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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运输]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运规〔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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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8 00: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第七条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第八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承运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行为应符合合同约定条款及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第十七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平台,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等规定,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第十八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指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第二十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内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网络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并将其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二)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三)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二十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八条 支持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模式创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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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完

网络货运平台是什么?

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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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  发表于 2021-1-25 14:42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  发表于 2020-8-15 10:15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  发表于 2020-8-15 09:36
交运规2019 12号  发表于 2020-8-15 09:32
交运规〔2019〕12号  发表于 2020-8-4 10:57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号  发表于 2020-7-2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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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规(2019)12号 《网络货运平台道路货运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 2020-7-13 16:11
2019年无车承运网络平台技术指南  发表于 2020-6-15 14:47
交运规〔2019〕12号下载  发表于 2020-6-10 15:35
(交运规〔2019〕12号  发表于 2020-6-1 13:28
http://www.gov.cn/xinwen/2019-09/09/content_5428569.htm   发表于 2019-12-8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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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11 07: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威解读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交通运输部

来源:交通运输部    2019-09-10
原文链接:http://www.mot.gov.cn/zhengcejiedu/wangluopthyjd/meitibaodao/201909/t20190917_3271820.html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简称网络货运),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就相关内容,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解读如下:


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促进 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新举措。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办法,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网络货运是互联网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的典型代表,依托互联网平台汇聚大量物流信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分析实现要素资源精准配置、科学组织、合理调度,对优化市场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平台企业规模经济效应、带动行业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平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一二三产业跨行业融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新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

  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物流成本与GDP的比率逐年下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据统计,我国货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比欧美发达国家要低三分之一,车辆日均有效行驶里程仅为发达国家的二分之一,由于缺乏集约化组织,难以充分发挥运输业的规模效益和网络效益,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网络货运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和移动互联技术,实现分散运输资源的集约整合、精准配置,解决了目前货运物流行业普遍存在的运力空驶、长时间等货等突出问题,有效减少了交易链条、降低交易成本,是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抓手、新办法。

  (三)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

  长期以来,我国公路货运市场主体呈现“多、小、散”特征,行业缺乏市场集中度高、整合能力强的龙头骨干企业。由于运输组织高度分散,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运输要素缺乏有效整合,行业运输组织效率低下。网络货运经营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互联互通的特点,将分散的运力资源聚集在一起,通过发挥平台经济规模效应,推动行业实现“零而不乱、散而有序”,带动传统运输企业向供应链现代物流综合服务商转型,带动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充分肯定无车承运人 试点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有关部署,2016年交通运输部启动了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在全国选择了229家“互联网+”货运物流新业态企业,围绕健全制度、完善标准、创新模式等方面,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开展以来,依托互联网的物流平台发展模式不断创新,为培育壮大交通运输发展新动能打下了重要基础。从运行监测数据来看,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资源整合能力逐步显现。截至今年上半年,229家试点企业共整合营运货车183万辆,约占全国营运载货汽车拥有量的13%,同比增长8.5%;完成货运量、交易额增速均超过120%,试点企业无车承运业务快速拓展。

  二是物流降本增效成果初显。从对典型试点企业调查分析来看,网络货运模式提高车辆利用效率约50%,平均等货时间由2—3天缩短至8—10小时,司机月收入增加30%—40%,较传统货运降低交易成本6%-8%。

  三是物流市场格局进一步优化。试点监测数据显示,上半年试点企业平均整合运力近8000辆,完成交易额445亿元,排名前20位的企业整合运力和完成交易量分别占总量的73%、61%,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道路货运行业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四是行业安全规范发展进一步夯实。网络货运平台通过严格资质审查、统一服务标准、加强过程管控、在线诚信考核等市场化手段,有效规范平台上中小道路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经营行为,净化货运物流市场经营环境,推动货运物流业安全规范发展。

  通过试点,我们认识到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已成为影响新业态发展的瓶颈制约,迫切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为新业态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部在系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为“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


