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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 【连载】VIE架构是什么以及相关的税务问题,一文了解VIE 设置/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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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21: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纵横四海提示大家:
对于连载的学习,建议大家可以用每个帖子下方的点评功能,看过后可以点评一次便于记录自己的学习历程。
很多知识是需要反复学习反复看的。

VIE架构是什么?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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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 VIE结构如上图所示



一、何为VIE架构?
1、VIE架构定义及优势
【定义】
“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VIE架构现主要用于中国企业实现海外上市、融资及外国投资者为规避国内监管对外资产业准入的限制。VIE架构存在已久,但其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虽然在一些部门规章中已有关于VIE架构相关内容的规定,但目前的中国法律并未对VIE架构做出定性。
一般而言,VIE架构实际上为拟上市公司为实现海外上市,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以该离岸公司作为未来上市或融资主体,其股权结构反映了拟上市公司真实的股权结构,而国内的拟上市公司本身则并不一定反映这一股权架构。
然后,该离岸公司经过一系列投资活动,最终在国内落地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FOE),WFOE与拟上市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拟上市公司把自身大部分利润输送给WFOE。如此一来,最顶层的离岸公司成为拟上市公司的影子公司,就可以此登陆国外资本市场。
目前,由于外资准入方面的历史原因,中国大多数接受了美元基金投资的互联网公司(包括BAT等互联网巨头)大多采用的是新浪最早采用的VIE架构。

【两大优势】
一是税收优势,VIE能成功规避现行的不可自由兑换的外汇管制制度。例如在“新浪模式”中,新浪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可享受巨额免税以及低成本的股份转让,也可同时在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申请挂牌上市;
二是可帮助外资有效规避政府管制和纠纷。通过在海外设立壳公司,用国内企业的资产进行反向包装,最终使其整体资产打包在海外上市,既有效避免了国内监管机构对外资进入的监管,也使国内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成功融资。

2、典型VIE架构及设置步骤
【重要名词】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在国外设立BVI公司主体的原因,就是因为在BVI层面转让股权所得,基本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将来创始人或财务投资者退出时的税收负担基本为零,但这也存在较大风险;
Cayman: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是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天堂”;
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国内实体:指的是拟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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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总面积不大,153平方公里,共有60个大小岛屿。有历史可考的人类居住史,是在3000年前,印第安人在岛上生活。约在15世纪,也就是公元1401至1500年。小安得列斯群岛的加勒比人登岛,赶走了印第安阿拉瓦克人。但没多久,咱们的老熟人哥伦布同志就“发现”了英属维尔京群岛,时间是1493年。游手好闲的哥某蹿上这个火山岛群,惊叹这里的天工地造,称这里是圣乌尔苏拉和她的11000名处女岛。因为名字太长,干脆简称为处女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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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步骤】
(1)每个创始人以个人名义单独设立一个BVI公司,一般来说,每个股东都需要设立一个单独的BVI公司(注册简单,高度保密)。
(2)所有创始人的BVI公司共同成立一个BVI公司。
(3)BVI公司和投资人共同投资成立Cayman公司(VC/PE的投资款进入Cayman公司)。
(4)由Cayman公司成立HK公司。
(5)由HK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VC的投资款作为注册资本金进入WFOE。
(6)由WFOE协议控制或购买内资企业以达到控股国内实体公司。


