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支付宝事件案例分析
2.2.1支付宝事件始末
支付宝事件的根源要从阿里巴巴初期融资结构分析。阿里巴巴的第一轮融资 500万美元,四个机构投资者分别是新加坡政府科技发展基金,investor AB和高盛 等四家基金公司。随后的第二轮融资一共融得资金2500万美元,这一轮的投资者 包括软银集团,日本亚投公司等,其中软银是最大的投资人,一共投资资金2000万 元。2003年,淘宝网正式运营,阿里巴巴也迎来了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笔投向互 联网企业的风险投资,共计8200万美元,其中软银占四分之三左右。经过几轮融 资,软银成为淘宝网最大的股东。随着淘宝网逐渐成长为中国最大的C2C和B2C 平台,其对于在线支付的需求越来越明显,这样一来,支付宝就诞生了。支付宝 原来只是淘宝网的一个用于保证买卖双方货款安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作用只 是作为淘宝网上交易双方的担保人。支付宝这一应时而生的产品极大的推动了 C2C业务的发展,也为日后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就在这个拐 点之上,支付宝迅速捕捉了中国电子商务未来将会有难以估量的发展空间这一信 息,积极开发出了国内第一个网络购物支付工具。支付宝问世后反响极为热烈, 正值电子商务野蛮生长时期,支付宝就这样逐渐成长为阿里巴巴集团中最有分量 的优质资产。
2005年,淘宝逐渐有能力跟世界电子商务巨头Ebay竞争中国市场。阿里巴巴 急需筹资扩大其业务。前几轮的投资人都希望其股权能够尽快套现,淘宝的竞争 对手Ebay则希望能够收购淘宝网以保住自己世界电商老大的地位。淘宝网董事长 马云为了避免Ebay收购淘宝,让雅虎公司以10亿美元获得了淘宝40%的股权。 成为了阿里巴巴的第一大股东。随后前几轮投资者,除了软银集团之外,全部套 现离开阿里巴巴,阿里的股权结构成了马云占31%,雅虎占40%,软银则持有29%。
2007年阿里巴巴B2B业务登陆联交所。当时以200多亿的市值占据中国互联 网第一的位置。2009年随着雅虎高层的变动,淘宝网开始与其控股股东雅虎公司 争议不断。主要原因集中在几个方面。第一个是2005年雅虎收购阿里巴巴股权, 双方合意达成了一部份协议,其中内容包括倾向于马云的表决权,任免权等条款。 但上述协议于2010年即到期。2011年5月,雅虎发布公告,58支付宝业务在雅虎 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被转移到了由马云和谢世煌二人设立的中国内资企业“浙 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公司”。至此,意味着马云擅自单方面取消了淘宝网与雅虎公 司签订的控制协议,将淘宝网最为重要的业务支付宝从雅虎的控制权下分离了出 来,成为了其和谢世煌的个人财产。2011年5月11日,福布斯刊登文章《雅虎披 露马云获得支付宝控制权》,文章中称:从2010年开始,阿里巴巴集团已将外资 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公司的所有股权都转让给了马云控股的内资企业—— 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公司。 2011年5月,雅虎向彭博社(BloombergNews)华 尔街日报等媒体(The Wall Street Journal)等媒体发文,详细描述了支付宝资产分 两次转出阿里巴巴公司的细节。这个消息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发了社会广泛热 议。尽管马云极力否认雅虎对此事毫不知情的说辞,并且解释如果不将支付宝转 为内资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是不可能向支付宝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如果没有 牌照,支付宝将无法继续运营下去。理由是根据2010年人民银行出具的《非金融 企业支付服务管理办法》6。,第三方支付牌照必须是由在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61申 请的,支付宝作为阿里巴巴集团的资产,其含有外商成分,然而该法中含有外商 成分的企业是否能够拿到牌照并没有明确提出,而是用一种比较含糊的说法规定 由央行另行规制。而且这个操作措施,一直都没有出台。马云认为央行的态度是 这个牌照现阶段只能由内资企业申领,其对于外资进入电子商务支付平台行业尚 有顾虑,所以马云就将支付宝转到了自己的内资公司名下。
支付宝事件发生后,很多经济评论家,国内互联网人以及美国业内人士,都 指责马云“背信弃义”,违背契约精神,也将协议控制这种大家心照不宣的模式瞬 时推上风口浪尖。京东董事长刘强东在其微博中指责马云的行为将对中国互联网 产业造成重创,使得协议控制模式这种极其依靠协议双方诚信守约的模式受到了 极大冲击。62知名媒体人胡舒立认为马云的做法破坏了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 的协议,有违商业道德,破坏了商业合作中的游戏规则。同时也极大的影响了中 国企业的国际声誉。63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Nicholas C.Howson称“VIE结构将是 美国资本市场最大的一颗定时炸弹。” 64更多的分析师则认为要十分谨慎对待中国 企业的VIE结构,因为中国的管理层很可能将公司资本转移从而对投资者带了巨 额的损失。
在阿里巴巴2014年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中,阿里这样解释了支付 宝事件:支付宝诞生于2004年12月,起初只是淘宝网的一个支付担保部门,后 逐渐发展为支付平台。2011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规定,支付宝由于其本 身含有外资成分所以无法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运营所必需取得的支付牌照。监管方 案提出目前能够申请牌照的企业必须为中资企业,如果含有外资成分,则需要今 后制定的规则加以规制。为了支付宝业务顺利运营,阿里巴巴管理层只能决定将 支付宝中的外资成分去除,使得支付宝完全属于一家内资公司。
