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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巫春华等盗伐、滥伐林木、行贿、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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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10: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巫春华等盗伐、滥伐林木、行贿、偷税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在承包经营林木指标内,偷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偷税罪(该罪名现已变更为逃税罪)。
   
巫春华等盗伐、滥伐林木、行贿、偷税案
(数罪并罚、异种数罪)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35号。
2.案由:巫春华等盗伐、滥伐林木、行贿、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剑标,代理检察员吴永清、陈碧瑜。
被告人:巫春华。因本案于1993年5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常平华,福建省建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奕洪,福建省浦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保和。因本案于1993年5月20 15被逮捕。
辩护人:余卫国,福建省建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理旺。因本案于1993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汉权,福建省建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利;审判员:王德明;代理审判员:陈金龙。
6.审结时间:1995年8月31日。
(二)诉辩主张
1.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2年5月15日,被告人巫春华、黄保和、吴理旺以2.3万元出价,承包采伐经营浦城县忠信镇游枫村所有的“七井”、“小七井”、“风垅”三片山场林木。合同规定凭采伐证择伐松杂原木460立方米,但三被告却置采伐指标而不顾,肆意超伐、盗伐林木2428.9立方米;滥伐林木340立方米。三被告人在承包砍伐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向游枫村、忠信林业站、资源办、采购站等17名工作人员行贿3.085万元;此外还偷逃税款2.48708万元。三被告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行贿罪、偷税罪;巫春华系本案主犯。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对盗伐、滥伐林木的罪责,游枫村主要负责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行贿的情节辩称,其中2.335万元为受贿人索要的;巫春华的辩护人还辩称巫春华系本案主犯没有事实根据。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2年5月间浦城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忠信镇游枫村择伐“七井”、“小七井”、“风垅”山场松杂原木460立方米。同年5月15日,三被告与村委会签定了凭证砍伐460立方米松杂原木的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游枫村主任张某某表示“山场可以采伐800立方米”。合同签订后,三被告人依合同向游枫村交山价2.3万元,并共谋超伐牟利。同年7月,三被告将三片山场分别雇请黄某等四个组砍伐。三被告边组织砍伐,边就地加工成方板料、就地销售,并制作虚假检尺码单,隐瞒真实砍伐数量。至同年12月,盗伐游枫村集体林木2566.2184立方米;在游枫村主任擅自允许砍伐的800立方米中,无证砍伐340立方米。在签订砍伐经营合同前后,三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向游枫村、忠信林业站、资源办、采购站等单位的17名工作人员行贿30850元。三被告在承包经营指标内的460立方米松杂原木中,偷税2487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2闽浦采字第477号采伐证、砍伐经营合同、被告人与砍伐工的结算凭据;黄正根、廖加光、廖美旺、张顺正、吴永清、黄丰华等证言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2)受贿人张顺正、黄丰华、刘兴发、李善庭、凌统、李贤田、郑开福、周妹止、林锦梅、徐道成、王天荣、王兰花、郭刊荣、李叶芳、蔡伟龙、翁国滨、张志坚的证言,同三被告人供述相印证。
(3)浦城县地税局证明应交税款额、被告人已缴税单据。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春华、黄保和、吴理旺大肆超伐并将超伐木材就地销售,实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盗伐林木罪;虽经林业单位个别负责人口头允许,但无证采伐集体林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均构成滥伐林木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集体组织工作人员行贿,并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构成行贿罪;在承包经营林木指标内,偷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偷税罪。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尚难以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对巫春华“非本案主犯”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1.巫春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黄保和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吴理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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