补充下为什么要在开曼设立公司?
1、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没有税收。
无论是对个体、还是信托行业都不征任何税,可以降低个人或企业的税收成本。
2、注册开曼公司是上市融资的跳板。
如果企业需引入外资或海外上市,可通过在开曼群岛注册境外公司,对境内公司进行100%股权收购,然后将开曼公司提交香港或是美国上市来完成境内公司的海外融资。特别是对于互联网、教育以及传媒等在中国引进外资有限制的领域的行业,吸引力更大。
这种间接上市的好处:成本较低、上市程序透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3、公司信息保密十分严格,信息披露要求少。
开曼对注册公司的业务高度保密。股东的身份、董事花名册、股权的占有比例、企业的收益情况,这些资料均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公众也不能查阅,信托公司也不能随意泄露。
任何人透露公司信息、试图获取信息或非法途径获取信息,将受到处罚。
4、企业可潜藏商业壁垒。
国内企业注册开曼公司,可由企业向开曼公司出口产物,再由开曼公司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就可潜藏关税壁垒,减弱出口配额制约。
5、公司注册管理方便,维护成本低。
● 任何国籍年满18岁的人都可以注册;
● 注册股本只要50,000美元,且不需要验资(这对于刚起步的公司来说是多么诱人的条件);
● 采用的是英式普法,公司形式是豁免公司(意味着避税效果巨强);
● 不用专程在开曼开周年股东大会;
● 只需要一位股东、一位董事,且股东董事可同为一人;
● 公司名称无限制,像“大学”、“研究所”这样的名称在国内可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的;
● 除了对银行、保险、军事等需要申请外,公司用途无限制,你想干什么干什么;
● 在国内你享受的是外资服务,公司注册成功后直接可投资(如控股、独资、合资);
● 公司可随时暂停,只需交年报费和年审费。
6、绕开外汇管制,企业资本灵活调度。
开曼群岛是没有外汇管制这一说的,单凭这一点就吸引了诸多执行外管国度的海外企业家把注册地安在这里,企业在国际交易中的资金流动也更加灵活。
开曼群岛是没有外汇管制这一说的,注册开曼公司后,可利用开设的离岸账户灵活调度外汇资金。且注册公司资金转移不受节制,便于企业开展资本运作,这对出口执行外汇管理国家的企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7、执法健全而不严苛,优渥的金融服务。
开曼的法律、金融机构是非常健全的。世界知名的律所、银行均都在开曼设立专门的办公室或办事处,还有专门针对中国人的业务小组。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全球最大的25家银行均在岛上设立了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开曼的金融、信托总资产业早已超过了2500亿美元。
说到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总是围绕着税收优惠,税收减免,以及税务筹划。毕竟在风云变幻的税收政策之下,纳税成本比起内部可控成本的调试难度要大得多。



【为何设立HK公司?】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开曼公司在香港注册一个全资子公司,再经由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设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WFOE)。之所以必须要经过香港而不是直接在国内注册,则是因为香港的特殊性。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新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境外PE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除外)。
由于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对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税率来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很多红筹架构都把直接持有境内公司权益的公司设在香港以享受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优惠。

二、VIE架构下利润如何转移?
VIE架构下,利润一般产生在境内的运营实体,境外的控股公司、香港公司及外商独资企业(WFOE)往往没有实质性的资产及业务运营,因此一般也不产生利润。
总的来讲,VIE架构下利润转移的路径是:境内运营实体 → WFOE → 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是股权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权上又100%受控于境外控股公司(即上图中的Cayman公司)。因此,利润从WFOE到香港公司,并进一步从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红利分配的形式完成。
VIE 结构下,由于境内公司与WFOE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是通过VIE协议实现控制的。因此,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利润也是通过VIE协议转移到WFOE,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独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等服务,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咨询服务费;
(2)在VIE架构下,往往将法律上可以由WFOE持有的IP都转让给WFOE,而后WFOE再许可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WFOE通过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从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的费用往往能占到境内运营实体利润的全部,由此实现利润从境内运营实体到WFOE的转移。
一旦VIE架构形成,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 或者国际会计报告准则,境外控制公司就能直接合并境内运营实体、WFOE及香港公司的财务报表。而实践中,VIE架构的公司鲜有真正将利润实质性转移到境外控股公司。

三、VIE架构诞生背景
中国政府出于主权或意识形态管制的考虑,禁止或限制境外投资者投资很多领域,比如电信、媒体和科技(TMT)产业的很多项目,但这些领域企业的发展需要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
于是,这些领域的创业者、风险投资家和专业服务人员(财会、律师等)共同开拓了一种并行的企业结构规避政府管制,其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资本先在中国国内找到可信赖的中国公民,以其为股东成立一家内资企业(也可以收购),这家企业可经营外资不被获准进入的领域,比如互联网经营领域、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都要求内资企业。
2、同步地,资本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设立母公司,母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在中国国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香港公司设立这个环节主要为了税收优惠考虑)。
3、独资公司和内资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一组协议,具体包括:《股权质押协议》、《业务经营协议》、《股权处置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配偶声明》。
4、通过这些协议,注册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母公司最终了控制中国的内资公司及其股东,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内资企业、分配、转移利润,最终在完税后将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母公司。

