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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网络分销平台偷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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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23: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简介:

网络销售中的分销平台为许多小型网店解决了进货难题,为消费者提供了低廉价格的商品,但与此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013年,上海市嘉定区国税局稽查局查实一个涉及网络分销平台的案例,揭开了其中的偷税之谜。

案例详情

2013年6月,上海市嘉定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嘉定S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S企业)存在偷税行为。检查人员开展案前分析时,意外地发现该企业并不是电子商务企业,而是软件开发企业。S企业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产品是一款D软件,开业至今销售收入近140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了解,D软件是免费下载、有偿使用。原来,它是一个网络分销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供应商发布商品,采购商寻找货源。使用该平台的采购商都是淘宝卖家,这些淘宝商家自己不掌握货源,而是将分销平台上的信息发布到自己的淘宝网店上,待顾客下单后,这些商家再通过该平台向供货商采购货物,商品由供货商直接发给顾客。这样的交易模式解决了淘宝网店货源和物流两方面的问题,深受小型网店的欢迎。

在提供网络分销平台的同时,D软件还提供“开店指导”服务。所谓“开店指导”,就是帮助新开业的淘宝商家经营话费和游戏点卡充值等业务,这样就可以迅速积累信用度,为转向实物商品销售做准备。

通过案头资料分析,检查人员判断,2012年S企业正处于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退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期内,隐匿软件销售收入的可能性不大,很有可能存在其他隐秘收入。

隐匿返利收入

通过税务约谈,检查人员印证了S企业销售的软件确实是个网络分销平台,软件以100元价格卖给购销双方,为购销双方搭建起一个信息平台。尽管用户没有索要发票,S企业还是集中开具普通发票确认收入,并进行了纳税申报。S企业负责人表示,除了软件销售收入,企业没有其他收入。

检查人员按照稽查预案,采集企业数据,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数据展开分析。结果发现,S企业的支付宝非常特别,它实际上是个公用账户,使用D软件的用户,都必须事先在S企业的支付宝中预存资金,当发生购销行为时,再由S企业在其支付宝内部相应用户之间划转,相当于在S企业的支付宝下设置了N个小支付宝。这样一来,只有当用户提取现金时,支付宝账户才会发生变化。于是,检查人员瞄准了S企业销售平台,采用技术手段,筛选出交易频繁且金额较大的商户。通过测试,发现一些从事话费充值业务的软件用户以7天为一个周期,定期向S企业支付返利。

在证据链面前,S企业负责人道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某供应商通过D软件这个网络销售平台,将面值为100元的话费充值卡以98.5元的价格交易,网络销售平台对每笔交易收取0.3元返利。这些返利收入被记入了“其他应付款”,且未申报收入。

话费充值卡有返利,那么通过该网络销售平台实现的所有购销业务都存在返利嫌疑。

检查人员马上选取了几家交易量大的用户作为实物销售供应商展开测试,并抽取了3家外地小企业进行外调协查。检查人员从当地银行调取了相关记录,发现这些企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将钱款打入S企业负责人的私人账户。在证据面前,小企业主们不得不承认:他们通过销售平台实现销售后全额提取货款,然后再按既定比例将返利金额打入S企业负责人的私人账户。至此,实物销售存在返利也被证实。

带着这些证据,检查人员再次找到了S企业负责人。在铁证面前,他如实提供了“返利信息表”,上面分别记录了各个供应商的返利比例和返利金额。至此,网络分销平台的偷税之谜终于解开。嘉定区国税局稽查局对S企业做出追缴税款及税费附加、加收滞纳金、处罚款等共计8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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