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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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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地税四字[1998]006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8]00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12-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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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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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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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8]006号
全文有效
1997.12.25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25日国税发〔1997〕198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3月23日新地税四字〔1998〕006号通知转发)
补充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给个人的红股应由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在派发红股时按派发的红股数额,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1994年1月1日以来派发红股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份制企业应及时将应纳税款补缴入库。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3月23日新地税四字〔1998〕006号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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