四、VIE架构的监管态度
在新浪公司走通VIE架构这条路并成功在美国上市后,VIE架构几乎成为中国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企业在海外上市的唯一方式。
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VIE协议使外国资本、技术、管理经验源源不断进入中国,使中国有了自身独立的互联网产业,在很多领域推动中国快速变革,从政府到整个产业的国内外资本、创业者以及网民都获益匪浅,VIE架构创造了一个多赢的格局。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政府对于VIE架构的态度一直比较暧昧,既不肯放弃权威和管制的权力,认可VIE架构的合法性。同时,政府也在享受VIE架构带动的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进步、就业、税收等红利,不愿意冒利益受损和社会动荡的风险将VIE架构一概斥之违法。
实际上,政府默许VIE架构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是政府及国内众多风险投资基金在当下环境中,无法承担的巨大投入。因此,默许VIE架构存在,让这些互联网企业到海外去上市,拿海外投资者的资金来发展中国互联网事业,成为了必然选择;
另一方面,政府又深刻意识到媒体、文化、出版、互联网等属于牵扯国家意识形态的领域,如果不加以引导和监管,久而久之可能丧失国家的舆论话语权。因此一直以来,政府对VIE架构的态度较为纠结和暧昧。

五、VIE存在的风险
第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即境内公司违反其合同义务的风险。外部上市壳公司与国内签署的利润转移协议完全出自合同签订双方的意思自愿原则,即使境外企业采取一些风险应对措施,但是并不能根本消除此项风险。
第二,政策监管漏洞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源于中国法律即政府监管政策的变化。所有采用合同控制模式的境外间接上市,其所涉及的行业根据中国法律都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作为变通做法的VIE 结构的合法性,完全取决于中国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一旦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对采取VIE 结构的公司造成影响。
第三,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外汇管制风险。例如,2009年世纪佳缘境外上市案例中,其在中国境内开展实体业务的两大子公司未能如期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由此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失效。这就使投资者对世纪佳缘的投资具有不确定性,为公司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第四,税务风险。VIE 结构公司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以及反避税问题,因此在股息分配上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上市壳公司在中国内地没有任何业务,一旦需要现金只能依赖于VIE向其协议控制方及境内注册公司分配的股息。
第五,控制风险。因为协议控制关系,上市公司对VIE 制度下的企业没有控股权,可能存在经营商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有协议而形成的债权在法律效力上只具有一般的对抗效力,远不及所有权的排他效力。


彩蛋:支付宝事件可参考http://www.tax100.com/forum.php? ... 3&pid=463&fromu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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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是什么以及涉税风险分析-发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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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  发表于 2020-8-3 10:37
协议控制属于股息红利  发表于 2020-6-26 23:02
境外投资构架税务设计  发表于 2020-5-5 17:33
何为“择协避税”(treaty shopping)?   “择协避税”一般是指某纳税人不是税收协定双方的居民纳税人,但通过特定安排享受协定赋予缔约国居民纳税人的优惠待遇。   发表于 2020-3-1 18:38
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 ,在此注册的公司就被称作BVI公司,常见于为在境外或香港上市而搭建的VIE交易架构中。  发表于 2019-12-21 22:07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在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均无须向BVI政府缴税。BVI(英属维尔京岛)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对于任何货币的流通都没有限制。  发表于 2019-12-2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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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1 21: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VIE架构?如何搭建VIE架构


众所周知,新浪是运用VIE架构成功实现海外上市的成功案例。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效仿新浪,搭建VIE架构实现海外上市,包括互联网巨头BAT均采用了VIE架构。究竟什么是VIE架构?如何搭建VIE架构?如何利用VIE架构进行利润的转移呢?本文将一一作答。

什么是VIE架构

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 Entities;VIEs),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VIE架构最开始运用是为了规避国内监管对外资准入的限制,现在主要运用于企业实现海外上市融资。VIE架构虽然运用已久,但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目前的我国法律并未对VIE架构做出定性。

如何搭建VIE架构
在BVI或者开曼群岛设置离岸公司,该离岸公司与境内上市实体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将境内实体公司绝大部分利益转移到离岸公司,并通过协议控制境内实体公司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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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何操作呢?VIE架构搭建步骤解读:
▼每个创始人以个人名义单独设立一个BVI/开曼公司,一般情况下会选择注册BVI公司;
PS:为什么要选择设立BVI公司?
BVI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设立BVI公司主体主要是因为在BVI层面转让股权所得,基本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将来创始人或财务投资者退出时的税收负担基本为零,而且成立简单,高度保密;
▼所有创始人的BVI/开曼公司共同成立一个离岸公司(开曼/BVI);
▼这个离岸公司和投资人共同投资成立开曼公司(VC/PE的投资款进入开曼公司);
▼由开曼公司成立香港壳公司;

