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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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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地税三字[2000]13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2000]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库”征收房产税问题 |
发文日期: |
2000-07-1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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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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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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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库”征收房产税问题
新地税三字[2000]13号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87]财税地字003号通知《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能够遮风避雨、储藏物资的场所,按房产征收房产税。水泥库为圆柱形,钢混结构,且封顶。
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程序大致分为4个过程,各库名称分为:分料库(生料库)、熟料库、均化库、水泥库等,考虑到企业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因此,对其头、尾的分料库(生料库)、水泥库两部分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其余暂不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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