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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0〕1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人防设施 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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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10〕19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0〕1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人防设施 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人防设施 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10〕1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人防设施 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10〕19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25日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石地税发〔2010〕41号)收悉。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建筑等,属于地上建筑物的范畴,因此,对其销售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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