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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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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文件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6-05-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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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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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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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5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政令第77号)相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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