2.2.2支付宝事件折射协议控制之问题所在
2.2.2.1协议控制结构的风险分析
基于上述支付宝事件,我们不难看出,协议控制模式其实凸显了外国投资者 在投资中国公司时,以这种方式搭建起来的控制模式其实是有其固有的,难以规 避的缺陷的。外国投资者能以传统的股权控制模式控制的最下层公司只是建立在 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公司(WFOE),然而最关乎控制权益和经济效益的运营实体 和境内外商独资公司之间是难以得到像股权控制一样绝对的监督和控制权的。支 付宝事件就是一个破坏控制协议,违背契约精神的典型案例。虽然从商业角度讲, 雅虎和软银之后也拿到了巨额补偿,让这场支付宝出走大戏从表面来看,似乎并 没有让雅虎和软银吃亏太多。但是单单从合同法法理的角度来讲,这个事件确实 严重违背了契约精神,也着实在国际上对于中国企业的形象和协议控制模式的继 续运行造成了不小的伤害。
一般来说,协议控制的风险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违约风险,另一个即为政策风险。
一,违约风险。在搭建协议控制模式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以协 议手段代替股权或者资本控制的手段来间接地控制境内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 模式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合同的制定已经日趋严密,约束力也已经逐渐完备。所 以在今天,如果想要轻易破坏一个设计精妙的控制协议其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情。从另一个角度讲,既然要搭建这个复杂的控制结构,其实风投和公司高级管 理层从本质上来讲其利益是一致的,目标也是相似的,双方属于利益共同体,如 果没有特殊原因,是不会轻易牺牲自己的信誉和对方的利益的。但是,这并不能 说明这种架构就是足够安全稳定的。在2010年上海贸仲的第一起VIE仲裁案67中, 就是因为境内实体创始人与投资方在公司的控制权方面发生严重分歧,创始人希 望以否定控制协议效力的方式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外方投资者则希望仲裁庭承认 控制协议的效力以获得对T公司的控制,这就是一起典型的管理层想要破坏控制 协议夺回运营实体控制权的案例。
控制协议一旦被违背而终止,境外上市公司就和境内的可变利益实体变成了毫无关系的两个个体。那么两方之间将不再存在输送利润和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这样一来,境外投资者手中所持有的,注册在离岸金融中心的特殊目的公司的股 票就变成了一张废纸,该特殊目的公司一旦缺乏了境内实体的利益输送和对境内 实体的控制,立即变得毫无价值。结果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价大幅跌落,股价大跌 会当然的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助长市场的恐慌情绪。这就是协议控制较之股权或 者资金控制的先天不足,换句话说,协议控制类似于一份君子协定,这种关系是 有其固有风险的。这种风险导致了协议控制架构脆弱的控制关系与境外大量的资 本根本无法匹配,在可观的利益面前,君子协定的效力实在难以言说。
这样的事件并不在少数,除了我们上文提到的支付宝事件和上海贸仲第一起 VIE仲裁案之外,在2012年从纳斯达克OTC退市的双威教育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双威教育是一家注册地和上市地均在香港的教育公司。根据《中外合作办学 条例》,如果海外公司试图在中国从事或投资教育行业,需要有在境外从事相关行 业的从业资质和背景。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的教育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等相关手 续双威教育是无权申请的。基于以上原因,双威教育就与国内语培信息和双巍信 息两个持有中国政府颁发的教育资质的内资公司签订了包括咨询服务协议等常见 的控制协议。2011年底,美国的投资者和内资公司的高层开始发生冲突,双方在 控制权问题上争执不下,2012年的股东大会上,外方投资人与其推选了两位董事 当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当时的内资管理层直接无视该股东大会决议,外方投 资人因此发表了书面抗议。公司之后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外方成为公司董事 会控制者。随后的几个月中公司的管理层整体换血,原董事长辞职,并称外方高 管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事后经证实,2011年时任董事长的陈子 昂从境内的两家教育公司共转移抽逃资金五个多亿,与这些巨额财产一起被带走 的还有境内公司的工商财务的相关证照和财务报表。更加严重的是,广西师范大 学漓江学院和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这两所民办高校,作为双威集团旗下的最核 心的资产,早已在集团股东和其他外方高管都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给了其他公 司或自然人。结果导致整个双威教育的海外上市公司变成了一个空壳公司,整个 协议控制架构内重要的资产全部被陈子昂窃走。2012年4月,由于双威教育由于 重大财务问题和企业出现严重损失未能及时弥补,双威教育被纳斯达克停盘。同 时由于企业年报和审计报表上都没有加盖企业的公章,所以根本无法提交上述必 须文件。6月,双威教育正式被摘牌。
新东方调整股权结构案也是一个典型的由协议控制结构引发的新东股价动荡 的案件。同双威教育一样,由于我国对于教育行业的外资准入问题,新东方也釆 取了使用协议控制模式在纽交所上市。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各 种控制协议对境内的新东方公司享有控制权和财产利益。北京新东方在此之前是 由以俞敏洪为第一大股东(占股53%)的十一位自然人共同持有的。随着这十一位股东先后离开新东方,为了简化北京新东方股权结构,俞敏洪一次性将所有的 股权都收归自己名下。
