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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行为超过五年被发现是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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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19: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6日,开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开平地税稽查局”)对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贸易公司于2004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经营期间少缴印花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合计2172137.24元,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贸易公司处以少缴的税款1.4倍的罚款,即3040992.14元。

贸易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少缴部分税款的行为发生在2006年至2007年间,早已超过5年法定的期限,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开平地税稽查局在2015年对其处以罚款显然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开平地税稽查局认为贸易公司的行为属偷税,所以追征其未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没有期限限制。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贸易公司为偷税行为,偷税行为的追征期限没有限制,因此贸易公司以其违法行为超过五年不应处罚没有依据而驳回贸易公司的请求。

本案最终没有再继续申请再审或者有其他救济程序,但是我们认为本案的审判是存在一些瑕疵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对偷税行政的追征不受期限限制,并没有规定处罚也不受限制,在实践中,总会有一些税务机关会认为纳税人的偷税行为,不管过了多少年,都要既补税款还要接受行政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违反了法律的:

一、一般行政违法行政处罚追罚期限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定依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正如民事诉讼有诉讼时效一样,行政处罚也具有时效性,否则只要有行政违法行为,在任何时候被发现都要被行政处罚,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会导致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

行政处罚法》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超过两年没有被行政机关发现,以后再发现时则不予行政处罚。

二、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罚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追罚期限进行了例外规定,即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由于税收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其追征税款也有期限限制,这就导致很多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会把税款追征期限也认为税款税收违法的追罚期限,本文开篇的案例即为税务机关错将税款追征期限当做追罚期限而对贸易公司已经超过五年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追征期限规定了三种情形:如果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则追征税款的期限为三年;如果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身失误也是三年,特殊情况延长到五年;对于三种税收违法行为即偷税、抗税、骗税,没有追征期限的限制。正是由于偷抗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追征期限不受限制,导致一些税务机关认为偷抗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不受任何期限限制。这其实是错误的理解法律造成的。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且此条没有像第五十二条一样规定其他例外,也没有像《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样规定有其他例外。

三、结论
综上,无论是没有追征期限的偷抗骗税收违法行为还是其他普通的税收违法行为,都应当在超过五年后被发现时不予行政处罚,很多税务机关的做法也印证了这一规定:

2014年7月21日,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管辖某幕墙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幕墙公司追缴增值税7854733.66元,其中2004年103270.13元,2005年7732857.33元,2006年18606.2元;某幕墙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偷税,因违法行为已超过五年,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另外内蒙古一个案例也说明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适用超过五年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16年8月10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也曾向其管辖某煤炭公司下发《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公司2005-2006年共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9,959,269.7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286,559.02元的偷税行为因为超过五年期限而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因此,税务机关大都是认为偷税行为超过了五年被发现的,则不予行政处罚,个别税务机关即使给予处罚也是税收法律理解的有误,而这种观点必然会被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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