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4号)
公告〔2021〕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江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申报缴纳。
三、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