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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7]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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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一字[1997]02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7]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问题
发文日期: 1996-07-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7]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7]022号
  全文有效
  1996.07.15
  为认真贯彻依法治税、公平税负原则,进一步做好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不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曾分别于1994年6月14日和1995年5月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4〕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79号)。上述通知中均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进行了布置并提出了要求,经过各地涉外税务机关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外籍个人境外收入的查证渠道不畅,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仍比较普遍。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总局研究决定,各地每年必须将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列入稽查工作重点、常抓不懈,并不断改进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税源和遏制偷逃税势头。
  (一)继续按照上述两个通知的要求,做好1996年度及其以后年度的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工作。
  (二)在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中,应将其是否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查证其境外收入申报的真实性,列为稽查工作的重点,认真分析外籍个人年收入变化情况,查找疑点,举一反三、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推动稽查工作向广度、深度发展。
  (三)要做好税收协定国偷漏税情报交换资料(包括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的检查核实工作,要按规范程序和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查核结果,不得无故拖延和无结论上报。
  (四)要抓好外籍个人偷逃个人所得税大案要案的处理,凡月平均偷逃个人所得税额一万元以上,年偷逃个人所得税额达十万元以上的,均列为大案要案范围,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需要曝光的,报总局批准。
  (五)每年年度检查结束后,按涉外税收稽查规程的规定,上报书面总结和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7月15日国税发〔1996〕353号通知)
  补充规定:
  一、鉴于此项检查是一项长期性工作,请结合我局新地税一字〔1996〕027号文件,认真安排落实。每年度的检查情况总结及《汇总表》请于12月10日前报送区局。对各地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区局将定期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二、1996年度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总结及《汇总表》请于6月20日前报送区局。
  三、为便于各地开展工作,特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40号文供参考。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1月29日新地税一字〔1997〕022号通知转发)
  附件:
  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随着国际间的人员交流日趋增多,对外籍来华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外籍个人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由于外籍人员流动分散,加上征管措施不到位,造成外籍个人税收征管上的许多漏洞,偷税、漏税现象仍比较严重。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外籍个人税收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
  下列人员1993年1月1日以后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都在本次检查之列: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
  (二)在华设立机构工作的外籍个人;
  (三)在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等;
  (四)在华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籍个人;
  (五)在华进行一次性或多次性商业、贸易活动的外籍个人;
  (六)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工作中的中方工作人员等。为了提高阶段性成效,突出重点,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外籍人员。检查中,各地还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其它的检查重点。
  二、检查的内容:
  各地要按照国税发〔1993〕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部分的内容要求,对确定的检查范围进行全面的检查,然后,就发现的问题予以重点检查。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主要是审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无少报、漏报、瞒报、隐匿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等情况。对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所得是否正确,有无少报、瞒报等情况,特别注意那些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连续或者累计居住90天以上的外籍人员的纳税情况;对实行代扣代缴的,审查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所扣税款是否及时申报缴纳入库,有无拒扣、不扣、漏扣和少扣税款,或虚报人数、出具假工资证明等情况。尤其注意对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非独立个人从事设计、安装、技术服务及咨询等劳务活动纳税情况的检查。
  (二)对劳务报酬所得税的检查主要是根据外商在本地区提供劳务的特点审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无隐匿劳务报酬收入等情况,尤其对演员、运动员等的纳税情况要作深入性调查。
  (三)对纳税人或扣缴人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劳务报酬所得,要检查是否与实际收入相符,尽可能地找到国内外有关此类工资、薪金水平的参照值,通过比较将收入水平明确低的筛选出来,予以重点审查。 (四)对个人所得税其它所得项目的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三、检查的步骤:
  (一)加强与公安、经贸、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查清人员往来及外商承包贸易合同签订、报送备案等情况,基本摸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情况。
  (二)对1993年1月1日至今年6月底已申报纳税的外籍个人年收入(或月收入)情况进行统计分类,分析对比。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偷、漏税疑点,实施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必要时,可报请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收协定情报交换进行查证。
  四、检查的时间:
  本次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是全国统一性的行动,要求在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完成。检查情况及书面总结连同附表于9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6月14日国税发〔1994〕140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1月29日新地税一字〔1997〕022号通知转发)
  外 籍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情况 汇 总 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度 单位:万元
报务单位
审核人数
偷税人数
避税人数


查增收入额
查减扣除额
查增所得税额
税务行政处罚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 资 企 业
常驻代表机构
营 业 场 所
合 计

  局长: 处(科、股)长: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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