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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第2号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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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第2号
文件名: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第2号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10-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第2号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10.7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市县级粮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市(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三、上述肉、糖承储企业,以及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军粮供应企业,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接受所承担的商品储备任务数量占其仓储库总容量的比例计算。
  四、政策执行中出现是否属于承储企业界定不清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定。
  五、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按照77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解读:
  关于《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简称《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授权,“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背景。《公告》延续并完善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企业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储备商品种类由6种改为5种,取消了储备盐税收政策;管理方式上,由中央、地方分别下发名单,改为由企业对照条件进行免税申报,不再下发名单。
  三、文件主要内容。我省储备商品包括粮油(粮食和食用油),糖、肉的储备。从深化“放管服”改革角度,解决名单制管理无法根据企业承储业务变化实时调整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也不再下发省级及省以下粮油、糖、肉企业名单,改为由省级财税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在征求各市县意见的基础上,对省、市、县储备商品承储企业进行界定,执行中由企业进行减免税申报。一是省级粮油、肉、糖储备企业。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油、肉、糖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二是市县级粮油、肉、糖储备企业。指受市(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油、肉、糖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同时,对肉、糖承储企业以及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军粮供应企业,考虑其还兼有其他经营业务,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接受委托的储备任务数量占其仓储库总容量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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