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73
  • Tax100会员 28064
查看: 618|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9]8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问题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8-7 12: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一字[1999]8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9]8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问题
发文日期: 1999-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9]8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9]85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独立矿山如何确定问题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有固定开采经营场所,能独立核算并最终处理盈亏,向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经营成本,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的法人单位。凡具备上述条 件,无论是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矿山开采企业,还是其他类型的矿山开采企业都可按独立矿山对待。
  (二)关于“入选地下矿”与“入选露天矿”如何确定及其适用税额问题对铁矿石开采企业属“入选地下矿”还是“入选露天矿”,应会同当地矿管部门进行鉴定;其适用税额应按我局新地税一字[1994]25号文件所规定的适用税额确定。
  (三)关于资源税代扣代缴问题对非独立矿山的零散、不定期等采矿者,由收购单位代扣代缴其应纳的资源税,此未税矿产品的适用税额,应按收购单位相同应税产品税额标准确定;没有相同应税产品的可按我局新地税一字[1994]25号文件所规定的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并不宜享受对“独立矿山”有关减征资源税照顾。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