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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偷税五万三千元的厂长,要不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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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10: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偷税五万三千元的厂长,要不要判刑?




  • 期刊名称:《法学》
   
  史美城
〔案情介绍〕被告秦海忠、丁根发系川沙县金桥电器厂正、副厂长,蓄意大量偷税。金桥电器厂生产电扇,一九八0年投产后,税务机关根据工商税条例的规定,对该厂制定了纳税鉴定书,明确销售整台电扇与电扇另件分别按25%和5%的规定纳税。两波告以企业代表人的身份在同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和门市销售整台电扇中,将整台电扇拆成另件,按低税率纳税。如在与湖北省宜昌县五金公司批发部签订购销落地电扇合同时,故意分签两份“电机网罩总成”和“开关箱总成”的电扇另件合同。发货时通知仓库管理员以成品账转为另件账,并开另件销售发票。当他们得悉财政部门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电扇另件改按25%税率纳税的通知后,又进一步共谋策划,叫供销负责人采用伪造销售日期,将六月份的发票改为五月份。特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于一九八一年五月颁发的《清查偷漏欠税 通告》,两被告采用阳奉阴违的手段,一面自查申报补交偷税漏税,一面继续进行偷税,致前后偷逃国家工商税达五万三千余元。

对两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要不要负刑事责任,有不同意见。如有的认为两被告是为本企业经济利益着想,少交国家税收,增加企业利润,是属化大公为小公,本人并未攫取非法所得,可按税收法规补税罚款了事,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有的认为两被告故意采取多种手法偷税,特别是在财政部颁布清查偷漏欠税通知后,继续伪造销货日期偷税,数额达五万三千元之多,情节严重,应予刑事处罚。

〔分析意见〕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份和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我国 宪法规定,纳税是每个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我国 刑法第 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被告秦海忠、丁根法两人以企业代丧人身份,违反社会主义企业的章程宗旨和超越本人的正当业务范围,不但自己偷税,而且利用职权指使别人偷税,他们明知偷税的违法性质,却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掩盖,在财政部清查偷漏税收时,继续偷税,且数额巨大,已属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

根据 刑法条文,对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要进行两种处理:(1)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可罚款,(2)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两者不可偏废,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并不以是否落入私人腰包为必要条件。如有落入私人腰包,应根据不同情节,考虑是否另外构成贪污罪。

企事业为本单位经济利益着想,增加经济收入,必须在厉行增产节约,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上下功夫,而决不能走歪门邪道,偷税漏税,侵犯国家利益。应该指出,过去有些情节严重的偷税案件处理不严,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仅予补税、罚款了事。其指导思想是认为涉及的大都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他们的纳税义务是“公对公”,又不落入私人腰包,对应负罪责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不能使他们知所悔改,对其他人员也无警戒作用。

本案由上海市中级法院判决,秦海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丁根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我们认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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