PS:为什么要成立香港壳公司?
设立香港壳公司能更好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新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境外PE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除外)。由于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对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税率来征收预提所得税
▼由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VC的投资款作为注册资本金进入WFOE;
▼由WFOE协议控制或购买内资企业以达到控股国内实体公司;
PS:协议控制具体包括:《股权质押协议》《业务经营协议》《股权处置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配偶声明》。

设置VIE架构的主要目的
1.税收优势,VIE能成功规避现行的不可自由兑换的外汇管制制度。在开曼/BVI设立公司,可享受巨额免税以及低成本的股份转让,也可同时在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申请挂牌上市;
2.帮助外资有效规避政府管制和纠纷。通过在海外设立壳公司,用国内企业的资产进行反向包装,最终使其整体资产打包在海外上市,既有效避免了国内监管机构对外资进入的监管,也使国内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成功融资。

VIE架构下利润如何转移?
VIE架构下,利润一般产生在境内的运营实体,利润转移的路径通常是:境内运营实体→ WFOE → 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是股权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权上又100%受控于境外控股公司(即上图中的开曼公司)。因此,利润从WFOE到香港公司,并进一步从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红利分配的形式完成。
VIE 结构下,由于境内公司与WFOE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是通过VIE协议实现控制的。因此,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利润也是通过VIE协议转移到WFOE,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独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等服务,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咨询服务费;
2.在VIE架构下,往往将法律上可以由WFOE持有的IP都转让给WFOE,而后WFOE再许可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
WFOE通过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从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的费用往往能占到境内运营实体利润的全部,由此实现利润从境内运营实体到WFOE的转移。
在VIE架构搭建过程中,BVI公司、开曼公司,香港公司都有着各自的分工与用途,缺一不可。


胡万军备注:
说实话当时做这个协议的时候还真没有仔细阅读,整理资料的时候才好好的看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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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1 22: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聚焦VIE架构下的税务风险
2018/11/27 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董刚 刘勃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对2017年度的会计执法检查作了全面总结。值得关注的是,钢铁煤炭和互联网行业被选为2017年的检查重点,而公告也直指这两个行业暴露的税务问题。其中,对于互联网行业,财政部指出其“呈现轻资产运营、股权与债权投资相互交织、管理架构与法人实体分离、业务运营无疆域限制等突出特点,部分企业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收等问题比较突出”。

“管理架构与法人实体分离”、“业务运营无疆域限制”、“跨境转移利润”…这些表述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在互联网、部分外资受限行业及其他新经济行业中常见的VIE架构所谓VIE架构,通常指基于特定目的(如境外上市)搭建的跨境投资结构与境内业务运营实体在股权关系上相分离,但通过一系列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境内业务实体的控制

典型的 VIE结构如下图所示。
VIE架构.png

公告在发布后引起了关于VIE架构税务风险的新一轮关注,也的确可能引发中国税务机关对VIE架构更为深入的审视。毋庸置疑,VIE架构的搭建有其特定的商业和法律考量(非本文重点,不在此讨论),但客观上则形成了境内利润对外汇出的路径:境内运营实体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典型的如技术支持与服务协议、业务经营协议、咨询协议等)向WFOE支付费用,WFOE将其税后利润对其境外股东分配。

这一安排下,我们认为值得关注的主要税务问题如下


一、协议控制下的境内交易 –关于相关性与合理性的检视
VIE协议控制税务可行性的前提是境内运营实体向WFOE支付的各类费用可作为其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否则VIE安排将产生重复征税的高额税务成本。在构建一系列VIE协议控制的文件时,往往易被忽略的是相关费用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这一基本命题。一般而言,如果WFOE仅仅作为一个收取费用的主体而存在,但并未真正开展据以支撑其收入的经营活动,那么相关费用与境内运营实体的收入既不相关,亦不合理,国内运营实体向WFOE支付的高额费用(甚至是全部利润)存在较高的无法在税前抵扣的风险。
发票问题亦应受到关注,在运营实体与WFOE间发生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支付时,将涉及增值税发票开具的问题。由于开具与接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将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因此WFOE与运营实体间“实际经营业务”的真实情况可能受到严格的考察与检验,而发票的合规性可能作为突破口受到质疑,不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抵扣凭证的有效性也将受到挑战,从而影响运营实体就相关成本费用可否于税前抵扣的问题。
即使据以支付相关费用的交易的真实性与相关性无虞,关联交易合理性(即转让定价问题)也值得留意。基于VIE协议下的控制关系,运营实体与WFOE之间有理由被认定为关联关系。诚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但作为前提条件的“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需要审视:如果WFOE能够取得特定的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或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则可能引发反避税调查而面临税务调整。