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电子商务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培育壮大物流新业态、新动能为目标,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问题导向、依法行政的原则,构建了网络货运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同时,注重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为网络货运量身定制了监管模式,为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关于法律定位。《办法》将试点期间的“无车承运人”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其概念包含三要素:一要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整合配置资源;二要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三要以运输合同的方式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任务。《办法》明确,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不属于网络货运范畴。

  (二)关于行为要求。《办法》基于市场公平、运输安全、服务品质等方面的考虑,明确了对网络货运的经营要求。在经营范围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严格按照实际承运人核定的经营范围委托运输,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在安全管理方面,一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实际承运人资质合法有效,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一致;二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要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并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三是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要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指示或强令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在风险管控方面,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不得相互委托运输服务,要加强对运输交易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有效规避风险。在网络安全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按照《电子商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严格数据保密管理。在税收征管方面,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三)关于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网络货运运输安全、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有关工作的管理职责,以及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职责。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同级税务部门应分别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既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创新监管方式。交通运输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运输行为的监测监管,部将在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建设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通过电子运单相关信息的核查校验,对全国网络货运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估,探索基于监测结果的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

  (五)实施联合惩戒。《办法》将联合惩戒作为网络货运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等行为,将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认真贯彻落实《办法》 着力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联合同级税务部门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加强配套政策宣贯解读;按照《办法》要求,对网络货运经营条件严格把关,防止一哄而上,统筹利用资质审核管理、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手段,加大对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网络货运市场秩序。

  (二)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同联动,落实税收配套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推进相关涉及网络货运的税收政策落地实施;利用省级监测系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监管,杜绝网络货运企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行为,有效防控税收风险。

  (三)加快省级监测系统建设,强化信息化监管。各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模式,加快建设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测系统与相关行业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四)做好试点过渡,确保行业平稳运行。2020年1月1日起,《办法》正式实施,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试点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保障行业平稳运行。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放管服”的迫切要求,更为加快发展网络货运、培育壮大交通运输发展新动能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交通运输行业要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快发展网络货运,推动解决道路货运行业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解决货运经营者在配货理货方面的操心事、运费结算方面的烦心事、税收保险方面的揪心事,着力提高货运企业运营组织效率、提高货车司机的收入水平、减轻企业经营负担,让广大货车司机真切感受到道路货运经营仍然有奔头,让更多货运企业尝到“互联网+”高效物流带来的甜头,维护行业健康稳定,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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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t.gov.cn/zhengcejiedu/wangluopthyjd/meitibaodao/201909/t20190917_3271820.html  发表于 2019-12-11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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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8 00: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0日    信息来源:运输服务司
加快促进网络货运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为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工作部署,2016年8月,我部在全国启动了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三年来,在各方的参与和支持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明显成效,制约无车承运(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发展的政策瓶颈不断突破,依托互联网的物流平台发展模式探索创新,对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针对新业态发展的法规制度仍不健全,对无车承运人(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缺乏明确规定,造成新业态运行不规范并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道路货运和推进“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工作。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提质增效,加快规模化发展、连锁经营”。李克强总理、刘鹤副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对“互联网+物流”作出重要批示指示。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无车承运人等道路货运新业态”“加快制定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明确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促进网络货运经营规范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无车承运试点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起草原则
  《办法》依据既有法律法规,以培育壮大物流新业态、新动能为目标,坚持鼓励发展、包容审慎、问题导向、创新监管的原则,构建了网络货运经营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一是坚持鼓励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关部署,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在道路货运领域的创新应用,积极支持网络货运新业态创新发展。
  二是坚持包容审慎。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着力强化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全程运输责任和依法纳税义务,坚守运输安全“底线”和税收安全“红线”,加强对不规范运营行为的监管,引导网络货运新模式健康发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总结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经验,针对新业态发展中存在的法律定位不清晰、行为规范不明确、监督管理不完善等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着力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是坚持创新监管。以提高监管效能、优化服务水平为目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网络货运经营的运行监测和监管,建立交通运输、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30条,分为总则、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定义与法律地位。《办法》将“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并对其定义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不增设许可、不突破既有法律法规为基本原则,确定了网络货运经营条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发展新业态。
  二是严格经营管理。《办法》从保障安全、维护权益、提高服务角度出发,对网络货运经营者有关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核、货物装载及运输过程管控、信息记录保存及运单数据传输、税收缴纳、网络和信息安全,货车司机及货主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服务质量及评价管理等作了系统规定,合理界定了平台责任,规范平台经营行为。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网络货运运输安全、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有关管理工作职责,以及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职责;建立了网络货运运行监测管理制度及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了信息共享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等手段,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



