到税务机关监管,主播“花式避税”的方法对税务机关来说不再是秘密,税收征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三是提高文娱领域税务检查频次和力度,或将部署专项税务稽查。2021年9月,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随着文娱产业迅速发展,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有以新方式新手段死灰复燃迹象……”,同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近期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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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29 16: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红直播所得,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GaB88woqr_MA-Gly_WBQg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
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0-08-19 15:45  来源:厦门税务


尊敬的游东志先生:

《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收悉,该件由我局独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高度重视上述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前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的困难,梳理分析国家出台的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税收政策。


二、办理情况

(一)关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中第一条第(一)项:“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中第五条第(九)项:“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外根据相关分工,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我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二)关于“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的建议

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进行管理的。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提案建议所参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三)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 的建议

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今后,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推行个体工商户便利化注册等事项,积极支持厦门市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同时,关于税前列支凭证的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税负等问题,我局也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小平

联 系 人:余玥

联系电话:0592-202162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晶晶亮读后感】

因为提案是围绕自由职业者的涉税问题,所以厦门税局的回复是隐含了这个前提的,这种情况下,判断网红直播的所得,仅需要区分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如果抛开这个前提,还有一些网红是受雇于公司进行的直播,那么她们取得的所得就是工资薪金所得。

对于个人所得来说,不同的所得不同的税率,所以区分所得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最近沸沸扬扬的两个网红偷税案,就是通过虚构业务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成经营所得,来偷逃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的性质,在个人身份确定、并做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人为地去改变,其实是得不偿失的。


—END—

来源:厦门税务,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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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2-21 10: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详细解读王思聪前女友的逃税手法大起底

  导言: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对网络主播朱宸慧(雪梨Cherie)、林珊珊(林珊珊_Sunny)偷逃税款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税务稽查,并对其分别罚款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1、朱宸慧(雪梨Cherie)、林珊珊(林珊珊_Sunny)是如何逃税的?
  据官方通报,朱宸慧(雪梨Cherie)、林珊珊(林珊珊_Sunny)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要交什么税?
  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同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像网络上有人以为的,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为何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能够达到少交税的效果呢?
  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分为9种,不同种类的收入按照不同的征收方式、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1.png
2.png
3.png

  由此可见,网红们按照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45%的税率来缴税(只要全年收入超过96万元,即达到45%税率的最高档);而按照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则最高税率是35%。
  45%-35%=10%
  这一点上已经减少了10个点的个税!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的计算方式重大优势

4.png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按照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扣除的仅仅是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以及每月几千块钱(总计)的租房/房贷支出、赡养父母支出,即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几乎是你挣多少钱就要按多少钱交税(对高收入人群来说,一年几万元的扣除约等于没有)。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就不一样了,可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也就是说,还可以通过虚增发票、虚增成本的方式,让应纳税所得税降低。这一点是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不可能有的。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的额外特殊优惠
  按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其额外的特殊优惠:

  第一,在很多地方,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中国税收制度中的一朵奇葩。核定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法》里规定的一种税收征收制度,本身是合法的。但其适用场景本应是针对没有合法建立账簿、无法查明其收入成本的企业的一种惩罚性的征税方式。但在实践中,核定征收被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灵活使用”,变成了吸引外来投资的一大利器。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论其实际收入几何,都按照很低的固定税率/税额征税。

  第二,在很多地方,企业缴纳的税收可以返还地方分成部分。这就是坊间常传的“税收洼地”、“税收返还”。对于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将其中部分予以返还,实践中最高的地方可达32%左右。

  在本案中,朱宸慧、林珊珊之所以在上海市、广西省北海市、江西省宜春市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为了享受以上两项优惠。这一点,是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对享受不到的。

  来源:王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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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2-21 10: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红主播偷税背后那个摇鹅毛扇的人

  前不久,在浙江省税务局的网站上发布了“浙江省杭州税务部门依法对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的消息。消息的内容是杭州市税务部门对朱宸慧、林珊珊两个网红主播,“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除了对两个网红主播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以外。税务机关发布的信息中还出现了一个叫李志强的人。杭州市税务机关发布的信息是这样表述的。“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

  从杭州市税务部门的发布信息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两个网红主播偷逃税款,应是李志强策划的;二是在税务机关的检查过程中,李志强有干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行为。

  针对李志强上述行为,目前知道的是,税务部门已经立案检查,至于如何处理,目前尚无结论。但是仅从得到的消息来看,税务机关要对李志强作出处理,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困境。

  首先,对自然人策划帮助他人进行偷税,《税收征管法》上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罚,因此,税务机关要对李自强作出处罚决定恐于法无据。

  当然了,《刑法》上有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前提条件是两个网红主播要构成了犯罪。

  按《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如果两个网红主播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规定的时间缴纳了,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就不构成逃税罪。如此,李志强自然也成不了逃税罪的共犯。当然了,如果两个网红直播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那么就构成逃税罪,此时的李志强自然是两个网红主播逃税罪的共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样的概率不会很大。

  其次,对李志强干扰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检查的行为。按《刑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方法,阻碍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那么仅构成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

  但无论构成犯罪,还是构成一般的行政违法,都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处理。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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