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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物业投资公司少列收入偷税被追缴1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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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8 21: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简介:

近日,位于宝安辖区内的深圳市某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少列收入、不按规定申报偷逃国家税款被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立案查处,税务人员依法追缴该公司2011—2012年度税款、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共计196.6万元。

案例详情:

据了解,该案件为该局组织的2013年租赁业专项检查的案件,由该局选案委员会确定立案稽查。由于该案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稽查人员历时一年多的时间才完成。稽查人员接到稽查任务后,经案前准备,于2013年3月15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送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该案采取了现场检查、调账检查、询问调查等检查方式,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稽查所属期的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该公司股东、会计等相关人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于2012年10月份进行了分立,涉及到企业股东和财务人员的变更,给稽查人员的检查过程带来了阻碍。分立前的产业园涉及深圳、东莞、惠州三个区域。在2012年10月,公司为了便于管理,在东莞和惠州分别成立了独立核算的公司,原老板离开了深圳,把会计主管、出纳等财务人员都带走了,新来的会计对于检查年度的事项一概不知。稽查人员提出把原来的公司会计找回来解释情况,企业也一再说找不到人,不愿配合税务检查工作。

在现场调账时,稽查人员取得了该公司原会计和出纳在电脑上记录的各工业园从2011年1月到2012年10月的应收款明细表,详细记录了每个月各工业园的应收款情况,经对比,与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当稽查人员打印出来叫企业确认时,现任会计和老板都说不清楚,说那是原来会计用的电脑,现在都没人用了,说“我们都不知道有这些东西”!

经过与新老板的几次沟通,摆明事实,陈述厉害关系,终于把分立前掌管公司的老板约到了税务局。当时来的是公司分立前的两个股东,看了资料后当场矢口否认,且一口咬定那是他们在安装金蝶软件时为录入测试数据而做的,是假的,随便填进去的。

企业的不配合导致稽查人员只能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外围调查。根据应收款表的租户名单,稽查人员在每个工业区选定了5-6户金额较大,有代表性的租户名单,总共大约有40多户,通过电脑系统关键字查询到企业基本信息,然后逐个打电话联系了解情况,并从这些租赁企业中取得出租方信息、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凭据等资料,再与应收款表中的金额进行一一对照。当稽查人员收到二十多份外调企业快递过来的函件后,该公司的新旧老板和会计表示愿意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偷税案由此“水落石出”。

税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而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租赁业是属于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即在我国境内只要有偿提供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或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缴纳营业税。在此提醒广大营业税纳税人,以案为鉴,牢固树立诚信纳税意识,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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