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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利用阴阳合同偷税29万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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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3: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简介:

近日,深圳市某租赁公司利用阴阳合同偷税29万余元在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发现并被立案查处。最终,该公司被税务机关追缴税费29.19万元、加收滞纳金14.75万元、罚款14.59万元,滞补罚三项合计58.53万元。

案例详情:

该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工商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是从事服装、鞋帽、电子产品的批发,实际上从成立次月开始便购买房产,并将购买的房产出租,除了租金收入之外再无其他收入。

稽查人员查阅了该公司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的全部账册资料,发现除了在申报缴纳租赁业营业税时,因为对价外费用的理解出现错误,导致少缴租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外,似乎该交的税都交了,甚至在购买房产时,将对方应该缴纳的税费也足额代为缴纳,貌似不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

但是,该公司购买房产的同时,在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中,分两次向同一个账户各转账100万元,最后又一次性转账742万元,总共转账942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往来款?该公司购买的房产价款入账金额是267.23万元,该笔款项却没有转账记录!由于稽查人员的坚持,最终该公司提供了实际购房合同,房产证登记价虽为267.23万元,实际成交价却是942万元。该公司利用阴阳合同,2011年少缴契税20.23万元、少缴印花税0.47万元,2011年和2012年少缴房产税8.38万元,至此真相大白。

案例分析:

企业利用阴阳合同买卖房产的行为时有发生,不管企业如何掩饰,资金往来的变化是难以隐藏的,总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该公司主要有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

(3)《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3、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4、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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