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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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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单
发文日期: 2019-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单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单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07-04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1.重点群体创业
  【享受主体】
  ①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③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提醒事项】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享受主体】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提醒事项】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②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③《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提醒事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享受主体】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提醒事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①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②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附件:
  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广东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广东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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