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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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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地税四字[1994]006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4]00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
发文日期: |
1994-08-2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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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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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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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新地税四字[1994]006号
全文有效
1994.08.27
(一)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
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重庆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授助项目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020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8月27日新地税四字〔1994〕006号通知转发)
(二)下列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人所得经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因受雇取得的所得,减除800元费用后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申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必须出具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可后方可减征。
4、审批减半征收的权限在县一级主管税务机关。年终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9月9日新政函〔1994〕132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9月27日新地税四字〔1994〕011号通知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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