实际上新东方的这次股权调整是不涉及协议控制模式架构中控制协议的两方 的,只能算作一个内资企业公司内部的股权变动。但是,由于中概股频频爆出类 似双威教育案的丑闻,协议控制模式近些年来在美国证件会和投资者的心中都是 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股权结构的细微变化或者有迹象显示中国方面的高管有争 夺内资可变利益实体控制权之嫌的,基本都会受到美国证监会的严密关注,投资 者也有可能因为担心自己投资资金的安全而选择抛售股票。
上述原因严重影响了新东方的股价,股民出于恐慌纷纷抛掉股票。新东方股 价一日就暴降超过百分之三十,美国证监会也开始介入调查。协议控制结构的脆 弱性和风险性,着实令广大投资者捏了一把汗。
二,政策风险。由于协议控制模式在我国一直处于监管灰色地带,所以使用 该模式面临着重大的政策风险。几乎任何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在其向证监会 提供的招股书中都有这样一句话: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协议架构并不完全符合 中国政府对于境外资本投资的政策法规,所以如果中国政府在将来某个时刻认定 我们的架构有瑕疵或有重大问题,那么我们将需要承受其针对我们的罚款,甚至 是放弃协议控制模式。所以我们认为使用协议控制模式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69由 于协议控制模式在中国从诞生之日起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外资监管,所以其合法 性基础极其脆弱。尽管我国目前互联网企业大部分都是以协议控制结构境外上市, 目前我国对既有的间接上市企业尚持默许态度,但是这并不能排除我国相关的监 管部门对使用协议控制方式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进行限制,或施加额外要求得可 能性。正如笔者上文提到的上海贸仲第一起VIE仲裁案中,仲裁庭最终认定了协 议控制模式由于“使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判无效。仲裁庭的理由是,境 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实际运营的游戏公司之间签订的各项控制协议,使得本无权 参与中国游戏行业的外资公司实际入股了该游戏公司,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 违反了现行法律关于外商准入行业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所以 裁决该架构下控制协议均无效。虽然仲裁结果难以代表我国司法机关的立场,也 不太容易形成先例和一定的裁判标准,但是这起码显现了控制协议在实际操作中 所面临的无法得到司法救济的风险,其本身的性质如果被主管机关认定为规避了 我国禁止性的行业准入规则或者产业政策,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那么相关的监 管机构就有权对境内运营实体进行强行的整改处罚,甚至有可能要求境内实体重 组,抑或是吊销关乎企业运营的关键性牌照。以上监管行为均有可能对境外的上 市公司和投资者的经济效益、资金安全、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巨大影响。
除此之外,由于在协议控制的模式之下,境外投资者获得股权红利的途径并 非传统的分红方式,而往往釆用服务费的形式,利用签订的独家咨询服务协议或 者独家技术服务协议向境内的外商独资公司输送利润。然后由于该外商独资公司 的股东性质,其相较内地企业,更方便将外汇汇出,从而到达了资本运作的效果。
上述做法带来的问题是,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独资公司都需要缴纳企业所 得税。但从本质上讲这两个企业的利润其实是一部分。另外,依据《中国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试行)》,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不排除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 联企业的可能性,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就会审查双方之间的交易价格。通常来说由 于控制协议的原因,这个交易价格很难会依照正常的市价制定,那么税务机关将 有可能调整境内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或者应税所得。
2.2.2.2协议控制监管沿革
协议控制实际上是红筹上市过程中的一个操作方式,一般来说对其的监管是 纳入在我国政府对于中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监管当中去的。总管监管我国对于 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监管历史,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一)政策指引期
