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点 某商贸企业在购销活动中,非法设置了两套账簿,隐瞒真实的经营情况,仅就开具发票的收入入账纳税,对未开具发票或实行现金交易的收入不入账,从而逃避纳税和偷税,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案例详情 S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手机、手机配件等商品的批发和零售,其营销网络遍部全省17地市。 2012年底税务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突击调帐检查,调取了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的有关帐簿、纳税资料及该公司的内部计算机资料。在对调来的帐簿、资料进行初步检查和分析之后,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随即到该公司经营场所作实地调查。由于发现该公司转移了部分货物和资金,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其及时采取了冻结银行帐号、查封货物等税收保全措施,并进一步调取了该公司自开业以来用于经营的原始资料、财务资料,同时对该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财务出纳、仓库保管等企业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 税务机关经过大量检查核实工作,确认该公司以设置“帐外帐”的手段进行帐外经营、隐匿应税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在经营活动中,该公司仅对部分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然后就开具发票的收入部分进行入账纳税,据此建立了一套专供税务机关备查的对外账簿。而对相当一分部的销售货物则不开具发票,采用现金结算,实行资金体外循环,收取的货款存入个人帐户。经查认定,该公司自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由于进行帐外经营应补缴的增值税计15,968,885.15元。 案例分析 一、作案手段 在经营活动中,该公司仅对部分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同时核算这部分销售收入,计入对外账簿,并以此来推算当月应购进的货物以及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外账簿用于纳税申报和检查,而申报当期的应纳税额都是经过人为操作的结果,即根据本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来索取本期应抵扣税金的专用发票。 与此同时,公司另有一套内部账簿反映了其全部货物购进、销售、库存和资金往来情况,只提供给公司负责人并用于考核经销人员的工作业绩。经查,该公司对营销网络中的关联公司多采取购进货物不索取专用发票,销货不开发票的形式。所有货款以现金结算,然后存入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存折和银行卡。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共查扣用于收款的个人银行存折110个,银行卡3个。这些现金交易金额巨大,却没有计入销售收入,从而逃避了纳税申报。 二、处罚依据 税务机关经检查认定后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 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012年5月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5,996,134.97元,其中由于进行帐外经营应补缴的增值税15,968,885.15元,由于计算错误应补缴的增值税27,249.82元。以上对该公司的违章调查、补缴税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计算无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限期补缴入库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以设置内外两套帐,购进和销售部分货物不开发票,以现金收取货款,收取货款存入个人帐户等帐外经营手段隐匿应税销售收入,自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造成少缴增值税15,968,885.15元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上违法事实属少报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交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的偷税数额为:2010年度10,438,534.57元;2011年度3,381,791.41元;2012年1-5月2,148,559.17元,共计15,968,885.15元。鉴于该公司偷税手段恶劣和性质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少缴税款15,968,885.15元一倍的罚款。 (三)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