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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2000]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所有权属变更的房产其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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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三字[2000]2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三字[2000]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所有权属变更的房产其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发文日期: 2000-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所有权属变更的房产其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新地税三字[2000]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所有权属变更的房产其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新地税三字[2000]25号
  全文有效
  房改后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若单位为免税单位,则免征土地使用税;若单位为征税单位,则缴纳土地使用税。房改后,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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