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国税发[2009]70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国税发[2009]7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外币呆账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单笔呆帐是指一个金融企业对一个借款单位(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