链接阅读:

二、对外利润分配 –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适用
WFOE取得的税后利润,可对境外股东进行分配。VIE架构的搭建中,香港是最为热门的境外股东设立地,部分原因是基于内地-香港税收安排,股息红利分配有机会适用5%的优惠税率(相较于一般情形的10%)。但若要适用该优惠,至少先解决两个问题:
1. 该香港公司能够顺利向香港税务局(IRD)申请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吗?
2. 该香港公司能够满足中国税法及税收协定(安排)下“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吗?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对于VIE架构的最终控制人(自然人),眼下有必要密切关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进展。首先,个人居民身份及其征税规则是值得首要关注的问题,这将很大程度决定个人来自于海外的所得会否在中国产生纳税义务;对于中国税收居民而言,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反避税条款(尤其是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结合目前CRS的全球实践,将可能使得中国税收居民海外投资所得被纳入中国缴税的风险显著提高,境外架构有待审视与调整(如有必要);中国税收非居民个人也并非高枕无忧,其在海外无论以何种方式投资退出,要特别关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一般反避税条款(穿透原则)在实践中的引入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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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发表于 2019-12-2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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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2 07: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独家解读:VIE架构的搭建、拆除

2018-07-16


VIE架构的诞生背景
VIE架构的诞生其实是为了要绕开以下两个限制:
1.注册在中国的公司境外上市存在障碍。
一是因为境外交易所如纽交所、港交所接受的注册地不包括中国;
二是因为中国公司赴境外上市必须得到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同意,而现实中除了H股外,此前赴境外上市获得中国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概率如同中彩票,之所以通常选择开曼(Cayman)等地,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是避税天堂且监管宽松。
2.我国政府出于主权或意识形态管制的考虑禁止或限制境外投资者投资很多领域。
比如电信、媒体和科技(TMT)产业的很多项目,但这些领域企业的发展又需要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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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个使用VIE模式的公司就是新浪,早在1999年,新浪开始筹划海外上市,但当年9月底,信息产业部就认定互联网内容服务(ICP)是电信增值服务,不允许外资进入,所以新浪只能开创新做法,通过与律师的研究,决定把与互联网内容服务相关的业务从母公司里面剥离,成立两家全新的纯内资公司,仅把母公司拿去上市,因此VIE模式又被称为新浪模式。
除新浪以外,很多我们熟知的公司像京东、网易、搜狐、360、百度、携程、盛大、新东方、分众传媒、三生制药、泛华保险、熔盛重工等均采用了VIE架构

什么是VIE?
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又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在境外或者海外成立一个空壳公司,这个空壳公司通过和境内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来完完全全控制境内这家公司,这个空壳公司便可以拿去上市了。总之,VIE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让公司能够顺利在海外上市。我们可以结合下面的VIE的结构图来了解VIE的搭建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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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步骤如下:
1.设立第一层权益主体——BVI(维京群岛) 公司,由公司创始股东设立
2.设立海外第二级权益主体——开曼公司,由BVI公司与VC、PE及公众股东共同设立,作为上市的主体
3.设立海外第三级权益主体——香港壳公司,开曼公司持有香港壳公司100%的股权
4.香港壳公司在境内设立 境内外商独资公司(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5.WFOE为达到完全控制境内运营实体(OPCO)的目的,与其签订一系列协议,该一系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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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协议类型
所以,开曼公司实际上完全控制着境内的运营实体,开曼公司的上市就等同与境内实体公司的上市。(详细申请BVI/开曼公司等资料请查看文章尾端附件)


VIE架构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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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尽心力搭建好的VIE架构,为什么有些公司又会去拆VIE架构呢?其本质原因是这些公司想回归A股市场,主要原因如下:
1.国内资本市场估值更高,中概股在美国、香港等境外交易所的普遍估值不高,有的市值甚至低于净资产。
2.众多企业家、金融家们看到了中国政府在对外投资、资本市场近两年革新之举对未来的深远影响。首当其冲的就是上交所拟推出的战略新兴板。据各种消息,战新板会采用多套上市财务检验标准,从而让一些仍在亏损的TMT等公司也可以达到上市标准。
3.出于未来做大做强的考虑,在国内上市会明显提升公司品牌,且这些中概股的主要市场也在国内。