我国正式开始对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进行明确监管始于1992年,这一年国务院 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7。,基本内容就是中国企业如 果想要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应当报经当时证券委71的审核和批准后方能启动。 1993年《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问题的报告》72中,首次明 确了红筹上市模式需要报经证券委审批。九十年代末年,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 始寻求通过境外上市融通资金,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也渐渐开始对相关事务出台更 为详细的规范。例如,1997年公布的《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 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就明确的指出,境内企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途径到境外资 本市场公开募股的,必须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前置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在境外 上市。与此同时,各个国家都开始积极磋商,试图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以保障 证券市场的市场安全。
在这一时期,法律只是规定了境外上市需要审批,但是具体的审批标准和流 程都不甚明了,所以在这一时期,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之路基本处于比较畅通的情 形。
(二)监管严格期
这个时期各主管机关开始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问题进行监管方面的探索,试 图寻求更为有效的监管方式。我国的境外红筹上市监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 段是“无异议函”时期。无异议函始于“72号通知”——《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 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73要求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之 前,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证监会提交其针对境内企业股权和资产以及境外公司在境外市场发行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只有证监会认定该意见书没有重大问 题,并向该事务所出具“无异议函”,相关上市流程方能继续进行下去。其实在《72 号通知》之中,只是规定需要履行上述程序,并没有把无异议函认定为企业上市 前的前置必需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未取得无异议函的企业是不能上市的,无 异议函实际上确实成了企业境外上市的必要手续。74无异议函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把 关欲上市企业的资本和财务状况,同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是后来由于其作 用不甚明显,很多企业取得之后去到境外资本市场仍存在不少问题,而且证监会 的工作量也十分巨大,所以2003年我国取消了无异议函制度。
从2003年起,我国对于境外上市的监管不再集中在证监会一个部门,各个环 节开始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在这一年,国税局、国家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合作部、 外管局都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过去仅仅由证监会一 个部门管理的境外上市行为变成了多机关,多部门协同审批的方式。《暂行规定》 也是第一次对企业境外上市后的股权运作,返程投资后资本运作等问题做出了比 较详细的规范。
2005年,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俗称 11号文。首次提出了内资企业在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过程中应当办理外汇相关手 续,但这个规定表达非常模糊,配套的操作指南没有跟上,导致境外上市外汇审 批在现实中处于暂停状态。随后外管局又出台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 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依然要求企业在境外上市之前要经 过外管局的严格审批,披露众多内容,这样的规定,导致外汇登记更加困难。
时至2005年10月,外汇管理局颁布了规范境外直接或间接投资外汇登记方 面规制最为详尽的一份发文,即本文反复提及的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废止了 11 号文和29号文,对于外汇登记方面中于打开一个通道,一方面将境内居民的外汇 登记手续明确在了省级,另一方面对于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开展境外融资活动和返 程投资外汇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则制定。总结了详细的办理手续 流程和相应所需的文件目录。更为开创性的将返程投资的定义规定进了法律。75 号文毫无疑问是分量极为重要的法规,这个文件在中国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外汇 登记方面发挥作用近十年,是2014年以前我国境外上市和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方面 最为重要的一份文件。
(三)政策调整期
2006年,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外管局等6部位和公布的《关于外国投 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10号文规定境内公司不得通过协议控制规 避商务部审批。75在实践中,该文件颁布后,没有一家境内企业能够获得商务部以 及证监会的审批获得境外间接上市的机会。
