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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2000]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库”征收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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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三字[2000]1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2000]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库”征收房产税问题
发文日期: 2000-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库”征收房产税问题
新地税三字[2000]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库”征收房产税问题
  新地税三字[2000]13号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87]财税地字003号通知《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能够遮风避雨、储藏物资的场所,按房产征收房产税。水泥库为圆柱形,钢混结构,且封顶。
  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程序大致分为4个过程,各库名称分为:分料库(生料库)、熟料库、均化库、水泥库等,考虑到企业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因此,对其头、尾的分料库(生料库)、水泥库两部分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其余暂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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