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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瑞进] 【2006年11月8日】税负分析不能简单比税负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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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分析不能简单比税负高低


征收率是税收征管征收效能的直接考核指标,税收负担是说明税收经济关系的直接分析指标。初看,二者各有自己的分析应用领域,然而认识事物的本质就会发现这二者实际上是同一事物分析的两个方面,具有同一性和关联性。

一、关联性理论推导
所谓征收率,是税收征收结果与纳税能力的对比关系,是直接反映和考核税务机关征收效能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征收率=实际征收入库数/纳税能力 ×100% ………………………①

所谓税收负担,是税收与税源的比例关系。该指标是从静态说明税收经济关系的重要分析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税收负担=税收总量/税源总量 ×100% ………………………②

税收负担从税法规定到实际征收,又可分别由下式表述之:

理论税收负担=纳税能力/涉税经济总量 ×100% ………………………③

实际税收负担=实际税收入库数/涉税经济总量 ×100%………………………④

考核实际税收负担贴近税法规定的程度,即合法性,其基本方法是用实际税收负担比理论税收负担,即用公式④比公式③,比较结果如下:

实际税负/理论税负=(实际税收/涉税经济总量)/(纳税能力/涉税经济总量)= 实际税收纳税能力=征收率………………………⑤

从①式到⑤式,虽然公式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推导的结果说明征收率与税收负担二者反映的内容都是一回事。税收负担从税收经济关系贴近税法规定的程度反映税收征管效能,征收率从征管效能的角度认识税收经济关系贴近税法规定的程度。

二、辩证认识两指标的内涵
虽然征收率和税收负担可以用于反映和分析税收征收效能这同一事物,但是并不排除这两项指标有其各自丰富的内涵和特点。

征收率以反映征管质量和征收效能为主,间接地可以认识税收经济关系贴近税法规定的程度。这一指标简洁直观,可以用清晰的数字说明税收征收效能和税收经济关系贴近税法规定的程度。以实际征收数与纳税能力的比值为参考标准:当这一比值等于 1 时,表明实际征收结果与纳税能力相匹配,说明税收经济关系与税法规定相吻合;当这一比值小于 1 时,表明实际征收不到位,说明税收经济关系低于税法规定的要求;当这一比值大于 1 时,表明实际征收过头,说明税收经济关系大于税法规定的要求。

税收负担,取得的这一数据往往是实际税收负担,它可以直观地表现出税收经济关系,即税收经济比例关系,但并不能直接地表现出税收征收效能的情况和税收经济关系到位与否的判断。所以说这一指标更加隐晦,只有将其与理论税负作比较,才能反映征收效能与税收经济关系贴近税法规定的程度。同时,由于税收负担的形成凝聚着经济结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税收负担包含的内容更丰富,值得研究的视角更复杂,反映的情况既极具内涵又隐晦难解。因此,单凭实际税负这一指标,难以说清税收经济关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三、正确应用从第一部分的理论推导可知,不论税负的高低,征收率都可能等于 1。当一个地区的税负高于 20%时,未必其征收率就接近于 1;反之,一个地区的税负低于 10%,其征收率未必就不等于 1。第一部分的理论推导说明,征收率是否等于或接近于 1,不是由税负的高低决定的,而是由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的贴近程度决定的。同时,一个地区的税收负担的形成是受经济结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地税负的高低与否没有直接可比性。

那么各地的税负如何比较呢?有两种途径:一是同业税负的比较;二是税负位差的比较。同业税负的比较,由于剔除了经济结构的影响和税收政策的影响,所以综合各行业的税负情况可以计算出一个地区的征收力度。税负位差是指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的差值。由上述可知,不能简单地比较税负的高低,而应比合理性,以及与理论税负的贴近程度。研究各地税负的合理性,不要看其税负高与低的绝对位置,而要看其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位差。

同业税负与税负位差两种分析方法中,由于税负位差需要计算理论税负,即估算纳税能力, 所以应用难度较大。得不出纳税能力,就无法实现税负位差的分析。由于纳税能力的估算一方面难度大,另一方面尚不为地方重视,故目前同业税负的分析较为普及。

文献原文: 税负分析不能简单比税负高低_焦瑞进.pdf (49.4 KB, 下载次数: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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