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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就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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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4 21: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2013年1月29日,旬阳县地税局菜湾税务所向中成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对中成公司2009年以来有关地方税收情况进行检查。

2013年3月4日,菜湾税务所以中成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未依法申报纳税为由,向中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于2013年3月10日前到旬阳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办理纳税申报。于是中成公司进行了纳税申报。

2013年4月11日,旬阳地税局向中成公司送达了旬地税罚告(2013)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中成公司处以罚款470957.60元。经中成公司申请,于4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2013年5月15日,菜湾税务所作出旬税菜处(201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向中成公司追缴税款736495.50元,加收滞纳金377374.84元。同日,旬阳地税局作出旬地税罚(201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成公司仅仅申报了部分税款,遂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对其进行了处罚。后中成公司提起诉讼。

2014年5月12日,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白河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旬阳县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旬地税罚(201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责令旬阳县地方税务局重新作出税务处罚决定。

该判决生效后,旬阳地税局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旬地税罚(201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遂该案再次提交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中成公司前后相连的违法行为属于“偷税”这一个违法行为,对“偷税”这一个违法行为只能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不能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再次罚款,故对该决定应予以撤销。旬阳县地税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旬阳县地税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同的条款规定,分别予以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中成公司申请了再审,陕西省高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明税观察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中成公司未在法定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部分,即限期整改已整改部分税款罚款329700元。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同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对于中成公司补缴税款后仍未申报缴税的,税局认定其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构成了偷税,处以罚款41859.50元。此外,如果构成了偷税,税务机关还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上,对偷税的客观行为的规定中,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从而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也会被认定为偷税。如果纳税人认为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实不应该交税,那么很容易就会做出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举措,即使其事实上并没有任何其他偷税行为。

同时,这一规定其实很容易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实体争议进行程序性判定,从而又得出实体的偷税结论。对于纳税人而言,极不公平。比如在本案中,在纳税人尚与税务局有税务争议的时候,就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不缴纳税款加之税局认定的少缴税款的结果,就可以被定成偷税。从对纳税人的影响来看,这其实加大了纳税人构成“偷税”的几率。此外,从法条的逻辑性来看,虽然偷税要求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的后果,但是其实仅仅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也并不能造成“不缴或少缴企业应纳税款”的后果。而偷税的构成要件中,前两种行为以及最后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则都可能造成“不缴或少缴企业应纳税款”的后果,因此该客观要件有待商榷。

最后,本来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纳税人进行复议和诉讼之前要求进行补缴税款的规定已经很好地进行了程序方面的保障。而征管法六十三条对于偷税的认定方面,在对纳税人给予实体方面的重击。这无疑会影响纳税人自身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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