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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网络货运“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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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0 16: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

网络货运是贵州省“交通强国”试点项目,是铜仁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标志性项目。2019年10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路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传统物流行业正式进入互联网时代和加速发展新时期。


铜仁市紧扣全省大数据应用创新发展试点机遇,以打造全国大数据应用创新示范市为战略目标,探索走出了一条应用驱动大数据发展战略的铜仁路径、创造了铜仁模式。铜仁网络货运线上数字产业园将持续进行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发展成为全国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聚集区、创业创新首选地及政策创新先行区。


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碧江区税务局创新思路,开发网络货运“一点通”,为确保打通税务全流程,确保网络货运企业税务操作合规、落地高效提供政策保障。


主编:朱才文

副主编:孙大海

策划:冉振林

成员:许江勇、杨吉超、李振华、王丽兰、谢向优、陈洋靓、龙玲




目录

一、地方文件

二、税收优惠

三、热点问题

四、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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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3-10 16: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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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3-10 16: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税收优惠(全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5.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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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3-10 17: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热点问答
1.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涉及的税费种有哪些 ?
答:(1)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税率(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适用1.5%的预征率(疫情期间减按0.5%预征);
(4)印花税适用005%税率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5)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适用3%征收率地方教育费附加适用2%征收率(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两费。


2.会员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即撮合业务),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应该注意什么?
答: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3.申请纳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要求,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4.申请纳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试点企业申请报告。
(二)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试点企业印章,下同)
(三)试点企业系统功能操作手册,操作手册须标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相关内容展示。
(四)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昭要求完成数据上传的佐证资料。
经省税务局批准同意后,试点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5.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如何缴纳问题?
答:原则上应遵循《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专用发票、完税凭证--对应,同一个会员当月发生多笔代开业务确需汇总缴纳税款的,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汇总开具一份完税凭证。
试点企业在代会员办理代开专用发票申报缴纳事宜时,可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做逐户临时税务登记申报,为减轻纳税人和基层操作负担,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采取主管税务机关委托试点企业代征税款方式申报,但代征手续费为零。

6.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如何申报?
答: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对应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试点企业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代会员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全额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开专票情况逐份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代开会员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代开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专用发票税额及其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原则上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今后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专用发票信息或者打印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作为报备资料。
因增值税申报比对原因,试点企业会出现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比对异常导致无法网上申报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向上级申请将试点企业纳入增值税申报白名单管理,纳入管理后,系统将不进行比对。但主管税务机关需按月进行后续管理,确保试点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7.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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