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25
  • Tax100会员 32615
查看: 690|回复: 0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国税发[2009]70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1 11: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湛国税发[2009]70号
文件名: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国税发[2009]70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国税发[2009]70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国税发[2009]7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外币呆账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单笔呆帐是指一个金融企业对一个借款单位(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