点评

http://www.mot.gov.cn/motzwfw/rediangz/201909/t20190910_3249781.html   发表于 2019-12-8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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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8 07: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

中文名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外文名 Road transport operation permit有效期 4年
制定单位 交通部
颁布时间 2005年

审批方法

第1步:申请 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第2步:受理 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颁布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发并开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发结束。在核发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地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2006年12月1日起,旧证废止。

为加快道路运输信息化步伐,各地应积极推广电子证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第二代身份证式样制作《道路运输证》IC卡,便于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如推广使用IC卡尚不具备条件,也可暂用电子标签技术作为过渡。电子证件与纸质《道路运输证》同等有效。
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
  2.《道路运输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新版 道路运输 证件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使用规定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具体式样见样本。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政许可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资质等级、经营范围、有效期、核发机关、日期”等内容,其中“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变更记录、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违章记录、年度审验记录和备注。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从00001号起依自然数编号,在自然数前冠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编号。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经营资质为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客运X级”或“货运X级”填写,“X”为汉字一至五,表示企业资质等级。待企业资质核定后,凭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上的审查审批意见,在年审时填入许可证;“有效期”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分支机构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核发机关可按审批权限分别加盖省级或地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按照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权限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按最低级填写。车辆维修和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在有关规定颁布后执行。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按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运输服务分类填写,考核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办理流程

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 提交材料;
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资料

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A.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B.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C.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D.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过户资料

1.公司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

2.现公司的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
3.登记证书、行驶证、照片
4.过户申请表、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5.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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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11 06: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货运行业进入新格局,平台企业迎来更大发展空间