VIE架构的拆除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通过境外控股主体赎回境外投资人股权等方式,使得境外投资人退出 。
2.境外控股主体等境外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并注销 。
3.解除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FOE)与业务实体(OPCO)之间的控制协议 。
4.WFOE或者拟上市主体经过股份制改造等过程,成为上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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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支付宝VIE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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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支付宝本来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具体的控制方式是:阿里巴巴集团100%控股一个境外注册的公司,叫做Alipay E-commerce,而Alipay E-commerce又100%控股当时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以本质上,阿里巴巴就是通过VIE架构100%控股支付宝的。
而2009年6月,支付宝70%的股权突然以1.67亿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 “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蚂蚁金服”的前身),该公司由马云和谢世煌两个人全权控制的。
此时马云解释说:央行出台了新政策,要求非支付机构企业做备案登记,由于担心外资控股可能会有麻烦,就将70%的股权转让到了内资公司。
等到了2010年6月,央行又发布了新政策,二号令规定,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企业必须向央行申请许可证,而申请者必须是“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想申请牌照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两个月之后,支付宝剩下的30%也被转让给了 “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65亿元,至此,纯内资公司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支付了3.3亿元获得了支付宝的全部股权。

但在2011年10月,雅虎(支付宝股东)却提出其对于马云转移支付宝的行为毫不知情,所以这个故事就变成了马云不顾股东利益和契约精神撕毁VIE协议,针对此项指控,马云也提出了自己的解释:
1.转移支付宝是得到了董事会授权的。
2.转移后,支付宝仍然属于阿里集团,因为“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是有阿里巴巴集团进行VIE控制的。
3.马云本人并未从中获利,了解过VIE架构之后,我们可以看出支付宝的利益仍然属于阿里巴巴集团,和浙江公司的股权结构并无关系。
所以支付宝VIE事件更可以说成是马云为了拿到牌照的“先斩后奏”。


360回归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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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创建于2005年11月,在2011年登陆纽交所,从下面360的股权结构图能看出其采用的就是VIE架构,有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奇虎360技术有限公司,这家开曼公司又控股了3家香港公司,其中的两家香港公司均在境内设立了外商独资公司来控股多家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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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16年7月,360宣布其私有化交易完成,即拆除了VIE架构,从纽交所摘牌。2017年11月2日,360又宣布重组江南嘉捷以实现A股上市,重组后的360股权架构就变得非常简单了,开曼以及香港的公司均已注销,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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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通过借壳江南嘉捷,也于今年的2月28日正式回归了我国A股市场。
通过对VIE架构的解读,我们便能够理解众多互联网公司是如何操作来实现海外上市的,以及如今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回归A股市场,开始拆除VIE架构,也是出于对我国资本市场革新及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


温馨提示
VIE架构所需公司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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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2-7 08: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
1. 为什么要设立香港公司 ?
2. 向香港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得税率,享受 《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税率是多少? 不享受的税率是多少?
3. 外商独资企业WFOE和境内运营公司之间如何转移利润? 有哪些税务风险?
4. WFOE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适用得税法依据是什么?
个人解答:1.VIE架构中利润转移其中一环是:WFOE——香港公司(以红利分配的方式),根据《企业所得税》和新《安排》,香港公司来源中国境内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相较于其他境外公司减半征收
2.享受新《安排》是7%;不享受是10%(境外所得税率)
3.转移方式:VIE架构下,利润一般产生在境内的运营实体,利润转移的路径通常是:境内运营实体→ WFOE → 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公司,前两者是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服务等收入费用转移,后三者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红利分配的形式完成。
   税务风险:1.境内运营实体→ WFOE中业务真实性,发票合规性,无法抵扣,会增加成本;2.WFOE → 香港公司中香港公司要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并满足收益所有人的条件(股息红利分配使用5%);3.中国税收居民海外所得后续会不会产生纳税义务
4.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点评

“VIE架构”  发表于 2020-7-9 15:08
对于第一个问题哈,根据对受益所有人的判断,香港公司为导管公司的情况下是无法被界定为受益所有人,似乎无法享受5%协定税率。  发表于 2020-2-7 15:56
非常棒的回答哈   发表于 2020-2-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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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7 08: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ICP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的网站经营许可证,没有就属于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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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哈   发表于 2020-2-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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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7 08: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chang 发表于 2020-2-7 08:52
ICP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的网站经营许可证,没有就属于非法经 ...

