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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国税发[2009]82号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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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湛国税发[2009]82号
文件名: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国税发[2009]82号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
湛国税发[2009]82号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
  湛国税发[2009]8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3日
  根据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大额标准的确定
  应税代开发票金额在30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或免税代开发票金额在3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视为大额代开发票管理。
  二、工作流程
  (一)一般代开发票程序: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岗审核--办税大厅主任意见。
  (二)大额发票代开程序: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岗审核--税源管理科(股)核查意见(2人以上实地核查,并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办税大厅主任意见--主管局(分局)长审批。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普通发票时按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带征所得税和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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