网络货运行业进入新格局,平台企业迎来更大发展空间
中国经济新闻网 2020-02-05
www.cet.com.cn/xwsd/2474540.shtml

  2020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网络货运行业开始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为网络货运平台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伴随着物流货运网络平台的兴起,一些行业乱象也屡屡发生,严重阻碍了货运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而随着《办法》的正式实施,这些行业乱象也将有望在源头禁止。同时,《办法》的实施对地方上的传统货运行业来讲,也为其开辟了转型升级的通道,但能否顺利走上新的赛道,对传统货运企业来说依旧是不小的挑战。
  目前,网络货运平台已经开始有了明显分化,一种是传统的运输企业结合一定的互联网能力进行内部平台化。而另一种则是拥有领先互联网技术的科技型公司,凭借研发实力打造了创新平台运行模式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提供商,比如目前业内风头正劲的中储智运、满帮、路歌、传化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的正式实施将会使网络货运行业呈现新的发展趋势,在这种趋势下,未来货运网络平台将更关注到承运端服务能力、运营能力甚至个体司机的互联网业务能力,并将此作为提升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手段。可以说,2020年既是网络货运平台的元年,也是一个变局之年,变局的关键在于如何将服务能力的提升,与互联网科技有效融合,在降本增效的同时,为客户、为行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说到变局,《办法》的实施需要行业各维度的参与者、产业链的上下游,都要发挥各自不同的特点,来进行新技术、新业态的积极探索。
  当然,《办法》的实施在为网络货运行业带来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制定了新的“游戏规则”,加强了对网络货运平台的监管力度。而且在准入规则、诚信合规、技术与科技、全程跟踪记录、审核规范及安全、运单监测及交易过程实时监控等层面对网络货运平台提出具体要求,涉及管理、技术、业务等维度,并针对与平台关系紧密的货主、货车司机的权益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全新发展趋势带来的挑战,业内存量平台企业自《办法》发布以来,就开始根据相关的规范要求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此顺应新物流时代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以中储智运、满帮、路歌、传化等为代表的一些业内头部平台企业,不仅基于规范运行和技术上的研发创新,为今后不断涌现的中小型网络货运平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实践经验,而且凭借在资质审核、运输流程跟踪、运输轨迹监控等关键方面的有效作为获得了先发优势,超前的做法和运行模式,让头部平台企业具备了天然的网络货运平台优势,从而可以更快地适应《办法》的规范和要求。
  比如,对于《办法》在信息真实性、运作规范性的严格要求,中储智运为确保交易的真实性,自2015年开始就建立了严格的会员实名认证审核机制,并在业内率先引进了“动态人脸识别技术”,而且每一单都做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票据流、货物轨迹流“五流合一”,在过往四年多里,平台所沉淀的海量数据与成熟的技术产品将会成为新兴平台努力追赶的对象。与此同时,满帮建立的梵高系统,能够为每个用户进行更加精准细致的信用画像。中储智运在这方面更实现了广泛的延伸,在加强审核机制建设的同时,针对司机、货主自主研发了“核桃信用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了“司机信用模型”和“货主信用模型”,未来这些数据模型将组成贯穿供应链的“信用堡垒”,为整个行业赋能。
  同时,网络货运比传统的车货匹配更有效的原因,在于将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于物流行业,优化了传统的物流业务流程和模式。对此,《办法》也明确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这极大地有利于确保网络货运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事实上,一些具有前瞻思维的平台企业一直注重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物流场景。以传化物流为例,其通过公路港与陆鲸平台的结合实现了业务突破,其中公路港满足了实体货运场景,陆鲸平台实现线上交易,传化实现了线上线下全场景覆盖。而中储智运则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成熟运用,构建了一个数字物流基础设施平台,有效提高了物流运输效率,充分体现了创新科技在平台运行中的核心作用。
  不仅如此,面对全新的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网络货运平台在实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用服务补齐网络技术场景,用网络技术提高场景服务效率的同时,网络货运大数据还要具备反哺物流生态的能力。在这些方面,头部平台企业同样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尝试。比如,满帮通过覆盖车油、ETC等不断完善车后市场体系,“卡友地带”建立了卡车司机互助、交流、资源互换的平台,各大银行和保险企业推出了融资租赁、货运贷、货运险等金融服务和产品。而中储智运发布的业内首个应急物流调度系统——“智援”应急物流调度系统在彰显央企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体现了平台在大数据应用方面的能力。
  可以说,在网络货运平台应用的各项技术中,大数据分析技术无疑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在这方面,中储智运显然更具有代表性,其在将大数据较早应用于应急物流领域之外,也实现了在物流指数方面的应用,其发布的《大宗物资道路整车运输健康指数》,是国内第一个全面评估大宗物资道路整车运输健康程度的综合性科学指标,基于平台海量数据实现对主要区域代表城市和线路的运输情况进行多维度智慧诊断。
  值得一提的是,运输全过程的透明化管理将是新物流时代平台企业必须具备的功能,来最大程度规避网络货运经营的风险。事实上,目前的一些平台企业也已经实现了对运输、交易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比如,路歌的“途视宝”系统,能够对运输货物轨迹、货物在途状态、货单在途明细等数据进行追踪记录。满帮的“满运宝”在升级后,不仅具备全面管控和全自动风控功能,而且进一步提高了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这里需要着重介绍一下中储智运在运输过程管理方面的成功实践。中储智运不仅建立了结合车载北斗定位、手机GPS定位、运营商LBS定位的“三位一体”运输轨迹定位体系,能够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而且也真实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在实现了车辆进场、装卸、在途、卸货、结算的全业务流程数字化的同时,中储智运更针对不同节点,研发了例如运费预付、线路偏离预警、运输延误预警、快捷支付等产品,把轨迹监控技术提升到了产品服务层面。
  显而易见的是,在物流行业的发展中,在《办法》开始全面实施的背景下,网络货运平台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全国范围内的车源和货源,打破原有物流行业的“熟人经济”与“物流区域化”限制,形成覆盖全国的货源、运力资源池,提高组织优化、集约化程度,降低社会和企业的物流成本。在这一过程,具有先发优势的平台企业不仅为物流网络货运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而且其自身也将通过不断的创新研发,为行业提供更加精准的网络货运解决方案,从而保障《办法》成功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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