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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偷税的几种手段辨析
山东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法人偷税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等法人违反税收法规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数额,触犯刑律的行为。其主要手段有:
(一)帐外设帐
有的法人代表为了偷逃税款,在正规帐簿之外又设“黑帐”,将大量经济活动转入“黑帐”记录。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在法人的正规帐簿上看不到法人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收缴的税款大大少于应缴数额,那部分记入“黑帐”的税款,便被法人偷逃。
(二)假名“专用”
有些企业的领导贪利心重,在往来帐上多做手脚。他们指使财会人员将一部分本应记入“收入”栏目的金额,故意记入“专用基金”栏目,使那些本应缴纳所得税的利润收入,一下子变为不需纳税的“专用基金”,以此偷逃所得税。
(三)首尾相欺
有些法人代表,在发票的存根上大做文章。他们将交用户存执或入帐报销的二联、提货用的三联上盖复写纸,根据各栏目的大概位置,如实在上面复写所售货物的数量、金额。然后,用复写纸铺在第一联下,纸下再垫上塑料薄膜或别的什么东西与下面隔绝,填写比前几联少得多的数量、金额,留作存根,从而瞒掉大部分销售额,逃避交纳营业税。
(四)货款暂挂
有的企业为了偷税,常使帐目“瘸腿”。让收入栏目长期空缺,从中偷逃税款。
(五)空来空去
主要是“对缝”经营。所谓“对缝”,是指购销双方互不见面,而由第三者从中联系,使销货有所售,购者买有所得,购销如缝弥合,联系者从中渔利。通常,这种经营方式多由私人暗中进行,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法人也卷入了这种暗流。他们在掌握了货源和用户的时候,也能够撮合用户花钱买下那批货物,自己不动分文即可获得可观的利润,税务机关难觅其踪。
(六)抬本压利
抬高成本,压缩利润,是生产厂家偷逃所得税的惯用伎俩,他们人为地加大成本费用,将一些本属非生产开支的财物都列入成本项目,均摊到产品中去,一方面让用户为其分担不合理的费用,一方面减少利润,逃避交纳所得税。
(七)以物易物
某些人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购置的商品,直接换取本单位需要购买的物品,隐匿出售和购进两个渠道的营业额,以此逃避交纳营业税。
(八)混水摸鱼
在“下海”浪潮的冲击下,不少实体应运而生。由于有些“实体”在创办之初即与其“母体”纳税责任不清,法人代表们便混水摸鱼,拒不纳税,致使税款无从收缴。
(九)冒名免税
不少人创办企业后,只用少数残废人掩人耳目,却打着福利企业的旗号,大肆偷逃国家税款。
(十)借尸还魂
有些企业领导在堵漏中又钻空子,故意截留本应上交的未使用发票,借废票之尸,还偷税之魂。
(山东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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