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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偷税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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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2: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简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对深圳的资本市场开展调研时,发现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有金融商品买卖所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异常情况,涉嫌偷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是对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商品买卖涉税案进行立案稽查。

案例详情:

该贸易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通过某拍卖有限公司竞拍拍得A股份公司1亿股限售股股份,成交价为每股4.5元。该贸易公司于2011年7月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卖出A股份公司股份1亿股,扣除买入成本4.5亿元后,取得买卖股票价差收入3.78亿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89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2万元、各项附加94万元。但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系统显示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零申报状态。

因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注册信息中显示的电话联络方式是虚假的,致使稽查人员无法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市稽查局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及《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30日公告送达期满后该公司还是没有与市稽查局联系接受检查。

稽查人员采取外围取证的方式,前往该公司开设交易账户的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取得了该公司买卖股票的资金流水记录,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了该公司买卖股票的大宗交易买卖过户明细记录。以上证据均表明该公司于2011年7月减持A股份公司股份并取得了股票买卖价差收入,证据确凿。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公司2011年度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该公司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补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189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2万元、各项附加94万元,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442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2022万元,追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4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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