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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2]9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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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12]9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2]9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3-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2]9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2]9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2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要求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并请结合《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12]7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四、对纳入《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和《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的机动车,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同时,保险机构应在保单中做好相应的备注说明,并且将能够证明车辆类型属于减征或免征的相关资料复印留存。
  五、对车型目录尚未公布或未列举的车型,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必须代收代缴车辆的车船税。待目录明确后,对于属于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可以向购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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