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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人社函〔2022〕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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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8 16: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人社函〔2022〕8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人社函〔2022〕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5-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新人社函〔2022〕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新人社函〔2022〕88号
  全文有效
  2022.5.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文件精神,为特困行业纾困解难,现就做好我区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对应关系:“餐饮”对应“H62餐饮业”;“零售”对应“F52零售业”;“旅游”对应“H61住宿业”、“L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对应“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实际工作中增补的国标行业及代码。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
  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原则上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行业类型为准。企业申请行业类型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行业类型一致,直接适用缓缴政策;企业申请行业类型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不一致,可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变更后适用缓缴政策。
  五、补缴费款
  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最迟于缓缴期满后次月底前补缴到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的费款。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补缴期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基金风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保编号、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各地将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
  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6日
  自治区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2年05月13日 发文部门:失业保险处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2022年5月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函〔2022〕8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的出台背景
  为应对疫情影响,做好特困行业纾困解难工作,2022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此项政策是新出台的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目前生产经营遇到特殊困难行业进行精准支持帮扶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应对疫情影响方面积极作用的具体体现。根据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税务局认真进行了研究,结合实际明确了我区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的落实办法和具体要求。
  二、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的具体内容
  此项缓缴政策包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保费。《通知》在国家出台政策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形势需要和群众期盼,明确了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的适用范围、期限、办理流程、资格认定、补缴费款、待遇处理六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对我区政策落实的具体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方便企业和经办机构进行实际操作。
  三、缓缴政策的主要特点
  这项政策有四个特点:
  一是定向实施。政策适用范围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的所有企业,这5个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缓缴对象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继续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是期限较长。养老保险可以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6月的费款,最迟在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以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费款,原则上在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到位。已缴纳所属期为4月份费款的企业,缓缴月份可以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兼顾个人。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是办理简便。相关部门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对企业提出的缓缴申请进行审核,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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