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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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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地税三字[1997]35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1997]3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路段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
发文日期: |
1997-11-1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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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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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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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路段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新地税三字[1997]3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养路段(总段)其经费由自治区交通厅拨付,系预算外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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