香港公司承担的海南服务外包属于实际经营。

点评

好的好的,用了回复,现在了解了。  发表于 2020-2-7 09:09
对之前帖子的补充可以用点评功能。或者直接点击帖子下放的编辑功能,这样更有利于知识的积累和沉淀。  发表于 2020-2-7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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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11 12: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VIE拆除


2014年暴风影音拆除VIE架构A股上市创造了市值神话,促使了一波中概股拆除VIE架构回归A股的热潮。

简单来说VIE架构的拆除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1)内资对WFOE公司进行全资收购,使之变为内资企业;(2)对外资拥有的股份进行回购;
(3)相关协议的解除;
(4)境外公司注销。

下图为暴风科技VIE架构的拆除过程:

1.jpg


第一步:引入金石投资、和谐成长等境内投资人,向Kuree购买100%互软科技的股份。
第二步:Kuree向IDG、Matrix等外国投资人回购股权,回购后不再包含外资股权。
第三步:Kuree、IDG、Matrix、互软科技、酷热科技、暴风网际股东签订协议解除VIE协议。
第四步:持股平台、Kuree、互动科技、酷热科技注销。


四种常见拆除方案
方案一:开曼公司直接回购境外投资者股份
对于主营业务存在外资限制的,境外开曼公司又有钱的情形,
方案:
以VIE公司(纯内资公司,一般是创始人与其他境内自然人共同持股)作为境内上市主体,境外开曼公司有钱,直接在境外回购掉原境外投资者股份,境外投资者退出在开曼公司的持股。解除VIE协议,注销WFOE和境外公司。境内投资者直接投资境内VIE主体,分享A股红利。

2.jpg



方案二:境内投资者增资VIE,收购WFOE股权/资产
对于主营业务存在外资限制的,境外公司没钱,但境内能找到80后神秘大佬出钱摆平境外投资人的,
方案:
以VIE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主体,境内投资者公允价增资VIE公司,VIE公允价收购WFOE,对价支付给香港公司,再分红到开曼公司,开曼公司在境外回购原境外投资者的股份,境外投资者退出在开曼公司的持股。解除VIE协议,注销WFOE和境外公司。

3.jpg



方案三:境内投资人直接收购WFOE,增资VIE公司
对于主营业务存在外资限制的,境外公司没钱,但境内能找到资本大佬的,比如有双币基金什么的,直接出钱摆平境外投资人,
方案:
以VIE公司为境内上市主体,境内投资者以公允价(境外退出价)收购WFOE公司,支付对价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分红至开曼,开曼公司在境外回购掉原境外投资者股份,境外投资者退出在开曼公司的持股。同时,境内投资者低价增资VIE公司。最后,解除VIE协议,注销WFOE和境外公司。比如暴风影音。

4.jpg



方案四:以WFOE公司作为境内拟上市主体,注销VIE公司
对于主营业务不存在外资限制的,而VIE公司由于财务指标或上市条件满足不了的,
或者没有找到境内的神秘大佬出钱摆平境外股东,而境外股东又愿意跟着回A股上市的,
或者境内股东就想用外资持股的,别问我为什么想用,
这样,就直接以中外合资WFOE公司上,
方案:
以WFOE公司(中外合资)为境内上市主体,境外股东直接通过香港公司持有WFOE公司,境外持股的创始人回境内持WFOE公司,WFOE公司收购VIE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解除VIE协议,注销VIE公司(如需)。

5.jpg

图:艾格拉斯被巨龙管业并购前拆除VIE架构后的图,原境外股东被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在境外回购股份,境外投资者退出。


原文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9856336/answer/83410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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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11 21: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From 龙方

1. 为什么要设立香港公司 ?
2. 向香港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得税率,享受 《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税率是多少? 不享受的税率是多少?
3. 外商独资企业WFOE和境内运营公司之间如何转移利润? 有哪些税务风险?
4. WFOE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适用得税法依据是什么?

