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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69号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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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8〕69号
文件名: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69号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69号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6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2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
  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
  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现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从事煤炭生产、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标准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
  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此类遗留问题,也照此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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