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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地税发[2011]7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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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11]7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地税发[2011]7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1]7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1]7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积极支持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实现就业,促进自治区社会稳定和跨越式发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有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有关规定,就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雇工人数7人以内(含7人)的,前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及《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税期满后,减半征收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2年;雇工超过7人的,按照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其中: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从事交通运输业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证等办理税务登记证,按照本人办证实施单车减免,既只能是享受税收优惠本人的一台车辆,且必须做到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证、驾驶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各证照齐全。
(二)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
对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为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好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管理问题
(一)享受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大
中专毕业生,是指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大中专毕业生。
(二)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是指《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的实施时间2011年1月1日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大中专毕业生。
(三)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四)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规定执行,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的认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计由税务部门负责。
三、此前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税收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规定一律不做媒体宣传,望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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