2007年5月间,外管局75号文《操作指引》出台,该文是75号文的操作指 引,将境内资产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等操作过程中的外汇问题和利用境外上市 公司返程投资等问题一并纳入监管。新规的出台使得境外上市审批手续更为复杂, 外汇审批也更为严苛,境外上市整体进入衰退调整期。
2014年7月14 H,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 37号文,同时废止了 75号文,就 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对于返程投资的最新 监管思路非常明晰的呈现在37号文之中,即“跨境流出案对外直接投资管理,跨 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管理”76。并以此为基础,重新界定了返程投资的管理方式 和尺度。37号文相较75号文而言,明确了返程投资等问题的概念,将一些程序性 问题纳入程序性管理,放松了一部分过去需要走审批程序的环节。允许境内居民 对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输送资金,简化了登记程序,同时对登记的手续也有所放 宽。37号文的出台,确实大大简化了返程投资中外汇登记等相关程序,但是由于 其扩展了 “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等名词的范围,使得海外信托,股权融资 等曾经用来规避75号文监管的内容都涵盖进了相关概念,可以说非常有效的缩小 了可操作的灰色空间。
(四)纳入统一监管时期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在其官网,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部法律意图将三资企业法三法合一制定 《外国投资法》,作为调整外国对华投资的基本法律。新颁布的《外国投资法》, 在多个方面颠覆性地进行了变革,尤其是在外国投资者的定义中引入“实际控制” 标准,首次将“协议控制”纳入外商投资管理。
另外《外国投资法》对协议控制模式进行了有史以来最为全面的规定。首先, 对于新增的协议控制模式企业如果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外的话,则可 以享受国民待遇,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再搭建协议控制结构。其次,对于在上述目 录限制之内的产业,彻底的消除了搭建协议控制架构规避审批的可能性。对于目 录中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协议控制架构进行外国投资。从而 在外资禁入领域关闭了协议控制架构之门。对于目前已经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公 司,实务界有以下三种解决方案。第一,申报模式。已经具有协议控制模式的企 业,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由政府审核是否保留其协议控制架构,继续开展 经营。第二,申请认定模式。由政府有关部门接受外资企业的申请,调查认定是 否属于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如果认定确实属于内资控制,可以继续保留协议控制 模式,并享受国民待遇。第三,申请准入许可模式。如果实际控制人确实是外资, 那么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市场准入,在相关部门连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评估后,再根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所处行业等因素做出判断。77
45 顾阳:“外商投资一般制造业取消股比限制”,载“凤凰财经”, http://finance.ifeng.eom/a/20150314/13553204_0.shtml,访问日期:2015.1.5。
46 郝影:“阿里和支付宝:成熟的生意未知的领域”,载“中研网”, http://www.chinaim.com/news/20140922/135233803.shtmb 访问日期:2015.1.8。
47 参见2014首届金融时报年会暨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颁奖盛典上中国证监会研究员黄运成的发言,载 httD ://finance.sina. com.cn/hv/20141226/120721172036.shtml。
4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十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49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商务部令第22号):7.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 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50 参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第2条、第6条。
51 吴寿德:"全方面解密阿里巴巴赴美上市之路”,载"中金在线”http://special.cnfol.com/10506,OO.shtml,访 问日期:2014.12.30-
52 指独立于股东或投资者(外部人)的经理人员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 益,甚至内部各方面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使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53 参见《阿里巴巴招股书》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577552/000119312514184994/d70911 ldfl.htm,访问日期:2014.12.30。