1.VIE架构设计需要,核心是通过境外上市主体公司最终通过协议和股权控制中国实体运营公司,实现境内利润转移到境外,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得税10%,而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有税收政策,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通过向香港子公司支付股息可享受5%的协定限制税率的优惠,与直接将股息支付给开曼上市主体需支付10%的预提税相比,极大地降低其预提所得税税负.

2.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不享受协定安排的税率是10%

3.VIE架构下利润转移的路径是:境内运营实体 → WFOE → 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是股权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权上又100%受控于境外控股公司(即上图中的Cayman公司)。因此,利润从WFOE到香港公司,并进一步从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红利分配的形式完成。
VIE 结构下,由于境内公司与WFOE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是通过VIE协议实现控制的。因此,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利润也是通过VIE协议转移到WFOE,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独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等服务,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咨询服务费;
(2)在VIE架构下,往往将法律上可以由WFOE持有的IP都转让给WFOE,而后WFOE再许可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WFOE通过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从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的费用往往能占到境内运营实体利润的全部,由此实现利润从境内运营实体到WFOE的转移。
税务风险:
(1).境内运营实体→ WFOE中业务真实合理性,发票合规性,企业所得税前若无法抵扣,会增加成本;
(2).WFOE → 香港公司中香港公司要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并满足收益所有人的条件(享受股息红利分配使用5%), 香港公司需要有人, 有实际经营, 需要提前规划;
(3).中国税收居民海外所得后续会不会产生纳税义务

4.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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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15 11: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概念股VIE架构下“内保外贷”的风险
作者为会计专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客座教授Paul Gillis
本文该作者于4月5日发表于其博客china accounting blog
纵横四海 胡万军:这是2013年的老文章,不影响我们学习思路和看法

  可变利益实体(VIE)的结构有很多问题。一家采用VIE结构的中国公司通过20F表格向投资者发出警告,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裁定VIE结构在规避中国监管规则方面无效,这些规则限制外国投资者涉足某些行业,有效地推动这家公司破产。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只能决定忽视VIE结构的安排,或者亲自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几次,这足以导致可变利益实体在股票价值方面永久性贬值。

  资产数额巨大的可变权益实体有一个问题,他们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无法运行下去。VIE结构的创意是上市公司通过服务收费获得可变权益实体的利润。这在实践中并不能良好实施。企业很难向税务部门解释,这家公司的所有利润应该通过服务费流入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而这家外资企业实际上并没有从事价值如此高昂的业务。如果税务部门不允许扣除可变权益实体的服务费,那么税率就会大幅上升。即使税务部门允许扣除,服务费也要支付5%的营业税。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所有的利润流出可变权益实体,现金最终落入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允许这家公司向可变权益实体返还现金,而可变权益实体需要现金作为运营资金。鉴于这些问题,许多可变权益实体只能在VIE结构内继续积累现金。

  从VIE所有者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是理想的情况。VIE所有者控制全部的现金。但是这对部分VIE股东来说并不够理想。现金留在了VIE内部,即使VIE所有者也许能够获得现金,加强审计流程意味着,他可能会被逮到。此外,这些现金都是人民币,任何自信的中国富豪都需要美元到香港购买游艇,在美国购买豪宅。对于中国富豪来说,把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是个痛苦的过程。中国法律允许他们每年只能兑换价值5万美元的人民币。因此很多人求助于黑市,利用少数人使用他们的年度外汇限额,或者花钱找人把资金转移到海外,这些人愿意用自己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这些交易都存在风险,政府当局一直在打击这种行为。


  有些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创始人使用了全新大胆的交易方式。这些开曼群岛注册的上市公司通过境外母公司从中国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借入美元。VIE使用人民币存款为贷款作担保。中国商业银行显然愿意从事这些交易,因为他们持有存款,很容易获得抵押品。这些开曼群岛注册的上市公司然后向上市公司股东支付大量股息,其中VIE所有者通常得到最大的份额。你瞧!留在VIE的人民币现金兑换成了美元,不用交税,也没有外汇管制。


  这种交易显然违反了中国的外汇管制宗旨,正因如此,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会集中关注这些企业,可能会杜绝这种做法。现在还有大量的税收问题。但是,人们最大的担忧是,这些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如何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现金都留在VIE内部,进行这种交易的全部理由是公司不可能拿到现金。显而易见,贷款不得不永远延期。如果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拖欠贷款,上市公司的股东就会遭受损失。如果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破产公司创始人通过股息获得他的现金,银行会通过抵押品收回资金,而上市公司的股东只会得到一文不值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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