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川财规〔2022〕6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川财规〔2022〕6号
全文有效
2022.4.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6日
关于《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04月07日 信息来源: 税政处
为深入实施减税降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发了《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川财规〔2022〕6号)。
一、起草依据
公告的起草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解释权归属
本通知由财政厅会同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