54 参见《阿里巴巴招股书》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577552/000119312514184994/d709111 df 1 .htm,访问日期:2014.12.30。
55 C2C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56 B2C是商业零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57 参见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http:ZZgsxt.saic.gov.cn/,访问日期:2015.1.30。
58 “雅虎于阿里巴巴关于支付宝重组”,载"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nhttp:Z/b2b.toocle.com/detai 1—5771191 .html, 访问日期:2015.1.8。
59 Eric Savitz: Yahoo Discloses Jack Ma Takes Control OfAlipay From Alibaba, available at Forbes http://www.forbes.com/sites/ericsavitz/2011/05/11/y ahoo-discloses-jack-ma-takes-control-of-alip ay -from-alibaba/,
60 参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
61 参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第8条。
62 卢徐成:“支付宝事件尚未结束,VIE惊魂前后”载“创业家”http://news.chinaventure.com.cn/47/20110702/59271 .shtml,访问日期:2015.1.10。
63 胡舒立:“马云为什么错了”,载“新世纪”,http://tech.163.eom/l 1/0612/1 l/76BKB925000915BF.html,访问 日期:2015.1.10。
64 Gregory J. Millman: Alibaba's IPO Puts VIE Structure in the Spotlight, available at Wall Street Journal http://blogs.wsj.com/riskandcompliance/2014/09/22/alibabas-ipo-puts-vie-structure-in-the-spotlight/, last visited Dec 25, 2014.
65 刘静:“外媒曝投资阿里风险:或被踢出美国交易所”载“凤凰财经”,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509/12296492_0.shtml,访问日期:2015.3.25。
66 参见《阿里巴巴招股书》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577552/000119312514184994/d70911 Idfl .htmo
67 这起仲裁案简要的案情是T游戏公司是一家境内运营实体,持有ICP证书。该独资公司与T签订了一系列 控制协议。但随后T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不满,意欲破坏控制协议。上海贸仲最终认定该控制协议由 于涉嫌规避中国外资准入强制性规定,从而以违反合同法“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宣告控制协议无效。 参见隋学琴:“上海贸仲第一起VIE仲裁案”,载《商法》2013第1期,第90页。
68 U.S. SEC charges ex-ChinaCast execs with fraud, insider trading, available at Reuters http:Z/ww w.reuters.com/article/2013/09/26/sec-chinacast-idUSL2NOHM 1N120130926, last visited Dec 19, 2014.
69 参见《阿里巴巴招股书》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577552/000119312514184994/d70911 ldfl.htm,访问日期:2014.12.30。
70 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第2条。
71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均于1992年10月成立,前者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 后者是前者的执行机构。1998年4月,两者合并统称为中国证监会。
72 参见《关于批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证委发第18号)。
73 参见《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4 为了配合“无异议函"制度,中国证监会还专门发布了《关于证券从业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境内的境外公司 相关业务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告》,认可了一批可从事此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75 参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76 参见《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77 李航:“VIE结构的“灰色窗户纸”将被捅破,中国互联网企业不再如坐针毡”,载“虎嗅”, http://www.huxiu.com/article/106668/!.html,访问日期:20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